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7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一会议室召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吸引到近70名律师参加本次研讨。
本次研讨会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重组新规下资本市场趋势与法律实务操作研讨会”系列活动之一,主要围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具体条款、市场影响及操作实务等展开讨论。研讨会邀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赵晓红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邵春阳律师以及来自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等沪上部分律师事务所代表作专题发言。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钱大治律师、副主任温从军律师共同主持。
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高了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取消借壳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了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
研讨会首先由各家律师事务所在一线从事并购重组业务的专家律师就对《征求意见稿》的理解展开积极讨论,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内容:
一、证监会从严监管的趋势
此次修改稿体现了证监会从严监管正常借壳类项目、严打规避借壳类项目的思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延长了新进股东持股锁定期,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均被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入股东锁定24个月;修改了“首次累计原则”,控制权变更之日起60个月后,将不再认定为借壳上市,而是大股东注资;对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由原先的购买资产总额指标扩充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新增发新股等五个指标,杜绝利用资产比例规避借壳的问题。
二、完善控制权变更认定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从原先遵照持股比例认定,完善为从股本比例、表决权、管理层控制等三个维度来认定,解决了标的资产股权分散,无实际控制人故而无收购人规避借壳上市的情形。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当股权分散时,大股东和二股东份额相差不大,且二股东提名大部分董事和高管时,应该如何界定控制权等。
三、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另外,控制权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另行规定”,这可能意味着在未明确规定前,不能对该类资产进行并购。
四、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增加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中介机构“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第十三条第一款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规避第十三条规定”的将进行处罚,特别应注意的是增加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刑事罚则。
五、证监会对于并购重组的自由裁量权增大
《征求意见稿》中多处增加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兜底条款,这使得借壳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
研讨时,与会律师指出,日益趋严的监管规则可能会对部分借壳项目产生影响,但是借壳的审查标准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而是反映出了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合理保护;并指出中介机构承担的责任变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进一步降低风险,做好尽职调查,同时话语权也相应增加,这既是压力也是机会。考虑到证监会的规则调整大多基于市场发展,一直比较被动,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只是试水,需要等待后续完整文件的出台。目前政策对跨境并购会所造成一定的障碍,希望进一步完善跨境并购政策,例如允许发行股份购买境外资产等。
最后,赵晓红律师与邵春阳律师作为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资深合伙人先后进行发言。
赵晓红律师首先对10号文中所规定的跨境换股的落实提出了期待,随后对比国际市场分析了我国政府、企业、股民和律师的特点。中国股市以散户为主体,证监会此举本着为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完善监管,说明以证监会为代表的中国政府高度负责的精神,一直致力于股市维稳。另一个现实是,中国的企业家大都以上市为目标,导致大量企业不惜以一切方法谋求上市,中国股市高达40%的市盈率与国外资本市场相比明显虚高,但仍有众多股民买单,这确实不正常。在当前环境中从业的股权并购重组律师,面临着诸多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一方面呼吁政府的监管政策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律师应做好本职工作,严控风险,为国家分忧解难。
邵春阳律师认同当前壳资源市场存在乱象,涉及上市公司“买壳”的问题因其相关的法律主体和利益关系比较复杂,而存在非常大的套利空间,监管层不断完善监管、堵上漏洞的举措值得肯定。目前中国资本市场包括“炒壳”在内的诸多问题,其核心是“诚信”,需要加强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建设。所有参与公司上市的主体,包括服务的中介结构,都应持勤勉敬畏之心,对财富有正确的认识。面对诸多乱象的资本市场,监管层应“乱世用重典”,加大力度建立制度“围墙”,同时需要整个社会法律法规配套文件的支持;另一方面,应该放给市场足够的空间去检验,这是国内资本市场真正走向成熟的必经过程。对服务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而言,要坚持执业操守,加强自律,规范执业。全社会都应该加强诚信机制建设,这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温从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