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摘要】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盛雷鸣。
记者:在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了约30处“律师”,分布在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职业保障体系、法律援助等多个方面,这给律师界传递出怎么样的信号?
盛雷鸣:的确,党的最高级别文件如此频繁地提到“律师”,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说明党中央对律师行业的重视与关怀,并寄予了厚望。
在《决定》中,我们也感受到了党中央对律师行业的鞭策,说明我们有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的空间和必要,律协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律师职业的权利保障体系、行为规范体系、业务指导体系,并继续加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设。律师事务所作为执业机构,要对本所律师加强专业技能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从律师个人来说,除了努力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外,还要在执业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要勇担社会责任。
记者:请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概念是什么?在您看来,上海律师行业应当如何将这三种律师有机地融合,发挥依法治国中律师的作用呢?
盛雷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也被称为“两公律师”,区别于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是指在国家机关内任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了公职律师执照的人员。他们的执业范围有限,只能代理自己单位或单位所辖部门的案件。公司律师是指在部分大型国企或者管理规范的私企从事法律工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了公司律师执照的人员。与公职律师一样,公司律师也只从事该公司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与一般的公民代理人不同,他们兼有律师职业方面的专业要求,也享有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在《决定》出台前,“两公律师”只在各地区的部分机关企业单位做试点。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的服务对象仅限于社会律师,2012年在上海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上海市律师协会率先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为特邀会员吸引进来,使得社会律师与“两公律师”相互了解、彼此促进。所以说,上海市律师协会已经在这方面领先了一步,而且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我认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三者有其差异性,各有侧重。如公职律师对自己所属领域的行政事务比较熟悉。公司律师则对自己公司领域的经营管理实务非常在行。而社会律师专业面相对较广,市场化程度也高。可见,以上不同群体的律师有着不同的优势,可以预见,《决定》发布后,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将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律师的结构也将更为合理,这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来说是大有裨益的。我认为,今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将在本机关企业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经营事项合法性审查、纠纷处理等工作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记者:您怎么看从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什么样的律师能够符合法官、检察官的招录要求?
盛雷鸣:在我看来,律师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对于发生在基层的法律需求和法律纠纷类型把握很准。而且,律师常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大部分律师的专业能力突出,具备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的专业素养和经验能力。打通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招录通道后,青年法官检察官也多了一份择业的选项,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先做律师,积累经验后再回来做法官检察官。而对于律师行业来说,也是给了他们实现职业抱负的一个更大平台。而且,正所谓良法使人从善,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洁身自律。
其实,看到《决定》这一内容后,律师界都很受鼓舞。因为大部分律师并不仅仅只看重金钱,作为一名法律人,实现法律价值高过对金钱的追求。有些律师的更高理想在于有朝一日成为一位公正断案的法官或者是一名正义执法的检察官。《决定》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队伍结构更合理,发展更健康,互通互融,既能提升律师职业地位,也更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而且也符合法律工作本身规律。
从招录条件来说,我认为应从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中选择:具有丰富办案经验、专业能力突出、品行良好,而且能很好完成职业要求转换,因为律师职业要求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而做法官则要求以公正的立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做检察官则要求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执法。
记者:律师协会将如何发挥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盛雷鸣: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上海走在了全国前列。早在几年前,在市司法局的领导下,市律协就已经与政法各单位共同出台了相关规定,以定期组织例会、签署备忘录等方式来解决诉讼进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我们提倡律师与政法各单位“组织上多交流,私下里慎交往”。比如,这两年多来,我们律师遇到的立案难、诉讼保全难、监所会见难等老问题,都是由我们律师协会将相关信息搜集后,再与相关部门集中沟通协调解决的。律师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由律协出面协调和解决,一定程度上也防止了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私下交往。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11/03/content_322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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