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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应对”讲座综述

    日期:2016-04-12     作者: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6 38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从康师傅与第一财经1.8亿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谈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应对”讲座,由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副主任黄荣楠主讲。讲座吸引了130多名律师报名参加。黄荣楠从案件事实的梳理、原告诉请的分析、应诉策略的制定、举证的思路等方面详细分享了其代理该案被告的应诉经验,并总结了新闻报道合规要求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本次讲座互动频繁、气氛活跃,受到与会律师们的一致好评。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914日,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发布自愿性公告,声明最近在台湾涉及使用供应商劣质猪油的康师傅品牌方便面是康师傅控股公司授权的生产商在台湾生产及销售的,其在大陆生产销售的所有速食面,并不涉及向台湾进口该种产品,且符合国家标准。

2014915日,第一财经网站发表了其下属公司记者胡军华撰写的题为《康师傅被馊水油拖下水,拒不再犯誓言落空》的报道(下称“系争报道”)。

康师傅公司认为系争报道中论及的事实存在诸多不实,且严重侵犯其名誉,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其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第一财经传媒”)以及撰写系争报道记者,诉争标的高达1.8亿元。

二、庭前准备工作

在接受委托后,第一项工作即为庭前的准备工作,总体划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即与涉案当事人该篇系争报道的撰写记者胡军华进行沟通,了解系争报道的背景情况。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了解其撰写新闻有无对所报道内容进行事实调查;

2、了解其撰写系争报道的动机,是否存在帮助竞争对手等目的;

3、从新闻从业者的角度来看,系争报道属于什么类型以及行业中对新闻稿件的分类;

4、针对该名记者以往撰写的新闻进行分析。

进行上述准备的目的在于:由于律师和法院不可能了解每个行业的工作方式或行业情况,因此,势必在庭审过程中存在对行业理解的“盲区”。如果律师能适当向法庭展示纠纷所处的行业背景内容,则可以避免法官因不了解情况而产生误解,进而导致庭审走向对当事人不利的一面。

第二步,整理在该案发生前有关食品行业,尤其是涉及“康师傅”食品安全的大事记。从中了解并展示系争报道实际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

第三步,即为逐条分析系争报道的内容。被告律师提出针对新闻报道的分句解读在新闻侵权领域以及著作权侵权领域都非常有效,即系争报道中是否存在强烈的感情因素的字眼或者无任何事实根据的引用、描述。这种补强证据能够帮助法院确定被告是否真实存在侵害的故意。

第四步,归纳整理诉讼策略。在该案件中能够对被告一方有利的突破点在哪里。通过案件梳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1、原告主体适格与否;

2、被告二涉案记者主体适格与否;

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成立与否。

通过上述四个步骤的梳理与准备,已整体把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及抗辩理由,大大提高了承办律师的信心。

三、本案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

讲座中,黄荣楠向与会律师提出“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对此,与会律师的意见分为两派。一方认为,由于原告是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而事实上,涉及系争争议报道的主体是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两者在主体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因此,原告并非合格的主体。另一方认为,虽然两个公司在法律层面意义上而言的确是独立的主体,但是,系争报道明确说明是“康师傅”,无论是具体哪一家公司,均是受到了实际的影响。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在制定诉讼策略之时,已拟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为佯攻,意图通过这个问题耗费对方的精力。诚然,从表面上看,主体资格的确存在问题。但根据实践经验,法院着眼重点可能并不在此。因此,明攻方向主要放在侵权构成行为之实体问题。

四、本案被告二记者胡军华是否为适格主体

就被告二胡军华是否为合格主体,与会律师的意见较为一致,均认为胡军华并不是合格主体。被告二胡建军作为撰写系争报道的记者,其虽与第一财经并无劳动关系,但第一财经作为媒体平台,考虑其媒体集团运营的特殊性,撰文记者与第一财经应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界定为隶属行为,即撰写系争报道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并表示认定职务行为的标准不应当是根据劳动关系,也应当考虑隶属关系。

五、系争报道是否构成侵权

虽说前述两点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已足已抗辩,但从委托人的整体利益考虑,将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放在系争报道是否存在侵犯康师傅名誉权的情形及如何对此进行认定等实体法律问题上更为适宜。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要满足四个要件才可承担侵权责任,即是否具有侵权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有无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从此四个方面逐一分析本案被告是否侵犯了康师傅的名誉权,从根本问题上进行抗辩才是本案的重中之重。

通过逐条分句解读系争报道证明被告不具有侵权行为;通过对涉案记者以往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报道以及台湾、香港等地媒体关于该自愿性公告的报道,证明被告不具备主观恶意;以及通过分析股价变动规律及系争报道的点击率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如下:

1、被告无侵权主观故意:该记者系专门负责第一财经版块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方便面安全的专题新闻报道,因此对该公告具有职业敏感性。通过提交第一财经新闻类获奖证书,侧面证明第一财经在把握新闻尺度方面具有专业性。同时,该记者所撰写的系争报道仅为评论性报道,而非调查性报道,其展现的只是某些事实情况。

2、第一财经无侵权行为:通过为系争报道中每一句话寻找确实依据的方式,证明系争报道无论事实还是评论,均符合事实,并且描述内容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未引导读者或网友对其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确定性的结论,属于合理的新闻类报道。

3、名誉权损害和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的产品已经存在大量的负面报道,如国内、台湾、香港媒体已经对馊水油时间以及味全董事长、康师傅控股股东被控诉15年刑期有大量报道;再如馊水油事件发生后凤凰传媒曾进行民众调查,结果显示82%的民众不相信大陆食品未使用馊水油。康师傅的名誉权损害并非由于系争报道造成,第一财经及涉案记者均不应当承担其主张的名誉侵权责任。

六、原告主张诉请中的损失依据是否恰当

本案诉讼中,原告主张天价损失赔偿人民币1.8亿元。与会律师认为原告主张天价赔偿的依据,可能由日常经营下滑的损失、股价的波动的差额等构成。针对原告的主张,黄荣楠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系争报道无关联性:

1、影响范围。根据调查所知,系争报道的点击率较少,所有点击量共计5033次。其中,香港共58次,台湾共72次。因此,可见,系争报道的影响范围极其有限,不可能在实体层面上影响到原告以及其母公司的日常经营。

2、正常金融风险。比对恒生指数与康师傅股价指数浮动图,可以显示出康师傅的估价是根据大盘走势,并没有存在逆势而下,或因系争报道造成其股价下跌的情况出现。文章刊登的时间与其股价浮动的时间进行对比,系争报道与9月14日持续至9月19日,在文章发布的四天康师傅股价下跌,但是在920日起股价已开始回涨。进一步说明了康师傅股价的波动是属于正常金融风险,与系争报道无关。

七、处理新闻报道侵权技巧

就处理新闻报道侵权的案件代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当碰到新闻侵权的时候,需要第一时间走访涉事当事人。在访谈当事人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系争新闻的依据、系争新闻的体裁(调查性或评论性)、系争新闻中的涉事当事人是否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并且需要让记者配合寻找所有支持系争新闻内容合理的依据。

2、在整理案件思路时,设立多个攻击点,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细分成佯攻和明攻。

3、在面对以股票作为侵权的损失依据的诉请依据时,看准股票价格变动的时间节点。

4、庭前事实说话,庭中法官说话。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法官认真仔细听取的内容要手写记录下来,因为法官关心的内容就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最需要合理论证的问题。

5、对于系争报道是否删除的回答技巧。首先,强调新闻报道的时效性,因此网站中的新闻都是定期换的;第二,新闻的替换具有自动性,非人为而是系统定期更换;第三,系统定期更换具有选择性,即对于不是很热点的新闻,更换周期更快;第四,考虑清楚如果删除系争报道,是否就会造成他人误以为己方通过删除的事实行为承认自己的过错。

 

近年来,先是一大波整形美容医院网站名誉侵权案件集中爆发。紧接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也不断升温,部分案件甚至入刑。可见随着泛媒体时代的到来,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案件已经成为诉讼律师不小的业务板块。作为上海律师文化传媒行业的专业研究组织,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希望通过这一典型性案件的详细分析和经验分享,使上海律师们对于新闻报道类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办理有更深入的认识,为律师们日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更加具体详细的参考。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庞亦翡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万华蕾  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

郑明礼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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