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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相关法规汇总

    日期:2013-01-06     作者:并购重组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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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颁发部门
主要内容
颁发日期
1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 《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可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设立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共31条,对外商在华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资格、提交材料、审批手续、经营业务等方面的事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2004 年 11 月 17 日
2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
商务部 《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投资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 另外,《补充规定》对于商务部2004年22号令中关于投资性公司运作的限制有所放松甚至取消。 2006 年 5 月 26 日
3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商务部 《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通知》指出,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及宏观调控行业。投资范围如涉及外商投资专项规定的允许类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征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通知》要求,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指投资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009 年 03 月 06 日
4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合法境内所得等)再投资于境内企业之前,须先将该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 《通知》规定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验资询证的操作流程。 2011 年 3 月 29 日
5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意见》不仅涵盖财政、人才、服务等地方政府对总部经济的支持,更创新性地融合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出入境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内容。 《意见》明确提出要扶持企业做强功能,发挥全球资源的配置能力。 《意见》提出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拓展全球产品服务、检测、研发、数据处理等新型服务贸易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在浦东投资设立检验鉴定机构,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2011 年 6 月 17 日
6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通知》表示,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通知》指出,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管理型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的,其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地区总部可以从事投资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等业务。同时,上海将在出入境手续、就业许可证等方面提供便利及优惠措施。 2011 年 12 月 19 日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意见》从资助与奖励、资金管理、人员流动、提供通关便利四大方面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2012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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