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3月21日至22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学院、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税改背景下的税法服务机会展望——‘金税三期’系列活动之四”主题讲座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东方会堂举行。 本次培训共设三个主题,分别为政策篇、实务篇以及展业篇,共计十五场专题讲座。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将从扣缴义务人为中心的模式逐步转变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并重的模式,并且纳税人自行申报和资料保存的义务逐步加大。“金税三期”系统已自2016年底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上线,覆盖各个行业、所有税种以及所有税务管理工作环节,而个人所得税作为之前未被特别“关注”的税种,可能进入税务征收管理的“雷达”。实务篇下半部分,主要从多角度讨论风险以及风险防范规划。
一、个税纳税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
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王录春律师主讲,从个税法的新规定以及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阐述。首先介绍了个税法新规下的重要内容。模拟税额占应税所得的比例,应税所得越大,税额占应税所得的比例越高。就律师事务所而言,如果授薪律师边际税率达到45%,则可以考虑改成合伙人。反避税条款下,如果涉及减少关联方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反避税是律师可以开拓业务的空间,不仅是税务行政和刑事诉讼,还包括大型交易里面的涉税条款。在独立交易原则的背景下,目前还有不少立法上的空白,比如什么是关联方,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什么是正当理由标准,这些领域也存在律师服务空间。比如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律师的思维方式出具文件,找到不被纳税调整的事由等。再比如,在出让方是个人的情况下,受让方有代扣代缴义务,在协议中要约定税负的承担,或者提醒客户作为谈判的筹码,有利于体现律师的专业性。同时,在提供纳税调整相关建议时,需要考虑风险,以风险提示方式提出为好。针对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税务机关启动纳税调整都是有充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以现实公开的境外SPV壳公司个人股东被追税案例为例,介绍相关案例,提出律师帮助客户设立SPV壳公司时应当妥善考虑。针对一般反避税(GAAR规则),从征管趋势看,每个税种中都会加入反避税条款,作为所有税种补税依据,弥补行政和刑法立法不足。在个税法实施条例中,反避税的法律后果中没有滞纳金和罚款,原因是主观恶性不大,但国家需要保证税收利益。在争议解决方面,基于真实的房地产税案例指出,如果在处罚决定书出具前,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客户沟通,从法律层面和法律逻辑去解释,会取得好的效果。最后,提到了个税调整后律所如何应对反避税的问题。
二、个税的刑事风险防范及税务筹划
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章海鹰律师主讲。
新个税法下的协税配套措施,包括:1、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2、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3、纳税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新税法增加护税规定,包括:1、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2、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3、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对于境外的收入,CRS成为富翁的紧箍咒,以后再采用偷逃税款方式避税的风险会非常大。对此,介绍了范冰冰案例,被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8.8亿。范冰冰采用的方式是隐瞒收入,就法律责任而言,拆分合同隐瞒真实收入,4倍罚款,2.4亿元;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3倍罚款,2.39亿元;担任法人的企业少计收入,1倍罚款,94.6万元;担任法人的两户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0.5倍罚款,0.51亿元、0.65亿元。罚款近5亿。刑法有逃税罪(以及变迁),最高刑期为7年,但可以适用“首罚不刑”。特别要注意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合法地帮助客户进行税收筹划。
接着,以吴京《战狼》票房分成收入为例,介绍了税务筹划思路。节税第一步:2015年在新疆霍尔果斯成立“北京登峰”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登峰”享受当地对影视行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财政奖励返还政策),节税2.621亿元,再利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产生的的分红、股利等投资收益免税的法律规定,将利润分回“北京登峰”;节税第二步:2016年北京登峰两名股东分别成立“凯燃(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与“旋岚(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北京登峰”两名自然人股东变更为两家个独企业股东。这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分别落户上海某税收洼地园区享受税收财政返还政策,节税0.2395亿。吴京团队从2015的开始做省税方案的整体规划,成功稀释2017年《战狼2》所带来的高收入高税负的问题。节税金额总计达2.8605亿。吴京合法享受了所有的税收优惠,不会被追溯。有意思的是,吴京在采访中提到“每个演员的片酬都很低,张翰的只有100万左右,女主角卢靖姗也很爽快,在片酬问题上,直接让吴京看着给,能给多少就给多少,弗兰克·格里罗也是一反常态片酬只要了20万美元”,这也是税务筹划的思路之一,即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种类。
最后,分享了股权转让所得的案例。案例中,股东用利润转增目标公司资本,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为避免该税,股东考虑成立新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新公司,新公司转增资本。然而这一思路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质疑,因为股东转让给新公司不可以平价转让(低价转让没有合理目的)。建议股东成立新公司,新公司增资到目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按照约定分红),然后分红,转让股权。随后如果股东再高价转让股权,股东可以夫人名义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目标公司增资持股20%,然后将股权转让。最后,总结了律师税务法律服务的目标:坚决杜绝一边违法偷逃税款,一边无谓地多缴税;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合法降低税收负担。
三、“金税三期”系统下的争议最新案例分享
由德勤税务争议解决团队核心成员王葆春总监主讲。在税改降税的背景下,2019年1月17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2019年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是确保降税减费、确保完成预算确定的税费收入。为此,加强征管刻不容缓。
第一部分,针对金税三期及对纳税人的影响进行介绍。首先回顾了金税三期的“前世今生”。金税一期是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在50个大中城市试点;金税二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开票、认证、交叉稽核、协查等子系统;金税三期是拥有一个覆盖全国的行业网络、一个国家级税务处理中心(含备份中心)、70个省级税务处理中心(含备份中心)、80万个工作站,年事务处理量超过10亿笔、内部用户约80万人外部用户过亿的,覆盖各级国地税、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的全国性信息系统。金税三期可以归纳为一个平台,二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四个系统包括行政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税收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介绍了几个重要系统:(1)电子底账系统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升级版,采集了采购+销售所有交易信息,进行关键字匹配。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存储(电子底账)——逻辑分析筛选(大数据、SQL)。借此系统,税务局只要案头分析,不需要到企业核查。(2)跨区域税收风险管理联动协作系统是税务机关常用,但纳税人不太直观了解的。跨区域税收风险管理联动协作系统针对非正常户、欠税户、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异常个人等问题,通过实施协同管控、情报交互、协助调查等方式,打通跨区域的信息协作及征管互助渠道,对重点监控纳税人和重要风险事项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遏制跨区域税收风险。(3)税务风险排查管理系统是强大的税务系统,各地有不同的特色,各地有不同的风险指标和风险模型。以千户集团纳税服务和管理风险排查服务系统为例,千户集团分50多个行业,逾千个模型指标。信息来自于电子底账系统以及千户企业每三年交一次的账套资料。还包括第三方信息,比如国资、财政、工商、社保等政府部门、互联网等。金税三期可以通过以下各种方式对企业的全流程财税数据进行核查:企业的应纳税额、资金、收入、利润、库存、成本费用。随着纳税人信息透明化,税务机关借助这些系统和信息,不需要到企业查账即可以了解所有信息。
第二部分,分享了三个来自金税三期系统的不同类型的案例。针对企业应对策略和提升税务管理的思路,中小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1)税务风险意识不强,重筹划轻风险控制;(2)管理模式简单、管理环节滞后,应对税务风险的方式基本上是被动的、应急的和临时的;(3)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资源缺乏,自主处理复杂税务问题能力弱等。为此,应当:(1)推升管理层的风险意识:被动管理à主动管理;(2)提升税务风险管理层面:防风险为主à创效益为主;(3)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事后管理à事前管理,最好能推动政策改变。应对金三系统,推进和完善企业税务的信息化管理也是降低风险的方法。
四、个税法律风险防范路径规划(从企业和个人角度的探讨)
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易律师主讲。实践中,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税务局,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有错误的认识,或者为了操作上的便利有意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混淆。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将从扣缴义务人为中心的模式逐步转变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并重的模式,并且纳税人自行申报和资料保存的义务逐步加大。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有必要将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各方在新个税法下的责任做个梳理,界定清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这次个税改革是全方位的突破性变革。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的改革幅度和力度超过了此前的历次修正,是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中一次意义深远的历史性变革。体现在居民身份判定、专项附加扣除、全新扣缴和申报制度、个税征管加强等方面,为了顺利过渡,出台了个税优惠政策衔接,而最大的挑战在于人事管理方面。接着,简要介绍了本次改革的重要方面,涉及制度上的变革(从分类税制到综合与分类结合税制);税率上的变化(应税收入税率调整,并且扩大了低税率档和收入级距)。针对综合所得税前抵扣部分,该等扣除开始和国际接轨,属于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史上的一大进步。在征管和申报方面,新税法要求纳税人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将纳税人识别号提供给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方式上,新个税法实行扣缴+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三位一体”的申报方式。纳税人要开始习惯自己向税务机关的申报,而不像以往都由代扣代缴解决。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居民的综合所得,比如工资薪金所得,无需办理年度的汇算清缴。
第二部分,着重介绍征管方式上的变革。新个税法的征管方式相比以往更为系统化,从流程上看,包括实名认证、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以及信用管理各个环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个税法加强了后续管理以及信用管理。针对预扣预缴/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模式,预扣预缴模式适用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都只需要代扣代缴。对于居民个人已经被预扣预缴的综合所得,因存在各种预扣预缴的情形,到次年的3月,需要居民个人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新个税法下,不是扣除800了。针对非居民个人,所有收入都实行代扣代缴。另外非居民如果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这是非居民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特别针对年度汇算清缴,归纳了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并且申请退税以及在非居民变成居民的情况下,需要汇算清缴。由于汇算清缴可以委托办理,未来是否可以作为律师的部分业务,可以拭目以待。随后,针对新规定的自行申报做了归纳,除了综合所得,律所的合伙人针对其经营所得,需要履行自行申报的义务。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比如,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从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可以采用邮寄、远程、上门等方式,未来是否可以作为律师的部分业务,亦可以拭目以待。
最后一部分,归纳新个税法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责任。从纳税维度看,纳税人主要责任在于信息收集和报送、实名办税、汇算清缴、离境清算等,特别针对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提出三点要求,包括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留凭证等资料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税务机关针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进行各种形式的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协同管理、事后抽查、联合惩戒等。相对的,个税法下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与纳税人相对应,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包括扣缴税款以及汇算清缴、信息报送、留存资料、监督核查、扣缴信息反馈等。最后,针对风险控制路径,对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了归纳,并对税务争议解决的一般流程做了介绍。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陆 易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