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对美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的“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行为”发起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边制裁。于是,自2019年5月10日起,美国政府基于其“301”调查,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美国此举则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升级。面对美国恶意挑起的贸易摩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公告的税率实施。简而言之,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具体包括5%,10%,20%,25%的税率。
二、何为加征关税排除?
1、为了有效缓解贸易战对中国相关企业的冲击和影响,积极保障民生。在对美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同时,2019年5月13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对于部分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2、2019年9月11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6号),第一次排除部分商品共16项,分两个清单实施排除。在2019年9月17日之2020年9月16日(一年)内不再加征反制美301措施的加征关税,对加征的关税部分可予以退还。
3、2019年12月19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8号),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4、2020年2月1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并附带了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对符合条件的原产于美国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在此次排除工作中,对清单之外的商品可以提出申请,经税则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予以排除,不再加征对美301反制关税。
5、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排除
2020年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自2020年2月28日起开始生效。本次清单共涉及65项商品分两个清单予实施。清单一所列55项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不再加征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适时公布后续批次排除清单。
三、加征关税市场化排除申请工作如何开展?
(一)市场排除范围
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696件商品,具体类型包括:牛羊肉类、水产、农作物类、化工能源类等商品。
(二)主体
申请主体限定为拟签订合同或者已经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
四、具体通过什么方式申请?
1、从事相关采购的中国境内企业可在2020年3月2日起自行登录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s://gszx.mof.gov.cn)。
2、企业在进行填报时,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
3、企业填报后耐心等待,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填报信息,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情况,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
4、通过审核后,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
5、经核准的采购计划,当月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超出当月采购计划的成交,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核准后予以排除。
6、申请主体应在进口报关前,根据拟报关信息,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自我声明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由排除申报系统生成排除编号。申请主体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编号,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五、海关在通关环节如何审查?
(一)报关单填报事项
1、已获得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排除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相关商品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2、注意:收货人申报时未填写排除编号的,相关报关单商品如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将实施加征关税。
(二)自动排除事项
1、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收货人申报时应当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2、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中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3、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将自动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无需填报排除编号。
(三)关于担保等相关事宜
1、收货人自2020年3月2日起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如未取得排除编号,可以就此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其他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措施的,海关不予受理,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2、2020年3月2日(含)后申报进口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如此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简称《征免税证明》)已包含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征免税证明》。
六、相比较2019年5月13日的《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2020年2月17日的公告为何突出“市场化采购”?
根据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其中第六章明确了扩大贸易的目标,“双方认为,两国贸易具有高度的互补性,扩大贸易合作有利于改善双边贸易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双方认识到,美国生产并能够供应品质高、价格竞争力强的商品和服务,而中国需要增加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以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因而“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两年内,中国应确保,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上,扩大自美采购和进口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不少于2000亿美元。”此外“双方承认,将基于市场价格和商业活动考虑开展采购活动。而且在特定年份,市场状况可能会影响采购的时点,尤其是在农产品采购方面。”故我们判断,2020年2月17日的公告系为落实中美经贸协议而展开。对比2020年2月17日的公告附录中的商品诸如龙虾、酒精、酒糟等,均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附录6.1中的农产品可相对应。
七、如何理解中美贸易战下的特别关税?
中美贸易战下实施的特别关税,或称为报复性关税,其实质是附加税的一种,所谓附加税就是不列于税则之内的税率。从美国进口的货物,海关判别是否需要加征报复性关税其中涉及到两个技术性因素,一是税则号列,还有就是原产地。原产地,它实际上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完全获得标准,就是完全是在美国本土生产制造的,这个一般没有太大的争议,实质性改变标准比较容易引起争议,也就是如果货物的生产制造,涉及两个以上国家,那么货物在进口前最终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才是原产国。具体怎么才算实质性加工,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做了具体规定。
八、企业在进口申报环节存在哪些风险?
原产地因素对报复性关税的影响,根本上还是在贸易事实。很多企业单纯从书面文件修改原产地,这种方法并不可取,反而将会涉嫌走私行为。由于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关税为基数,因此报复性关税的增加也将导致企业进口增值税增加,一旦涉及违法违规情事,违规违法金额就会同时增加。
随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订以及相关加征关税排除制度的开展,我国在扩大对美国进口产品规模的同时,中国海关也会对申报自美国进口货物关注原产地及税号申报的准确性,或者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以确定货物原产地。因此企业要加强进出口贸易中的合规管理和培训,汇业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合规团队一直注重以客户需求和结果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不仅能协助企业申请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就企业申请程序中存在的疑难环节进行辅导支持,也能结合长期贸易合规执业经验,为企业提供专业优质的贸易合规培训,帮助企业建立海关守法审查制度和风险内控程序,使这些企业在日常进出口活动中保持良好的守法记录,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贸易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