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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与工作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项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日期:2024-08-08    阅读:199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项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3年6月1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和依据)

为了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充分、有效的运行,加强对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各机构工作的监督,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定义)

专项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依照本规则所设立的专门机构。专项监督委员会在监事会领导下,在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  (设立条件)

监事会设立专项监督委员会,应当秉持“具有实际工作需要”和“少而精”的原则,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前提下,针对专业委员会、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协会资产与财务等工作的监督而设立 :

(一)监事会因人力不足,无法覆盖《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规则”)全面监督要求;

(二)章程未规定必须由监事亲自履职的监督事项 ;

(三)对同类机构或者事项有迫切专项监督需求的。

 

第二章  成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发起)

监事长会议或五名以上监事联名可向监事会提议设立专项监督委员会。

第五条  (设立程序)

专项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名称、组成人员,应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成员组成)

专项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监事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名。

第七条  (非监事委员资格)

专项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选拔非监事委员担任,但其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

(二)未受到过司法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 ;

(三)愿意积极参与专项监督委员的工作。

非监事委员可优先从无监事所在区的律师代表中选拔。

第八条  (非监事委员资格的丧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监事委员资格丧失 :

(一)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 ;

(二)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的 ;

(三)当年度会员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未参加当年度会员考核的 ; (四)有三次以上违反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行为。

非监事委员资格的丧失,应由监事长会议提议,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委员任期)

专项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一届任期不长于本届监事会的期限。

监事会换届后,如新一届监事会认为该专项监督委员会有继续存续的必要,应 当作出决议并任命新一届委员会的委员。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会的撤销)

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某一专项监督委员会已无存续必要,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予以撤销该专项监督委员会。

该专项监督委员会被撤销的,该委员会中的委员身份相应终止。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职责)

专项监督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列席律师协会下属机构的各类会议,章程规定必须由监事列席的会议 除外 ;

(二)以检查、询问等其他方式参与监事会授权的监督事项 ;

(三)就参与的监督事项向监事会提交专项监督报告 ;

(四)向监事会就专项监督工作的开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五)完成监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权)

专项监督委员会的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职权 :

(一)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二)向相关当事人询问、了解情况 ;

(三)接受指派列席相关会议 ;

(四)接受指派在相关会议上代表专项监督委员会发表建议和意见 ; (五)向专项监督委员会汇报履职情况 ;

(六)向专项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七)监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作为专项监督委员会委员履职的,除了可以行使以上职权外,还可以根据 章程和监事会工作规则行使监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勤勉尽职)

专项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职地完成监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回避)

专项监督委员会委员在执行具体职责中,若该职责与其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 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未能主动回避的,由专项监督委员会的主任作 出其回避决定。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领导)

专项监督委员会受监事会领导,向监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工作会议)

专项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

专项监督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工作计划和总结)

专项监督委员会应制作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计划经本委员会通过后,报 监事会备案。

专项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次年第一个月内,作出本委员会工作总结,并在该次年 的前两个月之内,向监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专项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对每次会议情况做好记录。所议事项应形成纪要, 专项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后归档。

第十九条  (会议程序)

专项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议事规则)

专项监督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涉及表决事项的,全体会议须由全体委 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主任会议须由全体主任和副主任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监督)

监事会认为专项监督委员的具体工作、工作计划、总结有超出或违反章程、监 事会工作规则、本工作规则、监事会授权的情形的,监事会应当指出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上海市第十二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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