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一些重要司法解释内容,是否应当直接规定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是否有必要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公民代理”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应予以取消?对劳动争议处理是否有必要另设专章?
11月22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隆重举办《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律师视角研讨会,深入探讨上述有关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并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的《民诉法修订建议稿》、全国律协征求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涉外篇”修改意见、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重点研究的劳动争议程序进行研讨和专家论证。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局部修改。总体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确实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司法需求,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声音呼之欲出。
在此背景下,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为契合《民事诉讼法》再修改进程,推进《民事诉讼法》立法进步,促进民事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界均已全面介入立法讨论并提出各自系统立法建议的当下, 发出律师(并代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见解和声音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开向全国律师征集修改意见,并定于11月27日在京召开有关民诉法修订的研讨会,以使此次《民事诉讼法》大修能够全面吸收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充分反映律师的建议和民意。
草案出台之前,市人大法工委也于10月8日邀请了市高院和上海市律师协会有关人员召开了专题研讨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谭芳律师、副主任刘巍嵩律师参加了会议并作为律师代表提出了客观的看法和中肯的建议,受到了法院系统代表和其他与会人员的一致肯定。草案公布之后,市人大法工委又向上海市律师协会征求了书面意见。
上海市律师协会在第一时间要求相关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骨干律师召开会议,学习、研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广泛征集上海律师对该草案的修改意见。
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分别于2011年11月4日、11月15日组织上海多位有丰富民事诉讼执业经验的律师参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副会长黄绮律师、钱翊樑律师到会。
在11月4日的研讨会上,成立了由分管会长钱翊樑律师、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谭芳律师、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胤律师、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竺建平律师、吴卫义律师、刘巍嵩律师为核心的民诉法修订课题组,负责上海律师对于民诉法修订意见的搜集与汇总,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热点议题进行专题研讨。
同时,上海市律师协会还在东方律师网上发布《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征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的倡议书》,在全市范围内向所有律师发出倡议征求意见。倡议书发出后,受到了上海各律师的积极响应与踊跃投稿,体现上海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在11月15日的研讨会上,课题组专门邀请了港澳台业务研究委员会就全国律协布置的“涉外篇”修改意见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港澳台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孙志祥、副主任顾跃进、钟颖参加了会议并发表意见,具有丰富港澳台诉讼案件的顾跃进副主任加入课题组研究,并在百忙中亲自担当民诉法涉外篇的修改起草人之一。
在研讨会上,上海律师普遍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从我国民诉法的历史来看,因为在该法颁布初始,处于探索阶段,考虑到法律修改的复杂性,所以就用大量的司法解释加以配套,灵活使用。而随着近20年的发展,民诉法发展的大方向已经基本确定,若干司法解释也经历了司法实践的检验。故从程序的规范性、法律的体系完整性以及民意三个方面考虑,现在应当将民诉法相关的司法解释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之中。
从律师是修改意见及撰写的论文内容来看,上海律师所关注的重点在于立案、取证、执行、调解四个方面。这与2011年11月4日研讨会上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树英律师提到的“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胜诉难”与现行诉讼法中突出的四个问题不谋而合。除此之外,上海律师还将视角放到了本次诉讼法所新增的公益诉讼与小额诉讼问题上,对上述两项新制度的具体实施与操作提出了意见。
上海是国际性大都市,许多华侨、外籍人士在此工作定居,也有许多外资企业在此办公、经商。诸多涉外因素造就了上海的经济繁华,却也因此使得上海成为了一个涉外案件集中的地区。由于接触涉外案件的机会相比较我国其他各地稍多一些,上海律师在涉外案件诉讼上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在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上,上海律师就“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也表达自己的修订观点。
在总共不到一个月时间里,各位课题组成员牺牲了宝贵的业务时间,从向全上海律师发出提案倡议,到征集来自广大上海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层层删选、归纳,直至形成意见较为集中的若干议题进行深入研讨,所有课题组成员不畏艰辛,面对着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高的难题,所有律师都担起了自己应有的责任,孜孜以求地对于来自广大律师的稿件和提案进行反复整合、梳理,务求科学、全面、专业。
课题组的各位律师在百忙之中召开了两次内部研讨会议,对于此次草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了高质量的研讨成果并拟将上述成果提交全国人大。为了使得研讨成果更具科学性和专业性,2011年11月2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还主办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律师视角研讨会专门就课题组的研讨成果进行专家论证和进一步完善。
2011年11月22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律师视角”大型研讨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35楼报告厅举行。研讨会上重点就两家研究会牵头起草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民事诉讼法法修订建议稿》、全国律协布置的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涉外篇”修改意见以及劳动争议视角的修改建议进行认真研讨和专家论证。
会议邀请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钱翊樑律师作为会议嘉宾,并荣幸地邀请到了上海市对外贸易学院宋锡祥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邵军副教授作为专家莅临会议,对课题组成员的研讨成果做专业的论证和点评。研讨会气氛热烈,150余名律师到会参加研讨,共同分享课题组研究成果。
研讨会分为上下半场进行,上半场由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谭芳律师主持,主要内容是针对民诉法修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进行专题研讨。首先,嘉宾钱翊樑副会长做了简短的致辞,钱会长首先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感谢,并肯定了课题组成员的初步成果,其次对本次研讨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会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意见和文稿提交全国人大。
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胤律师代表两家研究会介绍了课题组情况,并对研讨过程进行了简单的汇报。陆胤律师指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专题课题组以涉外编为重点,立足草案全文做了研究,在11月4日和11月15日举办了两次大型的研讨会议,对所有课题组研讨内容进行了分工协作,并在会后各自进行了深入研讨,最终形成初步意见和成果。陆胤律师也希望今天的会议可以得到各位专家的点评和指导,也希望与会的所有律师针对课题组的汇报,提出批评和建议。
在陆胤律师的介绍之后,会议进入了正式的研讨环节。研讨的第一项内容是课题组对民诉法修改做出的建议稿,由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吴卫义律师代表课题组主题演讲。吴律师的演讲高屋建瓴,从全局到细节,对于草案全文做了全面、深入的解读,对于重要条款以律师的专业视角做了剖析。同时,吴律师着重以诉前调解、立案权利的保护、小额诉讼、调查令制度、证据的提交和采纳、公益诉讼等备受争议的制度为深入视角,结合课题组收集的律师意见,提出了二十四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邵军副教授就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针对部分修改意见提出了更为专业的理论依据及合理性论证。
邵教授提出,关于强制调解制度,之所以在立法上确定调解格局,其本质用意为立案登记做准备的一个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是解决立案难的根本途径。如果不把案件分流,程序纳入法律规定,则本身就与立案登记相违背。但是,立法的初衷和司法实践中滥用调解的矛盾并不会导致立法者对于诉前调解的排除。课题组的建议稿中建议的“折中方案”可能会被采纳。
关于小额诉讼制度,为了将此次民诉法修改加入国际视角,该制度基本还是会被提上立法日程,其本身对于民事争议的迅速解决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建议律师们可以在ADR方面做更好的立法建议。同时,当事人牺牲了程序代价换取的快捷能否获得保障,她也建议律师可以在救济程序的设计上提出更为合理的建议。
关于调查令制度,目前虽然只有在上海和江苏在用,但是效果非常明显,邵教授非常赞同课题组的意见,调查令不完全以律师为适用主体在立法上更具可操作性。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邵教授建议课题组完善公益诉讼的准确定义,特别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和适用上提出更为全面的立法建议。课题组成员以及与会律师均受益匪浅。
研讨的第二项内容是就《草案》“涉外编”提出建议。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陆祎媚律师、港澳台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顾跃进律师分别代表两家研究会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发表了专业的演讲。陆祎媚律师主要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角度,对于草案中送达、执行和代理人等制度提出了明确的修改意见,而顾跃进律师则从草案的各项文字表述上对于涉外编的条款提出了更为细致入微的看法。
宋锡祥教授以其丰富的涉外诉讼仲裁的经验对于两份建议稿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专业建议。关于送达问题,宋教授从《海牙公约》的规定和我国提出的公约保留分析了草案的合理性,并且在承认和执行的期限方面,为课题组提出了更为现实的建议,并以台湾的特别规定为例,生动地介绍了海峡两岸司法实践的不同,并且对于课题组成员的各项建议给出了更符合司法实践做法的建议。
研讨的第三项内容是以劳动争议处理为视角的民诉法修改建议, 由陆胤律师代表课题组以劳动争议为一个全新的视角,针对草案的修改提出了的修改意见,尤其对劳动争议领域的特别程序上提出了独到的见解。陆律师的特别视角也得到了专家和在座各位律师的一致认可。
研讨会下半场由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竺建平律师主持,主要内容是由课题组成员针对民诉法修订以不同的律师视角作个人演讲和主题研讨。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麦欣律师、孟山律师、金松律师、陆卫洪律师和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齐斌律师、庞春云律师分别针对各自研讨的主体做了总结。
麦欣律师首先发表了关于强制答辩制度的演讲,以执业过程中的真实案例为切入点,结合目前有效的司法解释,提出了《民事诉讼法》应当建立强制答辩制度以强化“事实发现机制”,并希望通过该制度的建立简化诉讼和相关的举证程序。在场专家亦指出,强制答辩制度具有建立的有效前提,但应当进行完善的配套立法和有效的救济途径,且强制答辩义务并不能完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孟山律师就审判委员会制度代表课题组发表了独到的见解,并就审委会成员的回避、准入和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确切的立法建议。专家点评也对孟律师的研讨成果给予了肯定,并对审委会制度的与审判组织进行了一定的区分,使得研讨成果更趋于严谨。
金松律师以案例为引子,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深入论证,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建议民诉法建立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并强化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专家对于拟修改的条款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陆卫洪律师以调查令和公民代理制度为研究视角,与在场律师讨论了与律师执业息息相关的两个制度,并建议在民诉法修改中明确确立和完善调查令制度和取消公民代理制度,得到了在场许多律师和专家的赞同。而对于公民代理制度是取消还是做更为严格的限制问题上,专家的意见也给了陆律师更为深刻的启发。
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齐斌律师以独特的视角对仲裁撤销和不予执行制度做了详尽的探讨。专家也以案例的形式对齐律师的观点做了更为深入的剖析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针对备受争议的诉讼第三人制度,庞春云律师在草案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见解。特别针对了民诉法没有对于第三人制度做修改的前提下提出了大胆的建议,即建议废除《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独特建议得到了专家的一致肯定,并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给出了更为明确的定义,并针对目前个别地区法院地方保护主义滥用的现状,确认了改革的必要性。
律师们的主题演讲给与会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详尽的论述,鲜明的观点、独到的见解展现了上海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法律素养。课题组成员的研讨成果均获得了与会两位专家的高度肯定,但作为《民事诉讼法》领域权威学者,两位专家以更为专业和犀利的视角对六位律师的演讲作出了细致入微的点评,凸显其前沿理论研究之广泛,以及专业领域研究之深入,有时一语见地,有时引经据典,引发了与会律师们的阵阵笑声,场内气氛达到了高潮。
各位课题组成员在听取专家及与会律师的建议后,完善了研究成果和专业论述,并提交全国人大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11月2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召开了民诉法修订研讨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提交的上述三篇修改建议稿及八篇专业文章被选入研讨会会议资料,数量之多、质量之高获得了专家及与会律师的高度好评。
(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