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3年是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之年,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时间节点,我国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创新和投资,决定进一步推出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当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各项政策,从而实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企业 政策优惠 税务申报 所得税减免
一、引言
2023年是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之年,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时间节点,我国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创新和投资,决定进一步推出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3年围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小微企业、动漫行业、集成电路行业、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及西部偏远地区、经济特区地区的企业等方面。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助于缓解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帮助企业更好理解税收优惠各项政策。
(本表为企业向税务局申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指引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 动漫企业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规定,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标准 |
内容 |
1 |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
2 |
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3 |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
4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
5 |
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
6 |
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
7 |
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
8 |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
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在申报前,开发生产出一部以上重点动漫产品,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标准 |
内容 |
1 |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 |
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连续2年不亏损的 |
3 |
动漫企业的动漫产品版权出口和对外贸易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出口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的 |
4 |
经省级认定机构、全国性动漫行业协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等推荐的在资金、人员规模、艺术创意、技术应用、市场营销、品牌价值、社会影响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动漫企业 |
注意: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 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类型 |
优惠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动漫产业增值税 |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
动漫软件增值税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根据财税〔2018〕32号文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
动漫产品进口环节 |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三)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
内容 |
1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
2 |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
3 |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4 |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
(四)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序号 |
内容 |
1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2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3 |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4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5 |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6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7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8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2.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 |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1条 |
(五) 对经济特区、西部偏远地区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1.对经济特区、合作区、实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
1.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外所得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项申报; 4.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项申报 |
1.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 |
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产业企业 |
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 号)
|
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
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 2011 年 11 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3.对总机构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实验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 |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 |
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 2010年 8 月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执行 3.对总机构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 号)
|
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第(一)、(二)项条件,以及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件中任一子条件: (一)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二) 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三)企业投资主体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居于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四)企业研发生产条件: 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
|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 |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享受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根据行业和经营情况以及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
|
2.对西部偏远地区、鼓励类企业、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
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2.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并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参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
1.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
1.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3.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4.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 号,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 号)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3.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 版)》(以下简称《2016 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112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 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 号) |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广东南沙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广东南沙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
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 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 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3.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 15%税率 4.南沙及南沙先行启动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 号)执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 号 |
(六) 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
||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
||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 |
||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2.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政策依据 |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
(七) 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行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的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的规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的规定:“(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的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的规定:(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条件 |
1 |
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
2 |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3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4 |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5 |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
6 |
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
(三)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条件 |
1 |
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
2 |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3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4 |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
5 |
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
6 |
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
9.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
|||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
|||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
|||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
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
|||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
注意:(1)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2)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45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10.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
|||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
|||
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
|||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
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
|||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
注意:(1)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2)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3)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八)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 |
对于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 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 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 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
(九)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 |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须通过相应程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 |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这里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十) 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1.北京冬奥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的规定,对北京冬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税收政策。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该项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享受优惠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2.享受优惠的申报
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该项优惠填报表A107040第25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十一)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条件 |
政策依据 |
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
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
|||
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
|||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
|||
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
|||
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
|||
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但需注意以下三点: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时间 |
政策依据 |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
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在2025年12月31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4.《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50号) |
上述人员需要符合以下标准:
标准 |
内容 |
1 |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2 |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
3 |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
4 |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优惠内容 |
享受时间 |
政策依据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在2025年12月31日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5.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持股比例0.00%)
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