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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证券法律业务讲座”的公告

    日期:2005-03-2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939次
2002年12月23日,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正式宣布取消证券律师资格制度,这是中国证券监管方式走向市场化、国际化的一个重要举措。但是,证券律师资格制度的取消,并不意味着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反,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规范和健康稳定发展,律师在证券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也更为明显。为便于广大律师更好地学习证券法律业务知识,特别是证券法律业务的实务技能,深化理解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规范性文件,经过精心准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定于2005年4月19日至22日在北京举办“证券法律业务讲座”。该讲座将由刚刚卸任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全国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银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唐金龙博士以及多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主讲,并拟邀请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人士在讲座期间发表演讲。 本讲座突出的特点是注重实务性与操作性,由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和监管人员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证券法律业务的实践技能。讲座以课堂授课的方式讲授,并将结合相应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配发实用材料,从而帮助学员从证券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证券民事诉讼等方面,全方位掌握与证券法律业务有关的关键问题。 本次讲座将发给40课时的结业证,欢迎广大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讲座主要内容: 企业改制与A股发行上市的法律业务,包括保荐制下的一般程序、改制上市中的审计和资产评估、A股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审核程序和重点、深市和沪市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程序、主要法律文书的制作精析,以及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法律业务,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方面的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境外上市的法律业务,包括香港主版和创业版、新加坡以及其他境外市场的上市法律业务 上市公司并购法律业务 证券类诉讼业务 证券市场其他机构的有关法律业务 讲座报到时间:2005年4月18日 讲座报到地点:北京中苑宾馆(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8号) 讲座时间:2005年4月19日至22日 讲座、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 可乘地铁至西直门站下车转乘运通105路、运通205路、16路、933、16路支线、运通103路等公共汽车北方交通大学下车。 讲座费用: 1.报到时交费。标准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600元,其他人员2000元。 2.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通过银行电汇方式交费。为鼓励参加者踊跃报名参加本讲座,凡在2005年3月31日之前以银行电汇方式交费者,交费标准为全国律协会员1400元,其他人员1800元。以电汇方式交费者,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参会者姓名,并传真至全国律协培训部。谢绝邮局汇款。 注意:2005年3月31日之后切勿汇款!已汇款但因故不能参加讲座者,全国律协会员退款1300元,其他人员退款1700元。 本公告所称“讲座费用”包括会议费、会议资料费及讲座期间的午餐费。讲座期间晚餐自理。 住宿安排: 1.住宿可由会务组代为预定,费用自理。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上注明。 2.代定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四星级) 3.住宿标准:165元/人/床/送早餐,300元/标准间/天/送一人早餐。 报名方式: 请将所附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报名确认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传真回执为准。 讲座报名截止时间: 2005年4月8日(注意:因会场有限,全国律协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会人员名单)。 银行电汇截止时间: 2005年3月31日(以银行汇出日为准)。 为充分发挥全国律协的培训示范职能,本讲座继续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选派主管培训的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一名参加本次讲座,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报到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开具的介绍信为准)。 由于受场地限制,全国律协培训部希望拟参加本次训练班的人士提前报名,以便及时安排能容纳足够学员的授课场地,避免因报名顺序靠后无法参加而影响学习。有关全国律协的其他培训信息,请登录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查阅。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100007) 联 系 人:马玖芝、李 鲲 联系电话:(010)84020218,86528239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 :acla@law.org.cn cle@law.org.cn 户 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开 户 行: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帐 号:03304001201051230-69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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