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论文

RCEP生效后长三角地区外商投资实践分析

    日期:2023-10-16     作者:巴赋敏(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作为迄今全球体量最大的自贸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RCEP”)涵盖了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成员间在货物、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进一步放宽,直接投资金额持续增长。2022年,韩国、东盟对华投资分别增长64.2%和8.2%[1],来自成员国的实际投资占我国实际吸引外资总额的比重超过10%[2]。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之一,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明确了其成为“全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引领示范区、全球资源配置的亚太门户、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的目标定位。RCEP生效后,沪苏浙皖均颁布了系列举措,通过促进区域内经贸规则的整合和配套措施的施行以实施RCEP规则。可以肯定的是,协定的重要意义和投资促进举措的落实在长三角地区外商投资数据上得到了印证,并将持续向企业对外投资和吸引成员国投资释放红利。

       一、RCEP中的“投资”规则

       RCEP中的投资规则由文本规则和负面清单构成,是亚太地区当前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文本规则包含“第十章投资”共18条内容及“习惯国际法”“征收”两个附件内容,包含了投资的定义、范围、投资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转移、征收、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等内容。既涉及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传统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又通过禁止业绩要求、设置过渡期、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等体现了RCEP顺势发展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关于协定的“投资”范围,相较于我国《外商投资法》,RCEP涉及的投资形式涵盖范围更大。除传统的绿地投资、收并购、购买债券、股票等形式外,协定亦明确了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或收入分享合同)、与业务相关且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或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等也被视为可以采取的投资形式。成员国均采用了负面清单的方式作出开放承诺,其中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文莱、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等7个成员对所有投资部门作出开放承诺;新西兰、中国、菲律宾、泰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等8个成员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等5个非服务业领域作出较高水平的开放承诺。目前,我国在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的投资方面,开放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在制造业的投资方面,已达到高水平开放,但对汽车制造业、通信设备制造业、药品制造等仍保留限制或禁止措施。

       关于禁止业绩要求的规定,RCEP要求成员国不得以出口要求、当地含量、购买使用或向国内货物给予优惠、外汇平衡、限制货物在国内销售、强制技术转让、向特定区域销售货物或规定特许费比例或金额等八项要求作为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条件。此外,RCEP还要求成员国不得以当地含量、购买使用或向国内货物给予优惠、外汇平衡、限制货物在国内销售等四项要求作为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获得或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

       关于投资争端的解决,RCEP通过投资转移、损失补偿、征收等条款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并对成员国之间的投资争议适用RCEP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的内容,但尚未对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解决规则作出具体规定,留待协定生效后两年内进行讨论。

       二、RCEP生效后长三角地区的相关举措

       2022年1月24日,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通过高质量实施RCEP,以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深层次改革”为总体目标,引导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贸易和投资发展水平。《指导意见》规定,商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提升贸易投资环境,增加展会平台对投资的促进作用,并为各类人员的跨境流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有关部门需进一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完善并履行好投资负面清单承诺;提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高质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加强对外投资保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负责完善金融支持和配套举措,提高人民币结算对贸易投资发展的支持作用。贸促会等机构负责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贸易投资一站式解决方案。

       此后,长三角地区相继颁布了高质量实施RCEP的若干举措,结合地区内的发展特色提出了相衔接的支持政策(详见附录)。四省市的政策意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扩大外商投资流入。(1)在外资准入方面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各地均重点强调了投资负面清单承诺的完善和履行,坚持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2)在外资服务方面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为外商投资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为相关人员的入境及居留、生活、就医、子女教育等提供便利。(3)强调对接合作机制的重要性。例如上海提出加强与日本、新加坡、韩国等投资促进机构的对接,以吸引更多外资来沪投资;江苏推进建立与重点成员国的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建立专业服务领域高端人才职业资格国际互认机制;安徽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招商、委托招商,则更为直接地展现了多样化吸引外资的途径。

       第二,支持企业对成员国投资,提升对外投资合作层级。(1)结合地区内特色优势,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国别开展项目深化合作。例如上海鼓励企业在农业资源、生物医药、电信通讯、绿色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大对外投资,进行“强链、固链、补链”的高效布局。浙江则以“地瓜理论”为指导,支持本土企业并购海外技术、品牌、渠道等优质资源,引导高端产业回归浙江,做强企业本土总部,以提升本土企业的创新力和影响力。(2)指导企业制定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方案,开展国际经营合规风险排查。(3)鼓励企业“抱团”出海,发挥境外投资联盟作用,在区域内进行供应链、产业链布局。

       第三,通过保障措施加大对投资的支持效能。(1)提高人民币结算对投资促进的支持;(2)加大对境外投资的信用保险支持;(3)加快国际投资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第四,重视法律服务在外商投资中的重要作用。例如,浙江明确提出推动法律服务业国际化发展。安徽则通过设立国际商事法律综合服务中心,为企业利用RCEP规则提供多元化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提供跨境投资、争端解决等咨询意见等。

       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将带来投资规模的扩大,加之原产地累积规则的正向促进,RCEP成员国间的资源将重新配置,企业供应链、地区产业链等均可能发生转移或加强效应。在长三角地区相关实施方案中,提及最多且不容忽视的成员国有日本、韩国、新加坡。加强区域合作是发展外商投资至关重要的一环,利用RCEP加深中日韩的贸易投资关系,将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在5G、新能源、人工智能领域的高科技优势,有助于推进长三角地区向价值链上游攀附,逐渐完成地区产业的高端化。同时,随着地区产业的高端化,低端产业向其他成员国转移,并开放市场,将利于实现成员间的互利互惠、共同发展。[3]

       三、RCEP投资实践情况分析

       根据长三角地区2022年统计年鉴中公布的2021年外商投资数据以及目前已公开的2022年外商投资数据(见表1)可知,尽管2022年仍有疫情因素的影响,长三角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数量仍在不断增加,外国投资者对区域内投资信心未减。在RCEP生效后,我国吸收其他成员国的直接投资235.3亿美元,增长23.1%,其中2022年1-10月韩国、日本实际对华投资分别增长106.2%和36.8%(含通过自由港投资数据);我国对RCEP其他成员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179.6亿美元,增长18.9%,双向投资增速高于总体水平。[4]

2021年、2022年长三角地区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表[5]

(单位:亿美元)

地区

2021年外商直接投资

2021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2022年外商直接投资

2022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上海

603.91

225.51

-

239.56

江苏

-

288.53

-

304.00

浙江

385.21

183.39

433.98

193.00

安徽

-

192.97

-

-

表1 2021年、2022年长三角地区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表

       在吸收外国投资方面,以上海为例,2022年1-12月,上海第三产业实际使用外资230.73亿美元,占全市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96.3%,使用外资位居前三的行业分别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合计占第三产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73.3%。2022年度外商投资的来源地区目前暂无统计结果,根据2021年外商直接投资情况来看,除港澳台地区外,日本、新加坡、韩国为RCEP成员国中对沪实际投入外资最多的来源国家,分别为236.49、217.08、30.39亿美元。[6]日本和新加坡两国的实际投资额亦是除香港地区外对沪实际投资最多的国家,领先于美国和德国。由此可见,与日本、新加坡、韩国的贸易投资举措和合作机制为何在各地区的实施方案中频频出现,实际的投资数据已给出答案。

       尽管RCEP为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对外投资上带来了诸多机遇,但根据中国贸促会的调研发现中国企业在利用RCEP规则时仍存在痛点、难点,企业间对规则的认识利用水平差异较大,缺乏为之量身定制的指导规则。为更好地利用RCEP规则,享受规则红利,不同的主体应从不同方面作出更为积极的应对措施。对有关部门而言,应更高水平地利用RCEP规则,进一步研究落实具体措施,不断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规则接轨。首先,积极研究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规则体系,遵守负面清单适用的冻结规则和棘轮规则,确保协定承诺的外资政策措施不会倒退,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为稳定的投资环境。其次,重点关注投资规则中的禁止业绩要求条款,避免将部分情形列入给予外商投资优惠的条件。再次,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培训工作,向企业做好规则释明,以解决来华投资者和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后顾之忧。最后,发挥区位优势,在长三角一体化战略下推动金融、软件、服务、高科技制造业等的联动承接作用,实现长三角地区产业的优化升级,在资本流动、人员流动、技术流动中形成资源互补效应,进一步扩大、增强长三角地区的辐射效应。

       对企业而言,应树立风险意识,进一步提高利用RCEP规则并从中受益的能力,以应对市场扩大开放的激烈竞争与挑战。首先,关注企业数据合规管理。在符合公共政策目标的前提下,RCEP允许将国内数据传输至境外,且不要求交易数据必须在国内存储或备份,企业应对相关数据的传输、处理活动做好风险管理,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对外投资时重视对当地法律政策的学习和解读,并完成必要的事前审批或备案程序。成员国负面清单式的开放承诺和棘轮规则的使用确保了投资的稳定性,通过对当地市场的准入机制和投资待遇的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再次,合理选择对外投资区域,优化企业产业布局。根据研究表明,RCEP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可以显著促进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7],企业应当时刻关注外部变化,合理选择具有投资潜力和投资区位优势的国家或地区,优化跨境产业供应链,通过对外投资推动境内产业的优化升级,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灵活性。

附录:

地区

规定

主要举措

上海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刊发《上海市关于高质量落实(RCEP)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商自贸〔2022〕24号)

实施时间:2022.02.18

二、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八)打造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提高人民币清结算对于RCEP区域内贸易投资发展的支持效能。充分利用RCEP在外资持股比例、机构准入等方面的新优惠,助推在沪金融机构“走出去”和成员国金融机构“引进来”,不断提高中资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

(九)便利自然人临时移动

为从事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安装和服务人员及随行配偶和家属,分类提供来华90天至3年不等的入境及停居留便利。

三、深化双向投资合作

(十)加大对RCEP成员国的投资促进力度

以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产业为先导,聚焦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集群,围绕金融、电信等高端服务业,加强与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驻沪投资促进机构的对接联系,加大投资促进力度,着力吸引更多外资投资上海。充分发挥中国在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方面的引领优势和上海的区位优势,支持RCEP区域内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企业的作用,扩大面向RCEP国家的贸易投资促进与推广,更好带动与RCEP国家的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和技术交流。

(十一)支持企业对RCEP成员国投资

鼓励上海企业在区域内进行供应链、产业链“强链、固链、补链”的高效布局,抓住RCEP成员国外资领域进一步开放的机遇,聚焦新加坡、印尼、日本等重点国别地区,在农业资源、生物医药、电信通讯、绿色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大投资合作,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强与区域内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联系,聚焦重点国别、重点行业,深化交流合作,促进项目对接落地。引导和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在RCEP框架下发挥更大作用,鼓励长三角企业抱团出海、共同入驻,全面加强境内外产业集群的联动发展。

六、积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十九)加强企业海外权益保护体系建设

……指导企业制定完善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全面提升企业应急突发救援能力。……

(二十二)推动企业国际经营合规建设

……开展RCEP重点贸易投资企业的国际经营合规风险排查,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江苏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苏商贸研〔2022〕99号)

实施时间:2022.04.03

一、高水平运用规则,着力推动贸易投资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切实履行RCEP投资负面清单承诺,落实好全国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确保各项开放措施落地到位。主动承接RCEP框架下国家级经贸活动,积极搭建商品贸易、投资促进、产业技术等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和扩大我省面向RCEP区域的贸易投资促进与推广。支持RCEP成员国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支持RCEP成员国相关机构在我省出资或参与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利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政策投资本地项目。便利人才要素自由流动,推进与RCEP重点国别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议,探索专业服务领域高端人才职业资格国际互认,为RCEP成员国商务访问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安装和服务人员,以及随行配偶、家属入境与停居留提供便利。

三、高标准服务企业,着力构建面向企业的配套服务体系

(十一)完善金融支持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人民币交易、投资、避险产品,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防范风险能力。……

、高效能推进落实,着力打造高质量实施RCEP示范区

(十六)加强实施效果跟踪。

……做好重要领域、重点地区外商投资监测,重视对RCEP重点国别海外安全风险研究,完善境外投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浙江

浙江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的通知

(浙外贸组办〔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12.31

一、发展目标

到2024年,浙江省与其他RCEP国家货物贸易总额力争达到全省总额的28%,承接其他RCEP国家服务外包执行额突破30亿美元;对其他RCEP国家投资设立企业三年累计达到300家以上,中方投资额100亿美元以上;实际利用其他RCEP国家外资三年累计突破35亿美元。

二、重点任务与举措

(四)深化双向投资合作

8.拓展双向投资新领域。拓展区域双向投资新领域。推动与其他RCEP国家在商贸、物流、邮政快递、大健康、能源、检测认证和中介服务等领域开展双向投资,支持装备制造、建筑、电力、水利、矿产开发、农业等领域企业“走出去”。加大力度支持相关产业技术的基础研究,构建安全自主可控的技术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跨国合作。开展农业技术合作、农业机械化合作,扩大对东盟农业种植、畜牧饲养及产品加工等领域投资。(

9.推进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落实好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工作,给予其他RCEP国家投资国民待遇。深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清理调整与RCEP投资规则不相适应的投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

10.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探索建立针对RCEP国家的外资招商项目库和企业库,加大对日韩、新加坡等RCEP国家在汽车、信息技术、新材料、交通运输、文旅健康等产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在其他RCEP国家建立投资促进代表处,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招商、委托招商,在RCEP国家选聘投资促进顾问。加强与东盟、日本、韩国行业协会及华人华侨商会对接联系,推动RCEP区域开展全方位投资促进合作,拓展引资渠道。

(五)建设经贸产业合作平台

11.加快国际产业合作园等平台建设。培育RCEP区域内商品采购、产业技术、投资促进高端合作平台,加强与其他RCEP国家间经济、文化、服务、旅游全方位交流合作。发挥浙江中韩(衢州)产业合作园、温州韩国产业园、浙江中日(平湖)产业合作园等面向日韩外资招商平台作用,推进重点培育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及生命健康、时尚产业等新兴产业。谋划建设浙江-RCEP跨国产业飞地与境外产业园,聚焦家具、纺织等传统产业领域与越南、柬埔寨、泰国、印尼等国家建立制造产业合作飞地,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序落户飞地园区。探索设立RCEP高水平开放合作示范区,争取有关政策在台州、温州、义乌等地先试先行。

12.用好经贸交流平台。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学术机构等社会组织与其他RCEP国家相关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支持企业利用好中国-中东欧博览会、浙洽会、进博会等重点贸易平台,加强与其他RCEP国家的商务推介和招商引资工作。探索创新交易会模式,深化培育境外展会平台,支持企业抱团赴境外参展,积极打造境外区域品牌展,推动扩大区域品牌展规模。

(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8.推进新基建建设。加强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推进IPv6规模部署,加快建设新型国家互联网交换中心。加强研发设计、批发零售、产品维修、运营维护以及整体解决方案等生产性服务创新与出口,支持与其他RCEP国家在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合作,支持企业承揽电力、交通、能源、数字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19.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涉RCEP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和纠纷应对指导机制,推进省内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建设面向RCEP国家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与其他RCEP国家相关机构合作,为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运营等服务。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的制度设计以及审理规则,引导企业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推进各地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20.完善人才支撑体系。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和吸引外国高技术人才的管理制度。加大新型贸易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构建政、校、企多方联动新型贸易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人才充分享受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一件事办理。

21.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支持与其他RCEP国家开展法律事务合作,促进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多元化,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协议选择商事纠纷解决方式。鼓励与东盟国家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我省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服务能力,提高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安徽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融助力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稳增长促发展强信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金领〔2023〕4号)

实施时间:2023.02.04

八、发挥担保保险增信保障作用

……大力发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布局海外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重点举措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2〕55号)

实施时间:2022.11.07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准入成本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2.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提供“全程网办、一日办结”审批服务。

安徽省关于加快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经贸新规则、扎实推进高水平开放实施意见》

(皖开放办〔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3.23

(四)深化双向投资合作

9.推进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落实好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工作,给予其他RCEP国家投资国民待遇。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水平,清理调整与RCEP投资规则不相适应的投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服务体系,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

10.加大“双招双引”力度。加大对日、韩、新加坡等RCEP国家在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光伏、家电、半导体材料等领域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招商、委托招商。加强与东盟、日本、韩国行业协会及华人华侨商会对接联系,拓展引资渠道。

11.拓展对外投资领域。支持汽车、建材、装备、机械、家电、纺织等企业“走出去”。支持市场化方式在东盟等国建设主导产业明确、公共配套完善的经贸合作区,为省内企业“走出去”提供载体平台。指导企业优化投资结构,由提供资金向提供“资金+产品+服务”转型。开展农业技术合作、农业机械化合作。扩大对东盟在农业种植、畜牧饲养及产品加工等领域合作,支持创建农业合作示范区,带动农机、农技、农资等生产资料输出。

12.加强区域合作。全方位参与RCEP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企业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等多维度发展,支持打造能源、路桥、建材、化工等领域绿色示范项目。

  1. 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盟使团经济商务处:《生效一周年RCEP助力全球贸易投资增长》,http://asean.mofcom.gov.cn/article/ztdy/202302/20230203382110.shtml,访问日期2023年2月13日。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专题培训教材,第4页。 

  3. 参见宾建成、康邦丹、魏松:《利用RCEP促进长三角地区对外贸易与外商投资的发展》,载《经济论坛》2022年第3期。 

  4. 数据来源于商务部副部长郭婷婷在2023年2月2日国新办发布会上的介绍,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e/s/202302/20230203383759.shtml,访问时间2023年2月17日。

  5. 数据来源于长三角地区各省市2022统计年鉴。2022年数据有限,部分来源于上海市统计局“2022年1-12月上海利用外资情况”、中国新闻网“江苏2022年实际使用外资304亿美元 继续保持中国首位”、浙江省商务厅“2022年1-12月浙江省各市外商直接投资统计表”。 

  6. 数据来源于《2022年上海统计年鉴》。 

  7. 参见许劲、黄漫玲、肖思思:《东道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来自RCEP伙伴国的证据》,载《兰州财经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王巧、尹晓波:《数字经济背景下中国对RCEP成员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与潜力研究》,载《经济问题探索》2022年第12期。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