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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最高罚百万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日期:2012-02-04         阅读:2,787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汽车召回拟包括退货
生产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最高罚百万
缺陷汽车召回不仅包括修理、更换还包括退货;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最高可罚百万;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等8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开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上述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记者注意到与2004年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缺陷汽车召回明确包括退货。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同时,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有8种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8种情形为: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3月4日。社会各界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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