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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2014年第07期    阅读 7,127 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

  20144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举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颁布及施行发布会”,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正式面世,并已于201451日起施行。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定的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结合自贸区法制环境建设的特点,充分借鉴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先进理念与成熟经验,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既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和潮流,也符合中国仲裁发展实际情况与特有规律,是境内外开放程度、灵活程度最高的国际化的仲裁规则之一。

  《自贸区仲裁规则》全文共1085条,吸纳和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主要的创新点包括:完善“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规则紧密结合了2012年修订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前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以及证据保全的内容,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突破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名册制”限制,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确立更为开放的仲裁员选定方式,既体现了仲裁员名册制对当事人选择的参考和辅助作用,同时又不会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造成过多的限制;细化了“案件合并”、“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在仲裁实践中便于有效解决关联案件,保持裁决的统一性,有利于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和减少讼累的目的;通过设立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员调解程序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等;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设了“小额争议程序”,降低了相应的仲裁收费。

  《自贸区仲裁规则》不仅适用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涉自贸区”仲裁案件,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适用于其他民商事仲裁案件。

  自贸区仲裁规则作为自贸区争议解决制度创新及法律保障的重要制度性成果,是构建自贸区以及上海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自贸区今后在法制环境建设方面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制度改革的经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供稿:市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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