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制度让司法人员各归其类人尽其才 |
法官检察官不当“官”照样有前途 |
以前,很多人都习惯将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统称为法官、检察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院、检察院岗位职责不太清晰。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近两年来,司法改革通过制定与法院、检察院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建立完善法官、检察官及其服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保证了司法机关各类人才各归其类,人尽其才,确保公正高效地履行审判、检察职能。
单一化管理模式弊端凸显
一位长期在法院工作的北京法官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法院一直沿用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大多数人都有法官身份,审判职能与行政职能不分,岗位职责不清;晋升采用单一行政职级管理,论资排辈现象严重;教育培训单一施教,考试“众人一卷”。
这位法官举例说,一名省级法院的助理审判员成绩突出要升为审判员,首先其所在部门得有处级行政编制,只有达到处级才能升为对应的审判员,如果没有,那只能向有关部门申请增加编制或等待部门其他人员升职、退休空出编制。“这不仅耽误了优秀人才的成长,还很容易导致人才流失。”
检察机关的情况同样如此。原来,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简单地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科学的分类,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检察工作需要。
这种情况在基层显得尤为突出。由于行政规格的限制,基层法官、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法院、检察院机构庞杂,法官、检察官整体专业素质下滑。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模式行政化还导致法官、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可能会受到一些干扰。以检察官为例,除法律明确规定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外,检察官对其承办案件有决定权,但实际操作是“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序列
2011年7月,中组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其两个配套规定,将法官、检察官按照相应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记者注意到,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名称与职务层次两个方面。职业名称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保持一致;职务层次沿用法官法、检察官法的12个等级,分别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10个职务层次相对应。
暂行规定还确定了法官、检察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明确了各级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的设置规格,以及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各等级法官、检察官的职数比例,并对法官、检察官等级与级别升降的条件等进行了规范。
“如此一来,法官、检察官不走行政职级也能获得升迁,不当‘官’照样有前途。”一些年轻的法官、检察官说。
“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审判、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为基数计算职数比例的状况,进一步促进了业务工作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的精简整合,减少了审批层级和环节,淡化了行政色彩。”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辅助人员也有晋升渠道
近年来,随着案多人少压力的逐渐显现,各地法院、检察院纷纷将编制向一线法官、检察官倾斜,聘用了大量书记员、司法警察等人员。如何科学地管理这些人员,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广东全省法院目前有非编人员近5000人,约为在编干警四分之一,主要集中在法警、书记员等岗位。
“非编人员管理会面临很多困难,比如经费保障不足,晋升渠道狭窄,影响队伍稳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坦言。
2011年6月,广东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非编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范了非编人员的录用条件、录用程序。同时,还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工资增长机制和考核机制等。
“对于学历层次较高,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表现突出的非编人员,我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采取统一考试的办法转为雇员编或事业编,进一步稳定非编人员队伍。”这位负责人说。
最高法还积极开展了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从事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如今,法官助理试点范围扩大到12省814个基层法院。
业内人士认为,分类管理改革强化了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中心作用,厘清了法官、检察官与辅助人员的职责关系,提高了审判、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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