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当前,我国货运代理市场鱼龙混杂,非法从事货代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屡禁不止,因货运代理企业操作不规范导致的货运代理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诉讼也最多。
针对实践中少数货运代理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将委托人的货物交给不具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运送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不当选任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FOB贸易(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向买卖哪一方交付提单这一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货运代理企业在满足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的情形下,可以扣留有关单证,但对于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有重大影响的提单等运输单证则禁止扣留。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