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其中设置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备受关注。而在此之前,辽宁、上海等地的检察机关探索推出“污点封存”制度,为一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在校生犯罪嫌疑人封存了青春污点,改变他们人生轨迹的同时也助推了立法完善,更多特定嫌犯有望受益。
据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检察长周伟介绍,自2009年至今,院里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7件274人,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8件196人。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量逐年增加,而且呈现出年龄低龄化、形态团伙化、手段成人化和暴力倾向明显等特征。这对司法机关如何应对提出挑战。
“为了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院里在2010年5月开始试行了‘污点封存’制度。”周伟告诉记者,所谓“污点封存”,是指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做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不起诉决定书不进入其人事档案,有条件地在检察院内部封存,非经特定程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以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复学、就业创造条件,避免其因“身份标签”的影响而受到不公平待遇,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据了解,早在沈阳实行“污点封存”制度之前,即2004年起,上海检察机关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迄今,共对91名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起诉记录采取了限制公开措施,91人无一再犯罪――52人顺利就业;37人顺利续学,并已有7人被大学录取;2人出国。
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认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犯罪行为,大多在主观上具有作案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是能够引导他们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在推出‘污点封存’过程中,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进行全面的社会调查,充分收集外围资料,对犯罪嫌疑人给予综合评价,二是人性化办案,将教育挽救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三是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的犯罪行为来说,打击仅是低层次的手段,预防才是最有效的办法。周伟说:“对未成年人和在校生实行‘污点封存’,让他们感受到法律所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内心的感动与悔悟,回报社会,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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