一、背景
2020年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指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全国疫情发展的拐点尚未到来。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全国范围内的疫情发展趋势放缓,在严防死守阻击疫情的同时,恢复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已被提上日程。
自疫情爆发以来,在社会各界集中力量抗击疫情的同时,国家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施政,制定并落实多种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疫情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国家政府及各部委通过加大政策调节力度,出台大量扶企惠企政策,力图推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地方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四川等多省市也已出台众多支持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用性政策,涉及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例如减免房租、延期纳税、缓缴社保、返还失业保险、降低融资成本、保持信贷额度等,目前均已取得良好成效。
然而,即使背靠大量扶持性利好政策,突如其来的疫情,仍然让不少厉兵秣马准备开年全面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陷入困境,经营计划被打断,业务中断导致财务压力剧增,在此情况下,高额的用工成本也很可能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部分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强制降薪、裁员、解散员工,甚至清算破产等迫不得已的方式消化疫情所造成的冲击和伤害,其中,各类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受到的打击尤为强烈,其所采取的自保措施也更为激进。
对于受疫情影响身处困境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用工矛盾更加容易爆发,用工纠纷不断凸显。因此,在疫情发展后期,当社会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各企业、职工除依靠国家政府的扶持政策维持自身正常经营、生活外,在面临纠纷时,更应当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采用多元化手段积极化解用工纠纷,维持和谐的用工关系,实现双赢目标。
本篇文章旨在通过介绍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方式,从劳动用工角度,为帮助企业规避诉讼风险、化解用工纠纷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善用集体协商制度提前化解纠纷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发布了名称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意见》”)的指导性意见,《意见》在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工资待遇问题等方面,多次强调要鼓励和指导企业与工会、职工之间的协商,发挥协商作为处理劳动用工问题重要手段的积极作用。
随后,2020年2月17日,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总商会)遵循《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意见》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提示》(“《提示》”),旨在促进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集体协商工作,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疫情给企业造成的影响,促进各企业尽快有序复工,维护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
《提示》中着重强调了特殊时期做好集体协商的原则、集体协商各方代表的组成、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协议履行、集体协商的协议期限、集体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争议处理等十二项重要内容。本篇在此摘录了《提示》中对指导各方如何进行协商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
《提示》中的主要内容(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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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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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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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理原则
:在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协商的内容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既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特殊时期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这是双方顺利开展协商、履行约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利益兼顾原则
: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双方更应秉承求大同,存小异的理念,既有利于企业的复工复产,又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利益平衡。
灵活实效原则
:鼓励企业与职工就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突出集体协商效能,促进劳资双方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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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集体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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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依法不少于3人
,
企业方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协商代表
。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工会聘请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社会律师、上级工会干部、企业组织代表等
企业外人员作为外聘代表参与协商
,但
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
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和社会力量在特殊时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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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的集体协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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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企业工会要主动将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向职工公开,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工会要注重收集、整理职工的利益诉求,及时向企业反馈。同时,为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建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双方协商效率。对还未全面复工的企业,企业和企业工会尽量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集体协商。每次协商应做好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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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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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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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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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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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调整薪酬福利、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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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
(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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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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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我们建议企业和企业工会可以将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协商会议纪要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后,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并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同时,应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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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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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协商一致内容的适用期限,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期限,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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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集体合同的变更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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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对企业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企业或企业工会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合同的变更或中止履行的协商。经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一致,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后,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并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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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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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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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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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的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形成协商纪要,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在本市拥有较多营业网点、跨区域经营的总部经济组织,邀请企业代表组织、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共同作为协商纪要的见证人,保障双方协商成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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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提示》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但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和要求来源于《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在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应注意合法合规,避免误触法律法规的红线。
在受疫情影响极易引发用工纠纷的特殊时期,《提示》中的相关原则和具体提示对于帮助企业与职工提前化解潜在的用工矛盾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我们建议各方遵循《提示》中的相关建议和要求,有序展开集体协商,共同努力化解纠纷,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
三、其他化解用工纠纷的方式
除了运用集体协商制度外企业和职工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化解纠纷,实现和谐用工。本节将按照企业内部和外部为分类介绍几种适用于疫情期间的纠纷化解方式。
(一)内部纠纷化解方式,以企业和职工的自发行为为主
在实践中,集体协商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比如有些企业仅有部分产线需要继续停产,而其余产线已经正式复产,集体协商的作用可能就比较有限了。因此除了共同参与集体协商外,企业和职工还可以各自发挥主动性,彼此体谅,采取以下有效方式消除矛盾,化解纠纷:
企业方可以自发地承担社会责任,根据疫情发展的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职工在复工前后面临的困难和不便,适当作出一些促进保障职工生存和生活的用工举措,例如在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同时对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且因客观条件无法复工的职工按照停产停工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物资,减轻职工对疫情的恐惧和对复工的担忧,鼓励职工安心复工;对不愿意复工的职工,优先进行教育和劝说,不轻易采取处分、解雇等惩罚性措施。
职工可以主动了解企业面临的种种困难,在保障自身需求的同时,响应企业关于适当降低用工成本的号召,例如,在合理的范围内响应企业集体降薪的号召;或者在企业正常复工前,同意优先使用年休假和其他假期冲抵空档期;或者同意企业在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等方式。
内部纠纷化解的关键在于企业和职工能够主动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衡量疫情造成的影响,体谅对方,在保障自身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主动作出妥协和让步,牺牲短期利益以获取长期利益。一旦协商一致,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安排员工签订确认函的形式,固定协商成果,确保用工方式及薪资标准变更的合法性。
(二)外部纠纷化解方式,以中立第三方的介入为主
外部纠纷化解方式主要适用于用工纠纷产生后的纠纷处理。当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已经显现、激化,争议双方已无法自行化解纠纷,此时可以选择由专业的中立第三方作为中间人,通过在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斡旋,避免立场不同的双方发生激烈对抗,以实现化解纠纷的最终目的。
第一,通过基层街道、乡镇、园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化解纠纷。企业和职工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用工纠纷后,可首先通过基层的街道、乡镇、园区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矛盾纠纷产生的前期,由专业调解组织及时介入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扩大。企业和职工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全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人民调解是由我国法律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的各方进行说服规劝,促进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目前上海16个区已全部建成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各企业和职工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人民调解中心进行纠纷调解。
第三,通过聘请外部专业律师团队化解纠纷。近年来,随着企业与员工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专业从事劳动争议解决的律师数量亦与日俱增,企业在与员工产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聘请专业的劳动律师介入化解纠纷已逐渐成为一个主流的选项。外部律师尽管是受企业聘请而介入,但外部律师会恪守法律底线,借助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大量的实践经验,在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逐步获取员工信任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困难,拟制协商方案,并基于劳资双方的诉求进行居间协调,最终促成协商一致,化解纠纷。
第四,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化解纠纷。企业和职工可就用工纠纷向上海市及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就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事项制作仲裁调解书。企业和职工可以通过此方式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法律文书,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化解用工纠纷。
第五,通过诉讼调解化解纠纷。如果企业和职工经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主持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出具调解书后,终结诉讼活动,实现对用工纠纷的化解。
四、总结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除了疫情防控工作备受瞩目之外,如何推进企业平稳有序复工复产,如何处理疫情引发的劳动用工问题也是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随着疫情发展逐步得到控制,复工复产工作已得到全面推进,此时也正处于用工纠纷的爆发时期,如何平衡企业和职工的权益也成为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而本篇文章正是希望通过介绍更多的被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帮助企业和职工化解纠纷。总而言之,要在特殊时期维持和谐有序的用工关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面对用工纠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多元纠纷化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最大程度减轻疫情所带来的影响,维护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