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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浙江“延迟复工令”引起的劳资纠纷化解之法律依据

    日期:2020-03-27     作者:刘璐(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20201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9 24 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同一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9 24 时前复工。上海与浙江几乎同时发布延迟复工令,相信之后其他省、市政府也会陆续相继发布。对于延迟复工令发布期间大家较为关心的工资支付等相关劳动法律问题,笔者整理出如下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与地方政府发文之间的关系以及适用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9 24 时前复工。上海、浙江地方政府发文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

就目的而言,发文目的皆在于“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就内容而言,地方政府发文是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指导精神下,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的处理措施。

就适用方面,两者同时适用。对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企业应予以执行。同时上海和浙江已经于2020124日起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可以就本行政区域响应措施做出决定。故上海和浙江所属各类企业应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但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延迟复工的适用范围

上海和浙江地方政府发文中对于延迟复工的适用范围是所属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对于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原则上不受该通知约束。但考虑到目前防控疫情的需要,笔者也建议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样参照执行。 

三、2020124日至29日期间性质认定以及待遇支付问题

基于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及上海、浙江地方政府发文的规定和精神,2020124日至29期间由于所属性质不同,工资支付标准也不同,拟通过表格做下列总结:

时间

性质

加班费支付标准

20201.25-1.27

法定节假日

300%日工资

20201.24

20201.28-1.30

休息日

200%日工资

20201.31-2.1

特殊假期

200%日工资

20202.2

休息日

200%日工资

20202.3-2.9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属于“停产、停业”

不属于加班,支付正常工资

20202.8-2.9

休息日

200%日工资

目前对于2020124日至22日期间的定性与工资支付相对较为明确,存有较大争议的是202023日至29日期间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问题。

首先,上海和浙江地方政府发文中,第一条开宗明义就提出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倾向于认为上述内容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

其次,上海和浙江地方政府发文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因此202023-29日期间延迟复工可视为上海、浙江政府为了控制疫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之一,在此期间属非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应参照停工期间的待遇。

此外,上海市人社局在2020127日也发布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其中在“第三、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就上海来讲,这里“延迟复工”与上海市政府通知中延迟复工相一致,亦可解读出202023-29日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停工期间的待遇。 

四、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还是加班?正常上班需要支付200%加班费吗?

上海和浙江政府发文称所属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但仅23日至27日为工作日,28日至9日实为休息日。故对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员工在23日至27日上班的应属正常上班,企业应发放正常出勤工资,不存在安排补休或支付200%工资的问题。但对于28日至29日期间上班的,应属于休息日加班,应按照《劳动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五、延迟复工期间能否安排员工使用休年休假冲抵?或者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目前笔者看到有很不同的观点,认为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安排员工使用年休假冲抵。本文在第三个问题对此已做分析,即延迟复工的要求是为了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而采取的“停工、停业”的紧急措施,所有企业必须遵守而不得违反(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同时,从上海和浙江政府发文来看,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两地发文中并不明确。若因工作需要,企业需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办公的,笔者建议提前与员工协商沟通。

目前对该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读,在此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对此予以明确,以回应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的关切。

六、企业可以强制员工提前复工吗?

如果企业置政府的紧急措施于不顾,仍强制员工提前复工,则单位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面临通报批评、警告、罚款,乃至被拘留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七、企业是否有权利收集和报告员工的出行信息等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这就是说,企业如果为了防控传染病的目的,可对员工的出行情况(如是否去过武汉)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但同时企业在收集前述信息后,应当对前述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员工信息不被披露,除发现员工疑为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必须向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披露外,不得随意对任意第三人披露收集的前述信息。

八、企业在复工之后对防控疫情需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企业在复工之后,应向员工提供口罩、消毒液、测温计等,并保证安排专人在办公室或者工厂出入口测量体温,做好记录。此外,对办公场所或者员工聚集区定期消毒。提前制定相关隔离预案和措施。对体温异常者做好登记报告,并加强日常监控,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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