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的“贪污贿赂新司法解释的解读与适用”研讨会在市律协35楼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邀请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肖晚祥作主旨发言,邀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马朗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寇树才律师、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谢向英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周巍律师、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周乐多律师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康烨律师分别作主题发言。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朱薛峰主持了本次研讨会,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王恩海为本次研讨会作总结发言。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对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和适用,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肖晚祥副庭长首先总体概括了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之后又对诸如贿赂款的累计、入罪情节、量刑情节、罚金刑的适用等值得关注的条文进行了着重的解读。主旨发言结束之后,研讨会进入了主题发言环节,六位律师分别就其具体办理过的相关案件提出了对该司法解释的思考。马朗律师发言的主题为受贿数额及情节的衔接与适用,他提到新解释规定了多种贪贿犯罪入罪和量刑的情节,这些情节与数额标准衔接适用的问题需要引起大家的思考。寇树才律师发言的主题为按赃论罪和罪刑相当,他提到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总体上的进步的,但是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过于固定化,应该考虑犯罪人的主观犯意,以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量刑标准。谢向英律师发言的主题为新司法解释中的从旧兼从轻的问题,包括追诉时效和主刑附加刑的适用,新解释对原来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较大的调整,适用新旧法应当始终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周巍律师发言的主题为对新司法解释部分条款的思考,他提到新解释只对十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大幅调整,对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甚至是一些财产类犯罪的标准是否也应当相应提升值得思考。同时,对于“多次索贿”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情节的适用方法,还不是很明确,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周乐多律师发言的主题为司法解释颁布前后案件的量刑平衡问题,他讲到新解释出台之后,被判处相同刑罚的犯罪人的贪贿金额可能差距很大,极易造成量刑失衡。康烨律师发言的主题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解读,她提到新解释第十三条列举了三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包括之前比较有争议的“感情投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国家严打贪腐行为的高压态势。
本次研讨会持续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现场反响强烈。在自由发言环节,多位律师提出自己在处理贪贿案件的看法及见解。王恩海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提到:“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确实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作为律师关注的问题应该是针对贪贿案件的辩护空间是增大了还是缩小了,但是现在讨论这个问题为时尚早,还需要静观新法的适用效果。”朱薛峰副主任还讲到:“听到各位的发言和提问,我们了解到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还有很多疑问的地方,这可能反应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次研讨会结束之后,将会汇总相关问题,尽量形成书面文件,以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名义向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