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 2015年工作总结

信息来源:   时间: 2016-05-12    作者:无

20155月,新一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成立,新一届考核委,由副会长吕琰担任主任,张慧卿、吉剑青、祝跃光、王桂喜、欧阳润五位律师担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的携手支持下,本着稳中求进,创新发展为工作宗旨,坚持以“为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工作目标,以进一步规范实习人员工作流程,健全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体系为工作重点,工作中有突破、有创新、有成效。现将一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   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总体情况

  1、受理实习人员申请材料按时按规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有关规定,市律协在受理实习人员申请时,对实习人员递交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实质性材料严格要求,缺一不可。2015年,共受理实习人员申请2358人。

2、举办实习人员面试考核

2015年,共举办49期实习人员面试,面试次数之多创历年之最;人数之多,创全国之最。今年,共1930人参加面试,其中合格1827人,不合格103人,占95%。不合格原因,因必答题回答不准确占2/3;因实务训练周记或其他原因占1/3

3、实习期间管理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实习期间,市律协要求实习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及时撰写《实务训练周记》;实习期内,一般情况下不得转所,不得更换指导老师。当然在处理实际问题中,我们秉承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方法的办事原则,有效促进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今年办理注销实习证323人;办理实习人员转所77人;变更指导老师72人;补办实习证21;撤销网上数据211份;网上回复实习人员电邮794份,接听电话咨询8000余次。

二、本届考核委成立后工作开展若干情况

1、工作会议高频率召开

自新一届考核委成立后,考核委工作即如火如荼开展,自今年7月份以来,考核委召开的会议有:

723日,考核委召开第一次主任会议,会议对本届考核委近期工作目标及中长远规划做了热烈讨论,并对考核委具体分工做了基本确定。

831日,考核委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针对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修改面试评分标准,做出了决定。会议一致同意根据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上海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修订现有的《实习人员面试评分标准》,修订稿将在充分征求、吸收相关各方面意见后予以落实

97日,考核委在十届六次会长会议上,提交了第一份《实习人员面试评分标准》。根据此次会长会议精神,考核委为配套新修订的面试评分标准,决定将重新建立新的考题库。

924日,考核委考题小组召开第一次小组会议,会议专题讨论确定考题范围、类型、数量及出题时间截点。

928日,考核委在吕琰副会长带领下,专程赴普陀、长宁律工委,就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1015日,考核委考题小组召开第二次小组会议,对近200道考题进行分析、归类、汇总。

1021日,考核委召开第二次主任会议,对面试评分标准与考题库进行讨论。翌日,在十届七次会长会议上,考核委再次提交最新修订的《实习人员面试评分标准》。

1120日,考核委召开主任扩大会议,专题对所出考题作进一步调整与归纳。

1224日,考核委举行第一次考官聘任仪式暨新评分标准宣讲会。此次聘任仪式,是考核委自2010年底成立以来,首次举办,旨在进一步提升考官荣誉感,增强考官履职积极性。

2、成立工作小组

本届考核委共有25名委员,下设5个工作小组,有五位副主任牵头负责,分别是:张慧卿律师负责的“制度规划”小组;吉剑青律师负责的两库建设小组(考官库、考题库);王桂喜律师负责的“创新与发展”小组;祝跃光律师负责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小组;欧阳润律师负责的调研小组。

按照工作计划,制度规划小组与考题小组首先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成绩初见成效。1)考题库的全新建立,不仅离不开考题组四位成员的大力支持,孙伟、郭锐、丁德应、许海霞四位律师仅用20天时间,提交了近200道考题,也离不开像翁卫国、李辉等委员的友情加入,更离不开考核委各位主任的全局把控;2)考官聘任仪式暨考官交流座谈会于12月底如期举行;3)对原有《实习人员面试评分标准》进行修订,并决定于2016年年初正式投入使用;4)筹划修订《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

三、实习人员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会员部作为考核委执行部门,直接负责实习人员日常事务,近年来,一些问题也时常困惑着我们,现提交考核委讨论决定。

(一)实习人员转所限制

1、  一些事务所不经实习人员同意,擅自注销或单方面取消与实习人员的劳动关系,导致实习人员在没有保障(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其实习期;

2、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对自身实习要求不符或毫无帮助,拟申请转所。如事务所要求实习人员做类似行政工作。

3、  事务所由于合并或其他原因,其事务所业务发展方向有所改变,导致实习人员在原本擅长或者专注的相关业务方面,也发生发言为,无法继续实习,拟申请转所。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第十二条规定,除下列情形以外,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得转所,不得更换指导律师:1)随原指导老师一起转所;2)指导律师因注销、停止执业、刑事处罚等原因丧失指导资格的,可以由实习所在律所另定指导律师或者转所;3)实习所在 律所注销的;4)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所或更换指导老师,并经实习所在律所同意的。

根据此项规定,上述三种情况,并不属于实习期可以延续的范围之内,且会员部无法对此情况进行实质审核,但该情况确实存在,且转所理由较为充分,是否我们该承认其原有实习时间?

(二)实习人员申请中的一些特殊人群

1、提前退休(如:内退),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出示相关证明的?

这些人群,自称原单位缴纳社保至退休年龄,故无法正常提供我方要求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2、公务员因服务年限未满,被机关辞退,可否申请实习证?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第六条第八款规定: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此项情况是否属于该规定之内?

3、  申请兼职实习人员,并非从事法学教育研究者,可否申请实习证?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第四条规定:实习人员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人员方可申请兼职实习。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申请兼职实习的,可能只是学校的图书管理员或其他岗位,并非教授法学的老师,且学校证明印戳五花八门,由相关学校所盖印章,也有仅只是学校院系或党委等部门所盖印章。

(三)实习人员面试点击时间与实习有效期是否挂勾

今年,会员部在安排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中,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实习人员在实习有效期内点击面试考核按纽,后因自身原因(出国),无法参加律协正常安排的面试,且实习有效期失效后,回国归来,要求参加面试考核。该实习人员引用的规定,是《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原实习失效,应当重新申请实习。他的理由是:他没有逾期未申请。

其处理结果是:在会员部无法满足其要求后,申请复查,复查委最终结果为,重新给予一次面试考核机会。

此案例给我们工作人员提出警醒,类似该实习人员的情况并非个例,目前在网上点击靠前的几位实习人员,均为长时间点击,但并未前来参加面试。

在有效时间内点击面试考核按纽,在实习期失效后,其点击时间是否仍视作有效?

四、探索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可持续发展之路

2011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开始实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以来,实习人员面试数量从未低于1200人,今年面试人数甚至超过1800人,创历年之最、全国之最。具体数据如下:

考核合格人数

不合格人数

共计

合格率

2011

1342

9

1351

99%

2012

1274

47

1321

97%

2013

1173

73

1246

95%

2014

1297

61

1358

95%

2015

1827

103

1930

95%

大量实习人员面试必然会增加考官压力,今年3月份起,会员部面对大量实习人员面试积压现象,不得不将原来每两周一次的全天面试,改为每周半天,从11月份起,临时又将面试次数每周增加一次,即每周两个半天,如此高强度、高密度的面试频率,考官也将不堪重负;会员部在实行面试考核工作中难度也会越来越大。

上海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之路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长效机制,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将任重而道远!

实习人员是律师事业的传承人,是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希望与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健全实习管理工作体制,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为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而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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