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1月 16 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上海市律师协会浦东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科技法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了“微博实名与治理网络谣言”法律研讨会。会议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庄毅雄律师主持,邀请了上海市律师协会浦东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韩明志、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部、科技法研究中心曹阳教授担任嘉宾。研究会主任商建刚、副主任李隽松、马远超出席,富敏荣、廖佩娟等近50名律师参加。会议围绕微博实名与治理网络谣言涉及到的相关方面及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讨论。上海法治报、IT时报等媒体记者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报告。
研讨会围绕“微博实名与治理网络谣言”论题分为两个阶段展开,第一阶段是由演讲嘉宾和部分律师代表发言。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金文玮律师的发言主题为《网络空间的规则》;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部、科技法研究中心曹阳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微博谣言的治理:一种规制的可能性》;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的发言主题是《关于微博实名制的解决方案》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徐新建律师的发言主题是《推进微博实名,保护网络环境》;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马远超律师的发言主题是《微博实名与言论自由》;第二阶段是讨论与辨析阶段,各方围绕着主要的争议焦点进展分析,各抒己见,对于是否赞成微博实名制的问题进行投票。最后,大家对微博实名制的推行问题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举办微博实名与治理网络谣言研讨会的背景
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出台,《规定》规定“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
实行微博实名制,支持方认为:有助提高微博质量和公信度;有利于维护网民权益;杜绝僵尸粉和网络水军;扼杀生硬恶劣的微博营销活动。反对方认为:有损于言论自由;使五毛党继续作恶;使微博营销公司遭受损失;用户规模将缩小;泄露个人隐私;扼杀真实的声音。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2011年发生在上海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的“十大谣言”,提醒公众增强信息甄别的能力,不轻易上当。例如,发生在2011年4月中旬的“地铁7号线常熟路站有人贩子强拉女子以贩卖人口和人体器官”事件,后经警方核实系一起纠纷,所谓“人贩子”和“器官贩子”系网友杜撰。类似的涉及“人口贩卖”的谣言还有不少。此外,所列“十大谣言”还有的涉及地铁安全,如7月6日网友称地铁2号线车内有爆炸,导致地铁暂时停运,后经核实为某男子杜撰;10月20日有网友称地铁4号线有人散布“迷药”,经查证系网友臆想。
与会人员经过演讲和讨论,主要得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赞成微博实名制。赞成此种观点的嘉宾和律师认为,不应该使用法律手段强制推行微博实名制,否则会限制言论自由,从而使公民最基本的宪法中赋予的权利受到限制,并且实名信息存放于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可能会遭受黑客攻击或由于其它监管不力因素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应该通过市场的主动限制、法律外的其它准则(道德等)、代码技术过滤等手段来规制谣言。
第二种观点:赞成微博实名制。赞成此观点的嘉宾和律师认为,微博时代人人都想被关注,所以很多人都会通过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微博的特征决定了虚假信息极易被高速地、大范围地传播,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并且会对别人造成伤害,而且一旦发生则辟谣和司法的成本高非常巨大,虽然言论自由是需要的,但同时自由也是有限度的,谣言并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所以应当通过实行微博实名制来规制这种行为,从而也能促使网络用户审慎、真实地发表自己的言论。
第三种观点:不赞成由微博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个人信息的实名制,但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中立专门机构保存个人信息以提供实名验证。赞成此观点的嘉宾和律师认为,个人用户信息保存于微博网络服务商处信息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一旦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了泄露了则后果非常严重,所以可以将用户信息保存于合法的第三方专门机构,由第三方授权验证用户信息后返回结果。通过这种方式用户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同时也不会泄露个人隐私,在实施发布谣言的行为后也能比较容易地查处发布谣言者的真实信息。
与会人员争议的焦点:
1、实行微博实名制是否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认为实行微博实名制会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嘉宾和律师认为,微博实名问题其实是个小问题,但言论自由的问题是个大问题,谣言可以分为关于公共事务的谣言、关于公众人物的谣言、关于一般个体的谣言,关于公共事务的谣言是不能规范的,公民有献言献策的权利;关于公众人物的谣言应当适度容忍;而对于一般个体的谣言需要限制,但应当尽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过滤,同时可以在事后通过司法途径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认为实行微博实名制不会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嘉宾和律师认为,公民在微博上发布信息应当敢作敢当,在实施言论行为时应当抱着谨慎的态度,而不是信口开河,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微博的底线应当是说真话,从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和安全,不能通过谣言的手段来颠覆国家政权。通过技术手段是难以完全过滤用户的谣言信息的,比如造谣者可以通过图片的方式发布不真实的言论而致使系统和管理员难以发现。
2、实行微博实名制后个人信息问题是否会难以保护
认为难以保护的认为,信息保存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处,但出于多种因素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现实中的确也发生了不少类似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例,一旦实行实名制,如果信息遭泄露可能连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注册的哪台服务器泄露了自己的信息,从而也难以追究泄密商的法律责任。
认为可以保护的认为,可以通过将信息保存在第三方机构的方式来避免容易泄密的情况,网络服务提供商如需用户信息只需通过第三方机构验证即可,如果产生了泄密事件也容易追究泄密者的法律责任。
3、实行微博实名制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认为实行微博实名制弊大于利的嘉宾和律师认为,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公民的言论自由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一旦出现虚假信息并触犯了法律法规,事后追究也不迟,实践中不少案例证明侵权者的信息都是可以被获取的。
认为实行微博实名制利大于弊的嘉宾和律师认为,造谣者发布虚假信息后通常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去辟谣,同时也难以找到侵权者的真是信息,即便找到了,也将浪费很大的司法资源。微博实名制便于便捷的找到造谣者。
会议达成的共识
无论是否实行微博实名制,公民均应当审慎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同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底线;并非不实行微博实名制就意味着可以乱发虚假的、不真实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的混乱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也不应当实行了微博实名制就丧失了言论自由,不敢提出问题、正视问题。如果实行实名制也应当充分考虑用户的信息安全,可以采取第三方保管用户信息并作验证的机制来实现。在本次研讨中提出的“间接实名制”的方案值得国家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予以审慎考虑,充分权衡利弊,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和谐繁荣。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