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市律协于8月3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了《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草案)》的书面修改意见。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由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和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共同完成,对草案中的“适用范围”、“婚育证明查验”、“登记与通报”、“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共计6条。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副主任沈涛、栾晓丽、委员孙乐民、孙蓉、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阮露鲁、委员钱来红等参与了此次修改工作。
应市政府法制办要求,市律协于8月3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了《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草案)》的书面修改意见。
《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由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和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共同完成,对草案中的“适用范围”、“婚育证明查验”、“登记与通报”、“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共计6条。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副主任沈涛、栾晓丽、委员孙乐民、孙蓉、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阮露鲁、委员钱来红等参与了此次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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