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2015年度工作总结

信息来源:   时间: 2016-05-12    作者:无

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务委”)作为会费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制定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性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2015年,十届律协理事会顺利完成换届工作,新一届财务委成立后,全体委员以饱满的热情、积极的态度和高度责任心投入各项工作,做好编制预算、监督经费使用,认真审查年度预算等常规性职能工作。今年,财务委除完成常规性工作外,还调研并起草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还就律师协会会费收取结构性调整问题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团体会费收取结构的调整思路。现将2015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常规性工作

2015年,在十届理事会的领导下,财务委开展了如下常规性工作:

1、 根据预算,完成2015年度会费收支工作;

2、 完成2015年度医疗互助金的收支工作;

3、 审议与律协财务、资产相关的各项经费事宜;

4、 完成2015年度审计工作;

5、 制定2015年度决算及2016年度预算。

二、 律师协会会费收取结构性调整问题调研

     2015721日,十届财务委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如何开展会费收取结构性调整的调研工作进行讨论。会议认为,整个律协会费制度调整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则,需要慎重对待,作为行业协会应当将会费收取结构调整与推进上海律师行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起来,而会费收取结构性调整的重心主要在团体会费的调整上。

(一)   现行团体会费收取情况

会费收入是律师协会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市律协一贯坚持以“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完成好每年度的会费收缴工作,不断加强对会费的管理,而会费收取的标准,则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现行团体会费缴纳金额标准分别为: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免交当年度的团体会费。

依据现行团体会费缴纳金额标准来看,团体会费的收缴主要是以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划分为五个档次,金额上最高50000元封顶。以一家人数为10人的小型所和31人的大型所做比较:按现行缴纳标准,10人所缴纳20000元团体会费,人均2000元;31人所缴纳50000元团体会费,人均1612.90元。在实际的事务所管理中,31人以上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投入的办公、用人等成本一般高于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同时,个人制律师事务所如仅聘用12名律师,与10人以下的合伙所同样承担2万元团体会费,显然存在进一步合理调整的空间。

(二)   赴区县调研会费收取调整工作

截至2015年底,全市律师事务所1388家,执业律师人数18062人。过去五年,全市律师事务所从2010年的1064家,发展到1388家,全市律师从2010年的12298人增长为18062人。

2010年与2015年的数据比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在数量上增长30%,执业律师人数增长47%。五年来,市律协每年度的会费收入也随不断增长的执业律师人数和律师事务所数量而增长。如何在保持会费总收入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特色律师事务所的承载能力和发展需求,提高会费使用的效率与行业发展的合力,这是新一届财务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59月,市律协副会长、财务委主任潘书鸿带领部分财务委委员就会费收取结构性调整问题前往普陀、长宁律工委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与会人员就会费调整问题进行了热烈、富有建设性的讨论。综合了调研中的主要意见,财务委讨论认为对会费收取的结构性调整应当结合上海律师行业现状,在目前团体会费收取结构的基础上,适当按照事务所人数规模增加会费收取的档次,使会费的收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目前不同规模事务所的发展需求。同时,还应当考虑各区县事务所发展的实际情况,参考全国其他兄弟省市律协的经验做法,探索研究适合上海律师业发展的新路。

此次调研的意义在于:1、掌握了部分区县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的第一手资料,为开展后续工作奠定了基础;2、摸清了各律师事务所对会费收取结构性调整问题的态度,为日后开展工作提供了便利;3、了解了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运作成本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推动团体会费收取结构性调整指明了方向。

三、起草《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工委”)经费的使用,加强市律协对律工委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区县律工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制度,财务委根据《上海市律协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起草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后又结合各区县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区县反馈的意见、建议,经财务委会议反复讨论、数易其稿,从适用范围、追溯效力、会签制度等方面不断完善、修订,最终定稿。

区县律工委自2008年成立以来,作为市律协的派出机构,一直坚持服务、交流、宣传、发展的工作原则,为服务区县律师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财务委本着实际可操作的思路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既要规范各区县律工委经费使用及管理,又要给予各区县一定的自主权,使得区县律工委各项经费使用有据可循,使市律协对于区县律工委的经费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四、2016年工作计划

除继续做好常规性工作外,2016年财务委还将做好如下工作:

1、继续组织会费收取结构性调整问题的专题调研,通过走访本市小、中、大规模律师事务所和部分区县律工委,就不同规模、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收取共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充分掌握一线行业管理的数据、信息。

2、继续保持行业管理敏锐度,在涉及律师业重大发展与改革的领域充分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尽力为行业争取更好的政策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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