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然严峻,疫情给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行各业造成了巨大损失,监管部门系列应对措施也相继出台。笔者拟从新冠肺炎疫情对上市公司影响的视角出发,探析疫情对上市公司的主要影响及系列应对措施,同时结合笔者参与上市公司法律服务的经验,针对性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以期对各方有所裨益。
一、疫情对上市公司的主要影响
1.规范运营及信息披露方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但受疫情影响,交通不便及不鼓励人员聚集,多家上市公司已发出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此外,部分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且传统的现场召开“三会”的方式及律师前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地进行“见证”等受到挑战。
此外,按照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需在4月30日前披露经依法审计的年报,部分上市公司按规定须在1月31日前(后因休市延长到2月3日)前披露2019年业绩预告、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受疫情影响,一些主要业务或审计团队在湖北或疫情严重地区的上市公司,可能难以按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
2.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业务方面
鉴于股票、债券融资等业务办理均有时限限制,疫情期间此类业务均会受到较大影响。此外,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而疫情可能耽误中介机构到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意见书等文件的进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不能按期召开股东大会,影响并购重组业务进程。
3.生产经营及业绩方面
本次疫情爆发后,对于部分企业(含上市公司)将可能因此而业绩受损,如已签署业绩补偿协议或签署含业绩补偿条款的合同,则有可能因2020年利润未能达到业绩补偿标准而触发业绩补偿责任。此外,湖北地区多数上市公司经营困难、盈利能力下滑、财务压力加大,企业负担加重,湖北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二、主管机关的系列应对支持措施汇总及分析
疫情发生以来,证监会、各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已经迅速出台了系列支持措施,主要体现在为上市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业务、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业务、湖北地区上市公司减负及非现场方式办理系列业务等提供指引和规范,主要文件如下:
序号 |
时间 |
主管部门/机构 |
文件名称 |
1 |
2020.1.27 |
证监会办公厅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
2 |
2020.1.30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等部委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
3 |
2020.2.1 |
证监会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答记者问 |
4 |
2020.2.1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深证上〔2020〕67号) |
5 |
2020.2.2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 |
6 |
2020.2.14 |
证监会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
梳理及研究前述文件,将主管机关的相关应对及支持措施总结如下:
1. 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
(1)股东大会
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同时,上交所、深交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对股东大会的延期和取消召开也进行了规定,对于所处地区疫情较为严重的上市公司来说,根据具体情况对已发布通知公告的股东大会进行延期或取消亦是可行方法。
(2)信息披露
交易所设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上交所、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针对上市公司因疫情主要业务或审计工作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上市公司,可以依规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部分上市公司按规定须在1月31日前(后因休市延长到2月3日)前披露2019年业绩预告、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也可向交易所申请延期披露。
关于2020年一季报是否延期披露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五部委也正在抓紧研究并将作出相关安排。
2. 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业务
(1)股票、债券融资等业务许可有效期延长
证监会合理延长股票、债券融资等相关业务许可有效期,规定如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自即日起暂缓计算。同时,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即将到期的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难以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许可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延长相关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2)并购重组业务时限延长
考虑到当前部分地区疫情较重,部分并购重组项目更新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评估等难度较大,无法到疫情严重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监会将适当延长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各上市公司在深入评估疫情对重组项目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披露后,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3.湖北地区上市公司的“减负”政策
此次疫情发生后,证监会密切关注湖北地区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实际困难,全力支持湖北上市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缓解经营压力。沪深交易所决定,免收湖北地区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以及2020年湖北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和上市初费,有效服务湖北地区经济恢复和健康发展。深交所积极做好市场支持服务,对湖北上市公司免收2020年上市初费、上市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
三、风险防范建议
本次疫情对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业务及生产经营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助力各企业尽快适应疫情突发情况,保持持续经营能力及高效运转,笔者为各上市公司提供如下参考建议:
1.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优先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并做好会议通知工作;确有困难需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及时向主管机构申请延期并做好相关通知及信息披露工作;
2.上市公司如有正在进行中的并购重组业务,及时与各家中介机构沟通业务进度,如确需延长相关业务时限的,及时向主管机构申请延期并做好相关通知及信息披露工作;
3.积极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充分利用既有的专项便捷沟通渠道,以最大限度减少因对最新政策不了解和沟通不畅带来的监管风险;
4.聘请专业团队为公司进行全面而有针对性地法律风险排查,并制定法律风险防控计划。对于存在业绩补充协议的上市公司,如因疫情影响无法达成预期业绩目标的,可聘请专业律师与相对方谈判接洽,并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