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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协会召开2011年中秋座谈会

来源:云南律协     日期:2011-09-19     作者:云南律协    阅读:17,021次

    9月6日,云南省律师协会2011年中秋座谈会在昆明召开。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家美,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律师协会会长何剑文,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惠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祁駦肙,省国家安全厅一总队总队长刘乔光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省司法厅副厅长李瑾主持。

    座谈会上,朱家美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她对全省广大律师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的贡献和省律协多年来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律师工作,朱家美同志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律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再认识。我国的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2010年,中央两办专门以中办发〔2010〕30号文件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把律师工作摆在了很重要的位置,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政法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积极为律师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二是广大律师要忠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作者的职责。广大律师要在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尤其是要围绕云南“桥头堡”建设这个新的历史机遇,把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和政治定位贯穿到执业活动中,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以党委的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为重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法律服务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在执业活动中更积极主动地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参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为党和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三是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素质建设。要注重建立律师教育培训体系,加强诉讼、仲裁、调解、普法、涉法信访等专项法律服务业务技能的培训。要健全律师执业准入、评价监督和奖惩等工作机制的建设。要加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的律师人才,使广大律师精通法律、熟悉国情、了解社会,不断地提高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贡献力量,为“两强一堡”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通过素质建设,使广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努力实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律师依法履职的保障力度。各级政法部门要提高对律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将其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要切实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要坚决防止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甚至侵害律师人身权利的事件发生。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要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形成相互支持、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环境和氛围。要鼓励优秀律师通过选举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进行参政议政。五是要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各级政法部门要把律师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关注并帮助解决律师工作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要继续高度重视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和扩大成果,创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和载体,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要健全律师党员的培养使用制度,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壮大党员律师队伍。要继续在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中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执业活动中的政治核心和堡垒作用,发挥好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的律师共同的进步。

    座谈会上,何剑文厅长在致辞中对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多年来对全省律师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对全省广大律师给予节日问候,对律师协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他要求律师协会要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党对律师工作的新要求,紧密结合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目标任务,以“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优化服务环境”为重点,健全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律师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希望广大律师认真学习领会朱家美同志的讲话精神,时刻牢记自身的职责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依法履职,执业为民,为桥头堡建设、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参加座谈会的还有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法官协会、省检察官协会有关同志;省律协六届理事会顾问、省律协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负责同志、省律协秘书处负责同志。

 

(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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