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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的外部风险与合规管理——兼论“1+3”模式

    日期:2023-12-08     作者:李想(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

       自2013年10月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明确“一带一路”的全新构想以来,到今天2023年,已经走过了整整十个年头。在这十年间,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大批自由贸易区、粤港澳大湾区,大量的央企、民企也在“一带一路”的背景和趋势下,响应中央“走出去”的号召,渐渐融入到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市场进程中。

       就在去年,2022年5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国际贸促会建会70周年大会上也发表了视频致辞,重申中国将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高水平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全球工商界提供更多市场机遇、投资机遇、增长机遇。主席的发言可以说是对这十年来中资企业“走出去”的一次总结,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事实上,这十年间,面对海外投资地区各不相同的文化传统、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经济发展水平,中资企业“走出去”始终是机遇与风险并存。尤其是在经历了起步阶段的投资“出海”热潮之后,现在,我们的着眼点,可能不再仅仅是所谓的投资机会,而是更多地要对风险进行冷静地分析和预判。大量案例已经揭示,无论是在出口管制、经济制裁,还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知识产权等等,我们参与全球贸易活动过程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

       所以,合规问题已经是重中之重,甚至可以这么说:在未来,合规管理能力,是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核心竞争力。当然也是我们法律服务的重点。

       一、近年来中资企业海外纠纷的基本背景

       中资企业的海外投资和贸易,究竟涉及多少合规层面的稽查或纠纷,我们先讲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ITC的337调查,也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所发起的调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337调查所涉及的与贸易有关的事务虽说非常广泛,但也有侧重点,那就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所谓贸易保障措施。

       那么,从2013年到2021年的数据看,被美国ITC立案的337调查案件中,所涉中资企业的案件数量,所占比重基本在30%以上,尤其在中美两国贸易战趋于白热化的2017至2020年,被调查的中国企业所占的总量的比重都在37%以上,2019年甚至高达48.8%,也就是说基本每两到三个案子里面,就有一家中国企业。

       这还仅仅是美国一家,尚不包括“一带一路”国家,比如东盟地区。在今年3月份国贸委的财大RCEP专题交流会上,笔者曾专门论述过我国钢铁产业“走出去”面临的问题。中国钢铁产业是必然要出海的,这个行业巨大的产能积累,国内市场不可能消化,所以在响应“一带一路”、“走出去”这方面,我们国家的钢厂非常积极。但结果怎么样呢?以东盟市场为例,从2017年到2020年,在东盟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里,我国钢铁产品占到了所有出口产品比重的44%。RCEP十四个成员国中的八个国家,对我国的钢铁产品都有发起过大量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研究合规管理的一个基本的外部背景。

       二、风险要素向企业内部事务聚集的发展趋势

       除了前述国际上的外部背景之外,从出海业务合规管理的角度,相关风险因素也在发生趋势性的变化。这种趋势性变化,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即:风险要素向企业内部事务聚集。我们这里举一远一近两个例子。

       远的例子就讲著名的中兴通讯,中兴通讯在2017年3月,因为违反美国制裁,被处以11.9亿美元的巨额罚金。这个在当时引起了轰动,但我们这里并不讨论所谓制裁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要讲一个可能不为人关注的后续发展。中兴公司选择了认罪认罚,照理应该结案了,但是,在第二年,即2018年4月,美国商务部突然对中兴公司处以出口禁令。这是什么原因?

       这就牵扯到了东西方的认知差异。美方认为,既然中兴公司违反了制裁,就说明公司内部的相关员工,有实施违反制裁的行为,那么对于涉案员工,公司就应该加以谴责和处罚。中兴公司虽然同意,但由于此类措施已经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所以等交完罚金后,就未作进一步反馈。当美方发现,中兴公司违反承诺,没有对涉案员工做任何处理时,这样一个微不足道的细节,触发了商务部的禁令。

       由此可见,现如今合规上的风险要素,已经具体到了公司的人事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上了。但如果你认为这已经太过干涉公司内部事务了,那么,接下来的第二个案例,就不仅是人事制度,还涉及到公司的销售政策。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今年。众所周知,在涉外案件的所谓长臂管辖上,美国有一个著名的法案,称作《反海外腐败法》(FCPA)。而自从FCPA颁布以来,中国地区就一直是重点的关注对象,至今针对中国提起的FCPA相关调查已高达72件,这个数字已经超出了第二名巴西的一倍以上。

       该案例中,美国针对的是飞利浦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对飞利浦开出了6200万美元的罚金。这里介绍一下背景,飞利浦公司在中国有一块比较大的业务,是医疗产品的销售。美国证监会(SEC)发现,飞利浦在国内的销售政策上,给予了它的经销商以特殊价格折扣,那么,经销商卖飞利浦的产品就能获得超额利润。但是,给到渠道多少折扣完全是公司内部事务,属于公司的定价权,这有什么问题呢?因为,在SEC看来,公司给的折扣,真是归属于经销商的利润吗?其中,是否存在鼓励经销商利用这些超额利润,在拓展业务、招投标上,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呢?该案的结果,就是飞利浦公司自愿认罚。

       前述两个案例,相信足以直观地说明风险要素的趋势性变化特点。所以,当前的合规管理,将不再局限于外部的具体行为,而是要深入到公司内部,公司治理、人事管理、营销策略乃至供应商体系,都可能变成问题点。

       三、企业合规管理的“1加3”模式

       论及合规问题,尤其是企业的境外经营合规管理,其实从2015年开始,国资委和国务院的各部委,就多次发布过以合规为专题的体系指南、管理指引、实施意见等大量文件。总体而言,何谓合规?按照官方对于央企合规的定义,指的就是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这个定义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给人的感觉好像合规就是要符合任何一切规则规范,只要是外面有的,就要符合。如果样样都要符合,到头来就是没有任何侧重,那我们如何进行管理?所以,最大的问题,就是合规管理变成了写文件。事实也是如此,企业出海,我们律师接受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协助企业的管理部门,翻译各种规则文件,审查、起草、修订企业的内部管控制度,文件是制订了全套,然后就再没有下文。合规仅停留于制度建设,这是问题之一。另一个问题,就是合规管理被等同于部门设置。因为根据文件要求,风险管理需要设置“三道防线”,职能部门为第一道防线、合规管理部门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和监察部门为第三道防线。但现实问题是,除了集团公司、大企业之外,有多少企业能够负担如此人力成本,只为合规而聘用这么多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岗位人员?但是,现在“走出去”的企业,中型乃至中小型企业已经越来越多,出海已不再是大公司的专利。对于那些不可能设置专门的合规职能部门的企业,该怎么办?

       这就是我们提出合规管理“1+3”模式的背景。“1+3”模式的这个1,就是企业内训的全方位落实,这也是后面3阶层风险隔离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落实企业内训,那么3阶层的风险隔离就是形同虚设。因为一方面,制订了制度之后,必须要让不同岗位,从高管到普通员工,知道和接受企业的合规要求,简单说就是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另一方面,内训本身也是一家企业依法开展合规管理的最好的证明,所以全流程都要做到可追溯、可查证。

       基于这个前提,接来下就可以谈“走出去”企业的3阶层风险隔离:1、总部与分部的隔离;2、企业与第三方的隔离;3、企业与员工的隔离。

       首先,为什么总部与分部要进行隔离?当前我们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问题,就是国内总部下属的海外子公司严重缺乏独立性,更多的时候,海外子公司仅仅是一个国内在海外的营业地而已。这会导致一个什么问题?就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里的代理原则(agency principles)。子公司一旦在公司治理层面缺乏相对独立性,那么,国内的母公司就需要对子公司的不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你将被推定为:对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知情且子公司是遵循了你的指示。这在特定情况下,潜在的风险可能非常严重。

       第二,企业与第三方隔离。这一点相对容易理解,在当地投资,势必会和大量的中介主体,第三方供应商、服务商发生关系。如果不做程序性、制度性的隔离安排,结局就是我们刚才介绍的飞利浦案件,你将为经销商的“过错”买单。

第三,为什么我们要强调企业与员工的隔离呢?因为,企业非常容易为员工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员工的行为,哪些是在企业制度层面之内,可接受的正常职务行为,哪些又是员工实施的与企业无关的个人行为?如果不进行隔离安排,那么就会发生混同,而无法剥离责任。

       这个层面,其实西方企业有大量值得我们借鉴的举措,比如某家500强外企,在国内曾经就发生过下属员工违规操作,通过医务人员获取患者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经过司法程序,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其为完成工作业绩,而置规章制度于不顾的个人行为,并非单位意志体现,所以这家公司最终免于问责。

       综上,正是基于当前复杂的海外投资环境,合规管理才成为重中之重,我们结合自身从业经验,提出“1+3”合规管理模式,供企业“走出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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