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1【指引依据】为帮助和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有关遗嘱见证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本市律师办理该类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时参考。
1.2【遗嘱释义】本指引所称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3【遗嘱见证释义】本指引所称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遗嘱人的委托,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见证律师,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见证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签署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1.4【遗嘱见证的律师】从事遗嘱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遗嘱见证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
1.5【遗嘱见证的范围】律师遗嘱见证的时间应当是遗嘱人以及相关人员被见证的行为发生之时,律师遗嘱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野所能见到的范围。
1.6【勤勉义务】律师应能真实地反映并客观地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依照与见证遗嘱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要求,尽到审慎、勤勉义务,防止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的足以引起遗嘱无效的法律瑕疵。
1.7【利益冲突】律师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业务。
1.8【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严守职业道德,恪守执业纪律。律师对委托人申请办理的遗嘱见证事务,以及在办理遗嘱见证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章 建立法律服务关系
2.1 【委托前的审查】律师应当通过观察、询问,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能力进行判断。律师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医生开具的精神状态的证明。除遗嘱人存在以下情形外,见证律师可与遗嘱人进一步磋商,建立法律服务关系:
(1) 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遗嘱人逻辑混乱,经律师释明后仍然没有改善的;
(3) 遗嘱人存在违法动机或目的,或期望订立遗嘱内容或所涉遗产标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
(4)不适合提供律师见证服务的其他情形。
若遗嘱人存在以上情形,律师应告知遗嘱人,不适宜提供相应遗嘱见证业务服务。
2.2【释明义务】律师在接待遗嘱人时,可向其介绍、解释包括遗嘱的含义、遗嘱的形式类别、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公证遗嘱与律师见证遗嘱的区别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规定。
2.3【遗嘱意向的初步询问】律师在接待遗嘱人时,应当询问遗嘱人设立遗嘱的原因、意愿,遗嘱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情况,遗产范围等基本信息。
2.4【法律服务内容告知】律师在接待遗嘱人时,应当向其介绍律师遗嘱见证的工作模式、收费标准、见证流程、工作范围及律师进行遗嘱见证的法律意义和责任限制。律师应当向遗嘱人特别说明,律师仅对遗嘱人身份、立遗嘱的过程、立遗嘱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见证。
2.5【风险告知】律师事务所与遗嘱人建立委托关系,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要求遗嘱人签署风险告知书。法律服务合同中建议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过错导致遗嘱无效或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见证费用。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的数额可考虑约定以律师见证已收取费用的3倍为限。
2.6【委托关系的建立】律师与遗嘱人建立委托关系时,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遗嘱人身份情况、健康状况、真实意愿、遗嘱主要内容、对遗嘱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是否理解等基本信息。遗嘱人阅读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亲笔签名署期。
遗嘱人本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合同,不能委托、授权他人代为签名署期。
2.7【见证费用的支付】遗嘱见证律师费用应当由遗嘱人支付,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与遗嘱继承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支付,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支付。
2.8【见证法律服务的独立性】遗嘱人要求律师提供见证遗嘱关联的其他法律服务(例如委托提供咨询意见、委托尽职调查、遗嘱执行人、死后生效委托、遗嘱监护或监督服务等)的,双方应在《法律服务合同》中以特别条款或者另行签署补充合同的方式对其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约定,约定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律师费、责任承担等。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接收与审查
3.1【遗嘱见证所需材料】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供下列材料:
(1)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权利证明;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2【材料的接收】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见证律师应尽量仅收取复印件,原则上不收取原件。遗嘱见证时,遗嘱人应当提供原件,以便见证律师作形式审查。律师收取文件、材料时应制作材料清单,并由遗嘱人签名,注明提交时间和材料来源。
如必须收取原件的,在移交时应做好签收手续。律师归还所收取的原件时,应由遗嘱人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签收确认。
3.3【材料的审查】律师对于遗嘱人递交的材料仅做形式审查。遗嘱人递交材料时,应当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承诺所递交材料的真实性。
律师认为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的,应告知其作必要说明或进行补充。
第四章 遗嘱的审查
4.1【见证遗嘱的类型】律师可以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打印遗嘱提供见证服务。对其他类型的遗嘱性文件提供见证服务时,应当慎重。
4.2【遗嘱订立内容的询问】律师应当在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前,确定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真实意思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遗嘱人的身份信息、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2)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人员;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如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财产,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生前赠与等方式进行处分,是否已存在设立担保、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等;
(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遗嘱草稿是否为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
(5)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遗嘱草稿,需由律师代拟的,应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愿;
(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具体方式;
(7)确认遗嘱的主文内容并告知遗嘱的法律后果;
(8)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由律师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确认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律师应在笔录上签名署期。
4.3【代书遗嘱的内容】遗嘱人委托律师代书遗嘱的,遗嘱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个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2)遗嘱继承人、遗嘱受益人的姓名、个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遗嘱继承人的关系;
(4)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基本信息;
(5)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6)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的具体内容;
(7)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栏。
4.4【遗嘱的审查】对于所要见证的遗嘱,律师应当就以下内容再次进行审查:
(1)遗嘱人的身份信息及遗嘱处分财产信息与相关证明文件是否保持一致;
(2)遗嘱处分的内容是否与谈话笔录中记载内容相符;
(3)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需要保留必要遗产的情形;
(4)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遗嘱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5)其他与遗嘱效力相关的情形。
4.5【遗嘱的修订与风险告知】遗嘱内容经律师审查,若存在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律师经整理、誊清后,应当告知建议遗嘱人修改、补充的原因,并交由遗嘱人核对并确认。
遗嘱人的意见与律师修改意见不一致的,律师应充分告知遗嘱人法律风险。
律师在充分告知遗嘱人法律风险后,若遗嘱人仍坚持己见,且因此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重大风险时,律师可以向律师事务所申报,申请终止见证法律服务。以上过程,应记入谈话笔录。
4.6【遗嘱审查】遗嘱审查的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遗嘱审查时,必须由见证律师亲自审查;
(2)应注意审查遗嘱人是否有能力审阅全文,完整理解遗嘱内容并对确定的遗嘱内容无异议;
(3)审查过程中,律师可以安排录音录像;
(4)遗嘱审查时不应当有其他无关人员在场;
(5)审查结束后,应提示遗嘱人在谈话笔录中。
第五章 见证程序
5.1【遗嘱见证的内容】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律师仅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的过程、遗嘱人在遗嘱上落款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见证。
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该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为遗嘱人所有等,见证律师没有审核的义务。建议见证律师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关财产凭证,进行形式审核,且遗嘱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5.2【遗嘱见证的过程】律师见证程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1)见证律师向遗嘱人介绍中国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询问遗嘱人的基本情况;
(2)见证律师应当审核遗嘱人的人身关系基本情况;
(3)由遗嘱人陈述遗嘱基本意愿,确认遗嘱主文内容等;
(4)介绍见证律师基本情况,并出具律师证供遗嘱人审查。律师与遗嘱人共同签署与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益人无利害关系的声明或说明;
(5)如果对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疑问的,见证律师可要求遗嘱人或其亲属出具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
(6)当场由遗嘱人书写遗嘱,或由代书人书写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
(7)遗嘱书写或打印完毕后,律师或遗嘱人应当朗读遗嘱的全部内容。律师应询问遗嘱人是否理解遗嘱内容,确认遗嘱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8)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名并签署年月日;
(9)律师制作见证书,由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名;
(10)遗嘱见证过程可以安排录音录像。
以上步骤均应留有见证笔录作为工作底稿保存。见证笔录应当在见证当日由遗嘱人、见证律师签名并签署日期。
5.3【遗嘱见证书】律师事务所可以另行出具律师遗嘱见证书。见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首部,写明遗嘱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见证事项、见证材料、见证结论;
(3)尾部,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印章;
(4)附项。
5.4【见证书的交付】遗嘱见证书可按遗嘱人的需要制作相应数量的副本。
遗嘱见证书按律师事务所规定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律师应当将遗嘱见证书与遗嘱一并装订成册后,按合同约定交付给遗嘱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遗嘱人或遗嘱执行人收取时,应当予以签收。
5.5【附随告知义务】律师应履行附随告知义务,对遗嘱见证遗嘱人需了解的相关事项进行告知,防止遗嘱人对必要事项理解错误或偏差。
5.6【注意事项】 律师见证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见证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应在遗嘱每一页均签名并签署年月日;见证代书遗嘱的,遗嘱人、代书人、证律师均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字并签署年月日;
(2)遗嘱签署时,遗嘱人或代书人的签名与遗嘱主文内容之间不应留出过多空间;
(3)签署遗嘱时,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并应尽量使用书写主文内容时使用的签字笔进行签署;
(4)律师见证书由律师见证页和见证的遗嘱构成。律师见证页应由两名见证律师签名,并由事务所加盖事务所公章。
(5)律师见证书应当进行装订。装订后,应当在骑缝处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若律师见证书为多份的,应确保各份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每份文件的页数完整;
(7)委托后办理遗嘱见证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见证。
第六章 遗嘱见证的归档与保管
6.1【见证服务结束】 除律师与客户另有约定外,律师将遗嘱见证书交付给遗嘱人时,视为遗嘱见证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已全部完成。
6.2【归档材料】律师对于遗嘱见证法律服务进行归档时,归档卷宗中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1)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
(2)遗嘱及遗嘱见证书复印件;
(3)遗嘱内容相关材料复印件;
(4)接案笔录、遗嘱询问笔录、见证笔录、风险告知书、材料签收单等工作流程文件;
(5)记载见证过程的影音载体;
(6)律师事务所归档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3【案卷的调阅、调取】遗嘱见证案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遗嘱见证案卷可转为普通卷保存。
遗嘱生效前,遗嘱见证卷宗不得对外借阅,见证律师不得泄露遗嘱内容。
第七章 附则
7.1 本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本市律师在开展遗嘱见证业务过程中涉及业务开展、利益冲突、风险控制、归档等事宜可参考本指引。
7.2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十一届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作为律师从事遗嘱见证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与建议。
7.3 本指引不适用于律师办理涉外遗嘱见证法律服务。
本指引起草小组:
小组组长:
吴卫义 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主任
副组长:
张 寅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忠文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小组成员:
吴 琼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桂芳芳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 洁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高明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 兴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焕娥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陆珊菁 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燊昊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