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效遏止和切实防止一些地方滥发津贴补贴,仅靠偶尔进行“例行检查”后的清退纠错是远远不够的。全国如此众多的地方和政府机关,要“检查”到何年何月呀!为此,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各地滥发津贴补贴已具有普遍性,非通过权威性高且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难以彻底纠正
□法治观察
鲁 生
从4月开始,在武汉市直行政单位,进行了一场清理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行动。公务员们被要求退还2007年至2009年间多发的各种津贴补贴,保守估计,总额有数千万元。其中一市直机关人均应退还金额7.39万元(5月3日《新京报》)。
此次清退的背景是,去年中纪委等六部委对广州、武汉等六地市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检查,发现不同程度存在滥发等情况。据称,中纪委去年检查的几个地方中,武汉滥发的津贴补贴不是最多的,广州等地发得更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各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的混乱情况。但这仅仅是中央在个别地方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的情况,没检查到的地方情况又是如何呢?
官方的“例行检查”给“官员每年有巨额灰色收入”的民间说法提供了有力注脚。一句话,公务员津贴补贴泛滥、薪酬标准事实上十分混乱,决非言过其实。由于滥发津贴补贴的钱主要来自预算外收入,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政预算秩序,给资金监管带来巨大困难,也容易助长政府履职执法中的不正之风,滋生“执法经济”,给设立“小金库”甚至个别官员的贪污腐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泛滥的津贴补贴发放,客观上拉大了阶层收入差距,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还可能恶化干群关系、激化官民矛盾,滋生“仇官”心理。
要有效遏止和切实防止一些地方滥发津贴补贴,仅靠偶尔进行“例行检查”后的清退纠错是远远不够的。全国如此众多的地方和政府机关,要检查到何年何月?为此,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各地滥发津贴补贴已具有普遍性,非通过权威性高且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难以彻底纠正。换句话说,就是普遍泛滥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急切呼唤我国的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法。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法,是约束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及公务员法同等重要,法治国家几乎都有类似的法律。而我国,由于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工资福利只有极为原则和笼统的规定,致使整个公职人员工资福利制度主要依靠政府及其人事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进行管理,一方面规范性程度低,另一方面效力等级也低,权威和执行力不够,致使各地竞相突破,想方设法通过增加津贴补贴和福利来实质上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酬水平。
其实,各地政府除了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各显其能地以货币方式滥发津贴补贴外,不少地方还在其他方面如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挖空心思地为公职人员谋福利,这些地方将公务员纳入保障房对象,优先供给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公消费”大有变为“四公消费”的倾向,这无疑是权力自肥的典型表现。类似的行为之所以在不少地方能够大行其道,即使遭到社会各界普遍质疑,仍能我行我素,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缺乏一部规范具体、标准明确的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法,现有的政策和文件无力约束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自私自利之手。
需要指出的是,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法的规范对象,不应仅限我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范围,而且还应包括垄断国企的高管和员工,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由纳税人供养的事业单位官员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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