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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建设工程综合法律问题”研讨会

    日期:2022-12-26     作者: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

       2022年12月18日上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举办“建设工程综合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鹏舟律师担任主持人,通过线上直播的方式开展,共约1600余人参会。会上,史鹏舟律师简要交代本次会议背景,并提出为进一步解决层出不穷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故举办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设置演讲环节和嘉宾点评环节,演讲环节中共有六位律师发言,依次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鸣飞律师、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沈琼华律师、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主任柴小雪律师、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仲慧律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鹏舟律师、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广律师。
       陈鸣飞律师演讲的题目为“风电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若干特点”,演讲依次从风电场总承包工程中总承包方的资质要求、风电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价格、风电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验收等三个方面,介绍了风电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特点,并结合工程实践和案例分析了EPC合同在这三个方面应当怎样设置。
沈琼华律师演讲的题目为“<民法典>债权转让限制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影响与应对”,演讲立基于债权人已经成为被执行人甚至失信被执行人却仍在进行债权转让等牵涉债权转让的签约、履约的背景情况,同时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司法实践和上述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就“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给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和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做简单探讨。
       柴小雪律师演讲的题目为“施工单位财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演讲注意到因为施工企业与发包方、分包方的往来款项存在多种性质,极易出现错误统计这一问题,提出对各种款项的收取要结合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在过程中核实确定每笔款项法律性质,再制作财务凭证和开具发票或收据;对合同权利主要是收取款项的一方,在统计时应检查付款栏,避免对款项的回转遗漏统计;对合同义务主要是支付款项的一方,在统计时要检查数据,避免在存在非数据情况下,造成已付款遗漏等意见。
       唐仲慧律师演讲的题目为“怎样才能解除合同——具有合同解除权”,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具体案例中解除合同的思路,并从中得出一些律师实际办理解除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发包人签署合同时的建议。
       史鹏舟律师演讲的题目为“发包人支解发包后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探析”,演讲对个案进行提炼,总结出司法实践的分歧所在为支解发包的认定、前述强制性规范的性质认定。并提出关于支解发包的认定,在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认定标准的情形下,不宜采用《发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的一刀切标准,应当允许发包人将可单独立项的专业性工程其从单位工程中剥离后进行发包。关于前述强制性规范的性质认定,应采用类型化思维,同时采用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若仍无法判断,则可通过识别违法要素,回归到法益位阶的判断这一本质问题来。
       张文广律师演讲的题目为“关于工程档案备案协作义务纠纷案件的浅析”,其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就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工程档案备案协作义务纠纷案件进行简单分析,提出竣工验收备案是竣工验收的一部分;法律层面上,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合同层面上,竣工验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合同义务,配合竣工验收备案是承包人应履行的协作义务。
       演讲环节结束后,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寅哲律师作为嘉宾结合自身从事工程总承包的相关经验,对上述律师的演讲一一进行了点评,随后,由史鹏舟律师做综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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