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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疫情过后各类合同纠纷数量的上升

    日期:2020-03-21     作者:陆祺(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谢启昕(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一、疫情过后合同纠纷数量上升的趋势和原因

随着最近几天国内新的疑似病例每天增长降至两位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国内的蔓延逐步得到控制,各行各业全面复工复产已经指日可待。然而,疫情所导致的各类企业经营困难和问题却普遍存在。居民消费尚处于低位,企业现金流紧张,物流受阻,原材料采购困难,部分企业员工难以到岗等等,这些问题短期内并没有因为疫情整体形势好转而消失。受这些因素影响,各类法律争议,尤其是合同纠纷的数量明显上升。

 

二、哪些类型的合同纠纷数量上升最为明显?原因为何?

这次疫情对于经济的影响,无论对于中国还是世界,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打击都是全方位的。因此,笔者对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的各类纠纷难以面面俱到,本文仅讨论以下几类目前数量上升最多的合同纠纷,抛砖引玉:

(一)各类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各类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是受疫情影响,数量上升最明显的纠纷类型之一。比如今年2月初,法国石油巨头道达尔能源收到中国某液化天然气买家的不可抗力通知时,就明确表示拒绝承认此次疫情是不可抗力,要求中国买家承担延迟收货的违约责任。此前,该中国买家因为大连、曹妃甸等地的天然气转运港口停工,液化天然气无法卸货,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抗辩,要求道达尔免除己方延迟收货的违约责任。

 参照货物买卖合同,各类服务贸易合同纠纷也因为以上类似的原因大量出现。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是受此次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产生的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普遍程度不亚于买卖合同纠纷。各地政府采取的封城、停工、停课等措施;居民消费需求的锐减等等因素,是导致各企业、商铺无法正常营业,或者即使开业也无生意可做,进而要求减免租金或者没有能力承担租金的主要原因。

(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量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各地政府的停工措施导致工程无法按期施工,或者封城措施致使工人无法按时返岗开工。

(四)劳动合同纠纷

在疫情影响下,目前已经先后有IT培训机构兄弟连教育、甜品连锁店许留山等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申请破产。因资金链紧张而裁员或降薪的企业,虽较少见诸新闻报道,但实际则比比皆是。此类情况引发了大量的经济性裁员和劳动合同纠纷,也凸显了当前企业所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

 

三、司法机关对与疫情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那么,在如何处理因疫情导致的各类合同纠纷这一问题上,司法机关的处理原则是怎样的呢?

根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2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病毒疫情,各级政府也依法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符合我国《合同法》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属于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作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其常委会下属法工委的这一意见,也基本可以代表司法机关目前的意见——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属于不可抗力。对于受疫情影响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司法机关将查明事实,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平原则妥善处理。

 

四、笔者建议

关于当事人在面临疫情所导致的合同纠纷时具体应当如何应对,我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1、面对国际贸易中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及时开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但是切不可偏信这一证明书的效力,而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证明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损害后果,以及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中载明的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信大家也都注意到了近期的一则新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贸促会”)将为国际贸易中受疫情影响的中国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该证明书可被用于证明由疫情所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的真实性。

然而,如果当事人简单地认为只要有了这一纸证明就能保证自己提出的不可抗力的主张得到支持,而疏于全面地收集证据,那很可能会遭致败诉。尤其是贸促会的证明书一般都被用于涉外诉讼或仲裁中,败诉风险更高。其中关键在于: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只是证明了当事人主张的构成所谓“不可抗力”的事实的真实性,但却不会在证明书中证明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以及合同无法履行和不可抗力事实的真实性。更有甚者,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证明书上所载明的事实依照当地法律不构成不可抗力,而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就是外国当地法律。例如,贸促会证明书可以湖北省政府禁止除疫情防控所必需的工作车辆和人员之外的其他车辆和人员在疫情警报解除之前出入湖北省的事实,但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仍须举证证明湖北省政府的该项措施是在货物抵达湖北省境内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离开湖北省之前这段期间内,所以在客观上直接导致了这批货物无法按时转运和交付。如果合同约定适用的是外国法,还应当查明根据约定适用的外国法,湖北省政府的上述措施能够构成不可抗力。如此方能使当事人基于不可抗力要求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的主张更有可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2、除不可抗力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抗辩理由,且适用时更为灵活,当事人应具体分析,合理选择抗辩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可见,如果情势变更原则运用得当,同样可以起到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的效果。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形合理选择抗辩理由。例如,现在疫情防控趋势逐渐向好,各地普遍开始解除封城封路的措施,但是由于人们普遍担心传染风险,很少上街消费,部分商铺仍然生意惨淡,此时经营者若希望减免房屋租金,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抗辩,显然更易获得法律支持。

3、主张因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时,当事人务必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的证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对由于新冠病毒疫情所导致的各类合同纠纷时,应根据个案的案情事实,具体分析,合理选择诉讼策略。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减轻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并及时提供相应证据,以便为协商和解创造条件,尽可能减少为解决法律纠纷所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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