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9日,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召开“《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座谈会”。 会议由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巍嵩律师主持,委员陆卫洪律师、仲剑锋律师作为代表分别进行主题发言。
陆卫洪律师作了题为“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析”的发言,就交通肇事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同户籍的受害人赔偿标准是否一致问题及受害人虽为城镇居民但具体职业不确定如何赔偿误工损失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仲剑锋律师就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有法律、法规创新部分做了总结,指出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解释了车主过错的类型;第五条明确了对套牌车辆的处理意见,区别一般套牌和主动套牌;第八条明确了试乘试驾过程中的过错承担问题;第十一条明确了道路缺陷的强制标准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任;第十二条明确了缺陷产品本身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赔偿问题;第十六条从侵权关系突破至保险合同关系,同时审理保险合同纠纷,并指出上海已经有部分法院开展了相关审判工作;第十七条:明确了车辆所有人被自己所有的车辆侵权的赔偿问题。
会上与会律师开展深入交流讨论,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