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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物流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

    日期:2013-12-12     作者:胡小俐(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摘  要】现在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公司的物流业务分包出去,交由第三方物流公司全部承揽处理其所有物流业务,而企业对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物流公司提供整个无缝隙的物流活动,甚至有些物流项目还涵盖了物流策划,项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由此物流企业所服务的区间越来越长,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重。
现代物流企业获得物流项目或物流业务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是与客户协商确定,二是通过招投标方式。一般大的物流项目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在招投标阶段,客户也就是业主往往在招标书中提出一些苛刻的条款让物流公司承诺他会遵守,例如,母公司履约保函,要求按时运送的承诺,要求价格全包的要求等等。此些条款,如物流公司认可,则物流公司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的,但出于竞争的需要,物流公司往往不得不同意此类条款以取得竞标的资格和地位。由此而给项目物流公司带来的法律责任是很重的。由于项目物流的特殊性,本文想就项目物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对策作一初步探讨,以便抛砖引玉,百家争鸣,将有关项目物流的有关法律问题能做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字】工程项目,物流,法律问题
 
 
一、项目物流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法律适用
在探讨项目物流的时候,我们首先应明确项目物流合同是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应由那些法律来规范其权利义务。
1. 项目物流合同的法律分析
由于物流企业提供的服务囊括物流货物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各个环节,以运输为主要内容,涵盖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环节。对于从事国际物流服务的企业来说,通常还包括集疏港、订舱、报关、报检报验、签发或递交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等。由于物流服务区间的扩大和物流服务内容的多样化,项目物流合同可能会包括以下内容:
① 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环节,物流企业有时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从而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时仅仅以受托人或代理人的名义代表货方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此时其本身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方。
② 仓储合同关系。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部分物流企业拥有或租赁仓库作为保管人为货方提供仓储服务,此时物流企业是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也有部分物流企业仅是代表货方与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相应地,物流企业的法律角色也发生变化,成为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受托人或代理人。
③ 委托合同关系。在报关、报验等业务操作中,物流企业是作为货方的受托人开展相关业务,与货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④ 承揽合同关系。在包装、加工等物流服务环节,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属于承揽人,与货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项目物流合同包含了如此丰富的服务内容,所以我们基本认为项目物流合同应属于概括委托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主要源自合同的约定。
 
2. 项目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项目物流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虽然涉及各类法律法规,但综观国内现有的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物流,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认为物流所适用的法律无所适从的原因,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必要和急迫的,我们在此文中就不在赘述。
 
二、项目物流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
下面着重分析一下项目物流公司通常会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
1. 价格问题
为降低成本,客户一般都要求物流企业确认物流项目包干价或单价包干价,而在物流这样一个行业中,包干价往往是有风险的,例如滞期费、滞箱费、疏港费、海关罚金、燃油附加费等等。这些额外费用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客户自己的过失,也可能是物流企业的过失,也可能是物流企业委托的第三方的过失,也可能是市场的原因,也可能是不可抗力等原因。如果所有这些原因导致的额外损失都涵盖在包干价中的话,物流企业很有可能入不敷出。
 
2. JIT问题
在物流项目中,由于工期等各种原因,客户往往要求物流企业确认运输时间以确保货物准时运到。JIT的要求可能包括要求保证海上运输时间,要求保证清关时间,要求保证退单时间等等。如果不能保证JIT,往往面临客户高额的违约金赔偿。
 
3. 服务区域和内容
项目物流服务的区域和内容在不断增加。从传统的货代服务已上升到DOOR TO DOOR服务区域,服务内容也增加到报关单证的准备,替客户联系发货方,督促发货方备货,安排保险公司商检及投保,乃至延伸到整个物流项目的整体策划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等等。服务内容的加大在相应提高物流价格的同时也增加了物流企业的法律风险。
 
4. 保险
大型项目的客户一般要求客户代为承保货物险,自己承保责任险和雇员责任险等等。但由于物流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对自己的责任进行保险。而且在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不太愿意承保承运人责任险这类保险,即使承保,也是保险条款非常严格,保险公司免责事项和除外责任比较多等,保费也比较高,物流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对物流公司,一方面无法满足大项目及客户对项目物流投保的要求,对客户构成违约,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物流企业也是难以赔付。
 
5. 法律归责原则
物流合同由于其自身不同物流合同关系中,物流企业的法律角色是不同的,其权利义务也是不同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同的合同关系中,法律所确定的归责原则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比如委托合同关系中,物流企业作为受托人享有过错责任制度的保护,只对因其本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 但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因严格责任制度,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时应当对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向货方承担责任; [2] file:///D:/现代物流/文章2013.12.9/新建文件夹/项目物流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1胡小俐.doc#_edn2 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则适用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 [3] file:///D:/现代物流/文章2013.12.9/新建文件夹/项目物流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1胡小俐.doc#_edn3
归责原则的区别,对物流企业有着重大意义,不但涉及物流企业自身的责任问题,而且也会对物流企业向货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产生实质影响。例如,物流企业作为陆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对运输过程中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要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海上运输合同中,物流企业作为承运人可以对其雇员在驾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免责。又如,物流货物在物流过程中因火灾灭失,物流企业在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方追偿,如果火灾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能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4] file:///D:/现代物流/文章2013.12.9/新建文件夹/项目物流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1胡小俐.doc#_edn4 规定免责,此时物流企业就不能通过向第三方追偿转嫁风险;如果火灾发生在储存环节,物流企业就有可能向保管人追偿。
 
6. 责任限制
国际海运和空运的业务根据法律,都享有强制的责任限制,国内和国际的快递业务实务中也都享受责任限制,邮政业务也可以享受法律和实际上的责任限制,但作为项目物流经营人,如果合同没明确约定物流经营人可享受上述责任限制的话,项目物流经营人享受上述责任限制的权利即会因为既无合同约定,也无相应物流法律可以参照的原因而导致无法享受责任限制,从而承受比一般货物运输高的多的法律责任。
 
7. 免责
也无任何法律对项目物流经营人而享受的免责事项予以明确。
 
8. 分包商的管理
由于物流项目中大多数服务都是由分包商来管理,所以对分包商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有些也需要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在保证分包商资信良好的前提下,对分包商管理的重中之重应是保证分包商对物流企业承担的责任与物流企业对客户承担责任相同或应该更重,这样才不至于赔付客户后对分包商追偿不到。
 
9. 项目的时间跨度长
物流项目一般时间跨度都在2-3年,这期间不可控因素的增加增加了物流企业的风险。
 
10. 超重件的运输问题
大的项目基本都会涉及超大件的运输,而超大件的运输与一般件运输要求相差很多,如物流企业在此方面没有经验或事先没作好充分准备,可能会造成无法运输及安全事故等。
 
三、项目物流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探讨
针对上述项目物流的有关法律问题,限于篇幅,我们就不在此做一一深入探讨,从其大方面的法律风险控制而言,我们认为,项目物流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控制:
 
1. 规范合同管理
综上所述,现代物流业务非常庞杂,为防范经营风险,物流企业有必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实际制作、完善标准合同文本,尤其在法律规定非常不完善的情况下,越完善的合同越能保护项目物流经营人。对大型的项目物流,一般是客户提供文本,这时,也应聘请律师对客户的合同予以仔细审核,对有异议的部分一定要及时提出,不能因为急于取得项目而忽视合同而带给自己的巨大风险。同时要谨慎对待来自货方的不当要求,避免承担额外的责任,将正常的经营活动纳入到责任保险保障之中。在处理货方不当要求的时候,绝对不应采取客户至上的观念,而是应该有选择地去对待客户的要求,99%以上可以做到的,可以同意,不能做到的,或不是全部能做到的,一定根据你自身的能力来签定相应的合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情不会发生在我身上。
 
针对可能的责任限制和免责条款可能产生的差异,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责任及义务,除本合同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外,按照本合同各阶段/区段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之规定进行调整。”
 
 
2. 将相关合同的法律保障融入物流合同之中
如前文所述,物流企业提供的服务实际上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又存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又有不同的赔偿责任限制规定。因此物流企业在制订、签署物流合同时,应当考虑引入调整相关物流环节有利于物流企业的法律规定,比如委托合同中的过错归责原则,国际海上及航空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等等。只有对上述规定作了相应引入的情况下,物流企业才能享受响应权利,同时物流企业也可以在赔偿货方后向第三方成功追偿。
 
3. 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进行适当投保。
 
在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时,物流企业务必全面审视自身业务状况,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与保险人磋商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从事国际物流服务的企业,必须加保境外的物损和费用;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物流企业,根据具体运输方式应考虑是否要求保险人扩展承保露堆货物和舱面货物;视运输工具、装卸工具及仓库属于物流企业自有还是由物流企业租用调整保险责任范围;视情况考虑是否加保盗窃责任、提货不着、错发错运费用损失、冷藏货物责任、流通加工、包装责任等附加险;如被保险人为集团公司,则应考虑将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全部纳入保险范围之内。
 
4. 要注意严格筛选实际履约方,确保实际履约方具有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相应偿付的能力,再者,在与各实际履约方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注意规范实际履约方提供的服务,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同时要注意各合同之间的良好衔接,防止合同责任的差异。
 
5. 对项目物流全程予以控制,而不是仅测重于签合同阶段。
 
笔者发现,即使法律人员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签了一个不错的合同,一个疏忽的履行行为会将前面的所有努力付之东流水。合同控制的过程是从合同谈判,合同签定,合同履行和合同总结反馈的整个过程完成,管理人员一定要重视对项目物流整个过程的控制,而不只是局限于合同的签定。
 
 
五、结语
项目物流是一项充满挑战的业务,项目物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在公司的建立也是刻不容缓。笔者此文也只是尝试对该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希望能抛砖引玉,大家能共同来深入探讨这一话题。
 
 
 
参考文献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免责。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承运人对火灾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火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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