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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江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3-05-06     作者: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33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黄浦江上游水域漂浮死猪事件”研讨会。会议就本次事件所涉环境等法律问题开展深入讨论,形成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并提出具有实践性的应对措施,汇总如下:

一、从源头杜绝死猪对水体的污染:加强执法力度,严惩向水体倾倒死猪的违法行为

黄浦江上游漂浮死猪现象并非今年独有。实际上,这一现象已经存在十余年,只是今年漂浮的死猪特别多。与会者普遍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水体倾倒死猪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污染水体行为。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死猪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司法机构追究抛弃死猪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完全有法可依。死猪漂浮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屡禁不绝,表明相关部门执法不严。虽然在实践中,准确查找、确定倾倒死猪的行为人存在一定难度,难以落实污染水体的法律责任主体,但相关部门不能以此为由,对长期存在的倾倒死猪现象视而不见。相反,执法部门完全应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严格处罚向水体倾倒死猪的行为。此外,由于死猪主要来源于养殖户,政府部门完全可以采取日常监管措施,事前跟踪死猪流向,从源头防范死猪对水体的污染。

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死猪原因、对水体污染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讨论死猪的原因时,与会者汇总了目前公开媒体上发布的死猪原因,并发现公众对死猪原因众说纷纭,而理应及时公布死猪原因的环保、农业、卫生等政府部门却迟迟未向公众公开死猪的真正原因,也未明确死猪是否携带传染性病原体等问题。而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府部门有义务及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但在此次事件中,政府部门并未很好地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这就导致社会公众对事件原因的不合理猜测,甚至导致恐慌情绪,其危害后果是严重的。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政府部门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义务设置地过于简略,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不公开的法律后果等并未作详细规定。而且,最大的问题在于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并未作明确的强制性规定,这会导致政府部门无故拖延信息公开,社会公众缺乏有效救济手段。因此,建议立法机构、行政部门完善立法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三、建立健全政府统一回收、处理死猪机制,监督生猪养殖户通过合法途径处理死猪

与会者对行为人采取向水体倾倒的方式处理死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虽然该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但行为人仍愿意选择这一违法行为,显然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倾倒行为违法成本低,而政府集中收集后焚烧或掩埋等无害化处理手段的成本偏高;二是正规的无害化处理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和实施,导致行为人不得不选择向水体直接倾倒死猪。无论原因为何,都说明目前的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不健全、不合理,政府部门并未有效建立该机制并对该机制的执行施行有效监督;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倾倒死猪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苛的法律责任,间接鼓励了行为人选择违法行为。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统一回收、处理死猪的机制,加强该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引导并强制养殖户通过合法途径处理死猪,避免采取向水体倾倒死猪的违法行为。

四、水污染事件所涉地方政府间建立紧密、高效的协调处理机制

由于本次漂浮死猪事件涉及到嘉兴、上海两个行政区域,因此政府间协作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机制成为了与会者讨论的又一个焦点。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跨流域的水污染事件应当由所涉地方政府及部门相互通报事件的情况,并协商确定处理方案。其中,共同协调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包括农业、环保、水务、卫生等政府部门;二是不同地方政府间的协调。与会者普遍认为,本次漂浮死猪实践中,虽然嘉兴和上海两地政府初步形成了相互通报信息,争取共同解决本次事件的机制,但协作尚不够紧密、高效,而且事件发生后的报告并不及时,在处置死猪时基本以地方政府的单独行为为主。在跨部门层面的协调机制上,目前还未明确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统一协调其他部门采取应对措施,这一层面的不足尤为明显。因此,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跨部门、跨地域协作机制进行细化,明确协作的内容、程序、时间、职责分配等内容。

五、探索跨地域污染中受害地政府的求偿机制

就跨地域协作机制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本次事件的受害方为处于下游的上海,而打捞死猪的工作和费用却由上海承担,上海市已因此次事件遭受损害。那么上海是否可以向此次污染事件的源头——嘉兴市求偿呢?

与会者认为,此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两地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来分担处理死猪的费用。至于上海市政府是否可以通过起诉嘉兴市政府来获得死猪事件的赔偿,目前尚无法律依据。此外,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诸如诉讼当事人的确定等实务问题都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障碍。因此,建议完善跨地域污染的纠纷解决和补偿机制,明确所涉及地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制定解决纠纷、向受害方赔偿或补偿的程序。

    (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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