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港澳台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我国的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成熟,股权转让在企业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频频出现,特别是在全球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行业调整、企业整合活动日趋活跃。律师代理客户股权交易业务时,除解决法律问题外,税务问题也应有所考虑。税收成本是股权转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因此所得税又成为主要的税收成本。对于这个问题,税务部门自1998年起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律师界和企业对于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开展了丰富的研究讨论,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方案。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股权收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两种方式,并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具体处理方法。本文在回顾股权转让相关税务文件的基础上,分析其税务处理的变化,以A公司股权转让为案例,提出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案,以期帮助企业降低纳税成本。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法规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只有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股权收购中所得税的两种处理方法: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一般税务处理即: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如果企业股权收购符合该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等),且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文件回顾可以看到,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相关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提高后,又区别不同情况制订具体细化的处理方法:国税发[1998]97号文规定,对股权转让价差中所包含的原股东留存收益不计入股权转让所得计缴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一律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4]390号补充例外情况,即在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几个文件的陆续出台使得股权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在计税基础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2009年出台的财税(2009)59号文在上述基础上,针对目前日益频繁的企业并购活动进一步规定了免税处理的相关条件。如果企业股权转让能满足文件规定的特殊税务处理适用条件,那将节约巨大的税收成本。下面拟以A公司股权转让为案例,通过对几个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寻求在当前政策环境下,股权转让的最优税收策略。
案例资料:A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1个亿,由股东甲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乙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60%和40%的股权。A公司目前的所有者权益结构为:股本1亿元,留存收益2000万元(盈余公积750万元,未分配利润1250万元)。现有产业链上游公司B公司拟收购A公司80%股权,协议收购价1.2亿元,对价方式尚未最终商定。
对于该项案例,如果不做任何税收安排,由B公司直接向股东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购买60%和20%股权,那么甲公司应按股权转让所得3000万元(12000×0.6÷0.8-6000)确认所得税750万元,乙公司按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12000×0.2÷0.8-4000÷2)确认所得税250万元,甲、乙公司合计发生的税收成本为1000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到,甲、乙公司对股权转让收益将承担较高的税收成本。如果运用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那将会有效降低税收成本,从而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方案一:先由A公司将未分配利润1250万元全部分配,再向B公司转让股权。分配股利后,A公司的净资产下降为1.075亿元,B公司应支付的收购对价也减少1000万元(1250*0.8)。通过上述运作后,甲、乙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分别为:
甲公司:(11000×0.6÷0.8-6000)×0.25=562.50万元
乙公司:(11000×0.2÷0.8-4000÷2)×0.25=187.50万元
甲、乙公司的税收成本合计为750万元,较筹划前的税收成本下降了250万元。
方案二:该案例中,B公司拟收购A公司80%的股权,达到财税(2009)59号文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的股权比例要求。由于A、B公司处于同一产业链,在生产销售上具有密切联系,A公司可以通过与B公司协商支付对价的方式,要求B公司以所持有的某下属公司的85%以上的股权作为对价进行股权交易,这样一方面满足财税(2009)59号文关于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免税重组,直接节约所得税成本1000万元;另一方面,收购了产业链的上游公司,对A公司日后的更快发展奠定了基础。
当然,该方案能否实施取决于B公司是否接受A公司提出的对价条件。为促成交易达成,A公司可以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如A、B公司可以在谈判中制订相关条款,允许B公司对拟作为股权支付额的下属公司保留董事会的多数表决权等,使得B公司对该公司仍具有一定的控制力等。
通过对A公司转让股权行为进行不同的税收安排,A公司的所得税从1000万元降低到零,A公司获得了巨额的税收利益,直接减少现金支出,实现合理避税的目标。由于每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千差万别,每个方案的可行性也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律师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针对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提升企业价值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税收筹划强调的是合理避税,而且税收筹划本身也有一定的成本,制订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依法纳税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只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基于股权转让业务的复杂性,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律师认真学习领会相关税务文件,并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这样才能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
2.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分析”必不可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失去了可行性。
3.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律师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行为,在错综复杂而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律师在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方案中,为降低税收成本做出相关税收安排的同时,要考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案例分析的方案二,由于B公司与A公司同处一个产业链,因此可以考虑要求B公司以持有的股权作为交易对价。如果B公司与A公司处于两个不同行业,这样的操作需谨慎考虑对企业总体战略的影响,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这样才能保证取得财务利益,增加企业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企业间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会愈加活跃;同时税收法制进程的加快,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将会有更广阔的研究空间,寻求合理的筹划空间、为企业量身定制税收筹划方案也对广大商务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业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