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依然严峻,每时每刻都在牵动着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心,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以举国之力,千方百计调配资源,集聚湖北医疗力量,全国各地兄弟省份不断派遣大批医疗队驰援湖北,广大义务人员不顾生命安危,正夜以继日地战斗在抗疫第一线。
对此,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业务委员会组织我们对广大医务人员在法律上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梳理分析,以向抗战在一线的医务战士致敬!
一、抗疫医务人员的构成
(一) 本次抗疫的主力军是来自全国各地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
依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要求,我国医疗机构是以公立医院为主体、民营医院补充的模式进行总体布局的,公立医院在医疗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本次参与抗疫救治的医务人员也主要来自湖北及全国各地的公立医疗机构。
截止于2020年1月30日,据统计,国家卫生健康委从29个省区市抽调了近6000人的医疗队支援湖北的疫情防治工作,根据疫情需要,驰援湖北的医疗队还在陆续增加中。
(二) 本次抗疫医务人员的分类
本次抗疫医务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医生:以传染病科、呼吸科、急救医学科的医生为主,兼有其他学科的医生。
2. 护士:以普通护士为主,具有ICU护理经验的护士工作任务更为繁重。
3. 辅助诊断科室的医生及技师:主要涉及化验检测及影像处理。
4. 医疗行政人员:负责医院、医疗队及医疗资源的管理及协调工作。
5. 其他与抗疫救治相关医务人员。
上述医务人员在抗疫前线分工负责,冒着被感染的生命危险,日以继日地救治感染患者。
二、涉及抗疫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生效时间 |
性质 |
发文机关 |
(一)法律法规 |
||||
1、 |
《执业医师法》 |
1999.5.1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2、 |
《药品管理法》 |
2019.12.1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3、 |
《传染病防治法》 https://law.wkinfo.com.cn/legislation/detail/MTAxMDAxMzMxNzg%3D?module=&fromType=qrcode#No270_Z9 |
2013.6.29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4、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2007.11.1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5、 |
《侵权责任法》 |
2010.7.1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6、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2013.1.1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7、 |
《刑法》 |
2017.11.4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8、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2020.6.1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9、 |
《护士条例》 |
2008.5.12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10、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2016.2.6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1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2011.1.8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12、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2011.1.8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13、 |
《医疗纠纷处理与预防条例》 |
2018.10.1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
14、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
2003.11 |
部门规章 |
卫生部 |
15、 |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检管理办法》 |
2004.12 |
部门规章 |
卫生部 |
16、
|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护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
2015.1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办公厅 |
17、 |
《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
2019.5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 |
18、 |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
2020.1.22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19、 |
《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
2020.1.23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健委 |
20、 |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1.26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健委 |
21、 |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
2020.1.26 |
部门规章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
22、 |
《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0.1.27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健委 |
23、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 |
2020.1.27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24、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
|
2020.1.28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健委 |
25、 |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
|
2020.1.30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健委 |
26、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
2020.2.1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
27、 |
《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2020.2.2 |
部门规章 |
国家卫健委妇幼健康司 |
28、 |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
2003.11 |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三)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及国家政策 |
||||
29、 |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
2014.4.22 |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AE%B6%E5%8D%AB%E7%94%9F%E5%92%8C%E8%AE%A1%E5%88%92%E7%94%9F%E8%82%B2%E5%A7%94%E5%91%98%E4%BC%9A/7650439 |
30、 |
“关键时期 全面战’疫’ 依法防控”的决定
|
2020.2.5 |
国家政策 |
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三、医务人员抗疫期间的权利
(一)获得数量充足、符合规范要求的用于防范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风险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权利。
法规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
第64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55条第2款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3.《护士条例》
第22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4.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一、基本要求 (三)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储备质量合格、数量充足的防护物资,如消毒产品和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隔离衣、眼罩等防护用品,确保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到位。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手卫生是感染防控的关键措施。
5.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心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 (二)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各地要落实好对医务人员的劳动保护,对接诊和收治患者医院在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医务人员得到安全的防护设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必要时戴乳胶手套、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等。
6.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第九条 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二)基本要求。2.根据防控实践的需要,为医务人员提供数量充足、符合规范要求的用于防范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风险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其他支持、保障措施。
7.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二、重点部门管理 (一)发热门诊。3.配备符合要求、数量充足的医务人员防护用品,发热门诊出入口应当设有速干手消毒剂等手卫生设施。
(二) 获得工伤保险、临时性工作补助、抚恤金、岗位津贴、表彰、奖励等待遇的权利
法规依据:
1. 《执业医师法》
第33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2. 《护士条例》
第13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C%89%E6%AF%92%E6%9C%89%E5%AE%B3%E7%89%A9%E8%B4%A8、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23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3. 《传染病防治法》
第11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4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9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护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九、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50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与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护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4%BC%A0%E6%9F%93%E7%97%85%E9%98%B2%E6%B2%BB%E6%B3%95》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AA%81%E5%8F%91%E5%85%AC%E5%85%B1%E5%8D%AB%E7%94%9F%E4%BA%8B%E4%BB%B6%E5%BA%94%E6%80%A5%E6%9D%A1%E4%BE%8B》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七、完善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三)获得身体健康关注和心理健康干预的权利
法规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护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九、...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
2. 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一、基本要求 (四)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增强医务人员免疫力。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开展主动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和呼吸系统症状等。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医务人员健康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3.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关心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 (三)关注医务人员健康。医疗机构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形成合理梯队,避免医务人员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增强医务人员免疫力。针对岗位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医务人员开展主动健康监测,包括体温和呼吸系统症状等。各地要关注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组织专业力量开展“一对一”的心理干预服务,协调辖区内酒店等场所,供医务人员就近休息。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要点
三、医护及相关人员
心态:过度疲劳和紧张,甚至耗竭,焦虑不安、失眠、抑郁、悲伤、委屈、无助、压抑、面对患者死亡挫败或自责。担心被感染、担心家人、害怕家人担心自己。过度亢奋,拒绝合理的休息,不能很好地保证自己的健康等。
干预措施:
1.参与救援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了解应激反应,学习应对应激、调控情绪的方法。进行预防性晤谈,公开讨论内心感受;支持和安慰;资源动员;帮助当事人在心理上对应激有所准备。
2.消除一线医务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安排专人进行后勤保障,隔离区工作人员尽量每月轮换一次。
3.合理排班,安排适宜的放松和休息,保证充分的睡眠和饮食。尽量安排定点医院一线人员在医院附近住宿。
4.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持与家人和外界联络、交流。
5.如出现失眠、情绪低落、焦虑时,可寻求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健康服务,可拨打心理援助热线或进行线上心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面对面心理危机干预。持续2周不缓解且影响工作者,需由精神科进行评估诊治。
6.如已发生应激症状,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寻求专业人员帮助。
原则:定时轮岗,自我调节,有问题寻求帮助。
(四) 获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方法与技能培训的权利
法规依据:
1. 《传染病防治法》
第10条第4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2. 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第9条 第1款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开展医疗救治 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早期识别和鉴别诊断能力,重点关注老年人和有基础疾病的特殊人群,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4. 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各地要综合运用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等相关培训项目,主要利用线上培训方式,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医生、护士、管理人员以及乡村医生等的全员知识培训,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时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基本知识,包括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转诊要求、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措施等。各地要在2020年1月30日前通过各种形式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的培训,加快提高基层防控能力。
5.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关心广大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 (一)开展全员培训。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围绕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基础知识、病例发现与报告、诊疗技能、院感和个人防护、患者费用保障政策等内容,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依据岗位职责确定针对不同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防护和诊疗能力。抓紧研究已治愈病例,完善诊疗措施。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和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并开展师资培训。
6. 国家卫健委妇幼健康司《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八、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全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对门诊、急诊、检验科等重点岗位医务人员要开展培训效果考核评估,确保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
(五)因参加突发传染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有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帮助的权利
法规依据:
1.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第28条 第2款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六)获得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疫苗接种的权利
法规依据:
1.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
九、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二)基本要求。6.建立并执行预防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相关医务人员疫苗接种管理制度。
(七)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法规及政策依据:
1. 《侵权责任法》
第64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57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AE%B6%E5%8D%AB%E7%94%9F%E5%92%8C%E8%AE%A1%E5%88%92%E7%94%9F%E8%82%B2%E5%A7%94%E5%91%98%E4%BC%9A/7650439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3%95%E5%BE%8B%E7%9B%91%E7%9D%A3/1050526,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4. 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做出“关键时期 全面战’疫’ 依法防控”的决定:
“ 要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督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播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四、医务人员抗疫期间的义务
(一)接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后,于2小时内向医疗机构及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执业医师法》
第29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 《传染病防治法》
第21条 第2款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第30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3.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16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7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18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C%A0%E6%9F%93%E6%80%A7%E9%9D%9E%E5%85%B8%E5%9E%8B%E8%82%BA%E7%82%8E、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A%BA%E6%84%9F%E6%9F%93%E9%AB%98%E8%87%B4%E7%97%85%E6%80%A7%E7%A6%BD%E6%B5%81%E6%84%9F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19条 第1款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 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执业医师法》
第28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 《护士条例》
第19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AC%E5%85%B1%E5%8D%AB%E7%94%9F%E4%BA%8B%E4%BB%B6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9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4.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50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参与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三) 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做好个人防护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二、重点部门管理
(一)发热门诊。4.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要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应当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进出发热门诊和留观病房,严格按照《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见附件)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二)急诊。3.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预防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诊疗环境的管理。实施急诊气管插管等感染性职业暴露风险较高的诊疗措施时,应当按照接治确诊患者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
三、医务人员防护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强化标准预防措施的落实,做好诊区、病区(房)的通风管理,严格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必要时戴乳胶手套。
(二)采取飞沫隔离、接触隔离和空气隔离防护措施,根据不同情形,做到以下防护。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喷溅时: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防渗隔离衣。
3.为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如气管插管、无创通气、气管切开,心肺复苏,插管前手动通气和支气管镜检查等)时:(1)采取空气隔离措施;(2)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并进行密闭性能检测;(3)眼部防护(如护目镜或面罩);(4)穿防体液渗入的长袖隔离衣,戴手套;(5)操作应当在通风良好的房间内进行;(6)房间中人数限制在患者所需护理和支持的最低数量。
(三)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戴手套前应当洗手,脱去手套或隔离服后应当立即流动水洗手。
(六)严格执行锐器伤防范措施。
(七)每位患者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2. 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
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特点,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制度。基层医务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按照医务人员分级防护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等防护工作。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消毒、环境卫生工作,严防基层医护人员感染事件发生。
3.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
四、特定行业人员
(二)对于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医学观察场所工作人员、疑似和确诊病例转运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四)对于标本采集人员、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双层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必要时,可加穿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
(五)对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尸体处理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等。环境清洁消毒人员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时,根据消毒剂种类选配尘毒组合的滤毒盒或滤毒罐,做好消毒剂等化学品的防护。
(四) 落实首诊负责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切断传染源
(四)完善病例发现和报告。落实首诊负责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的旅行史或可疑暴露史,增加“咳嗽次数”“胸闷询问”等其他筛查方式和引导询问方式,提高患者检出率。对符合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网络直报的机构应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进展,24小时内对病例诊断类型、临床严重程度等信息进行订正。
2. 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三版)》
三、防控措施
(二)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 14 天内有无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居住史,是否曾接触过以上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接触史。基层相关组织将近14天内有武汉或其他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五) 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开展预检、分诊工作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卫生部《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第三条 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五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7%85%E5%8E%86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六)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患者筛查,对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立即采取规范的、有效的隔离措施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传染病防治法》
第39条第1款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39条第2款 在医疗过程中,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 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二、重点部门管理
(一)发热门诊。5.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特征,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患者筛查,对疑似或确诊患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收治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病区(房)。... 2.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经病原学确诊的患者可以同室安置。3.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和空气隔离等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进出隔离病房,应当严格执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正确实施手卫生及穿脱防护用品.
(2)(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制作流程图和配置穿衣镜。配备熟练感染防控技术的人员督导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穿脱,防止污染。
(3)用于诊疗疑似或确诊患者的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及护理物品应当专人专用。若条件有限,不能保障医疗器具专人专用时,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规范的清洁和消毒。
(七) 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工作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
二、重点部门管理
(四)收治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病区(房)。4.重症患者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症患者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患者。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开展医疗救治
...相关医疗机构要成立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工作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危重症病例诊疗方案(试行)》(见附件)要求,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积极防治并发症,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最大限度降低病死率。要对重症病例加强重点会诊,做好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对重症病例实施动态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八)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或者接受转诊的义务;及按照规定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传染病防治法》
第52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39条 第1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
二、转运要求
(二)医务人员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司机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手套。
(三)医务人员、司机转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须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五)医务人员和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九)按照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20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2. 《传染病防治法》
第39条第4款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三、遗体处置流程
(二)卫生防疫处理。对于死亡的新冠肺炎患者遗体,由所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规定,对遗体进行消毒、密封,密封后严禁打开。
(五)人员防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医务人员和遗体运送、处置人员等,按照疾病接触防护要求,进行卫生防护。
(十)不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讯
法规依据:
1. 《传染病防治法》
第69条第7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 不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义务
法规依据:
1.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5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5条第1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2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 《刑法》
第291条之一 第2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 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依法应遵守的常规性义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第63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对上述《侵权责任法》条款内容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这里从略。
五、医务人员在抗疫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医务人员在抗疫过程中需要保护自身安全,防止感染病毒
战斗在一线的医务人员因为诊疗需要,必须密切接触感染或者疑似患者,本次抗疫一直有一线医务人员被病毒感染的报道,有的医务人员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必须在确保充分防护的情况下的展开医疗救治工作,在没有病毒防护条件或者防护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暂停防疫工作,直到防护条件达到要求。
2、除抢救生命等特殊情况外,医务人员必须保证休息,不能超负荷工作,以免过度劳累导致疾病或者病毒感染。
3、医务人员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当优先得到充足的营养,只有充分的营养保证,才能增强抵抗力,更好地抗疫。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信息及病历资料属于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本次抗疫救治过程中,2020年月6日,文山州人民医院3名医务人员及2名财务人员因偷拍、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病程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在抗疫过程中,医务人员仍然需要避免与患者及其家属产生冲突,发现有纠纷矛盾苗头,或者情绪过激患者及家属,应当及时回避,以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
医患矛盾是中国医疗行业的一个顽疾,由于本次疫情非常严重,湖北个别地区医疗资源非常紧张,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毒感染存在着极大的恐惧,存在心理失衡的情况,虽然医务人员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付出极大牺牲,但是仍然难免在个别患者诊疗过程中出现矛盾冲突情况。
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四医院一患者因病毒性肺炎去世,患者家属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救治医生的头部和颈部,医生防护服也被扯坏。警方依法对柯某刑事拘留。
医患双方共同的敌人是新型冠状病毒,期盼这次全国医务人员付出的汗水和生命,能够让医患纠纷处理回归理性,杜绝伤医杀医事件的发生。
六、 结语
我们相信,通过广大奋战在一线医务人员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够战胜病疫!感谢辛勤抗疫的医务人员,期待你们早日凯旋,祝愿祖国早日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