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7日,多名客户/好友/同行纷纷询问上海地区出台的2月9日24时之前不得复工的规定应当如何操作,随着上海发布等权威渠道的发文,所有疑问都有了解答,笔者现总结如下,以供各企业实操参考:
1.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休假性质?
根据上海市人保局的答疑[1],明确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全薪。
2. 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休假能否用带薪年休假抵扣?
如前所述,该段期间既然为休息日,显然不存在带薪年休假抵扣问题,故答案为不能抵扣。
3.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能否安排员工工作?
我们认为,上海发文所称“复工”是指不得至现场办公,并不排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同时,由于这几天为休息日,故,员工在家办公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标准支付双倍工资或安排其调休。
4.如用人单位至2月9日之后仍无法正常开工的,应当如何操作?
根据之前人保部及上海市地方发文[2],该段期间比照停工停产,在第一个工资发放周期支付全额工资,自第二个工资发放周期起支付最低工资(上海)/生活费(其他区域)。
同时,笔者认为,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如涉及无法正常开工时间不长的,可以安排员工统筹休带薪年假,未必需要机械理解上述文件。
5.如劳动者在2月9日后仍无法正常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劳动者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而无法正常到岗(如劳动者所在城市封城或劳动者遭到隔离等),用人应当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人保部发文支付员工全薪;其二,如劳动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到岗(如无法买到车票等),则正常履行休假手续即可。
此外,在第二种情况下,笔者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在该种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员工旷工,需要严格把握合理性原则。
6.如员工病愈,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其上班或要求其复检?
用人单位无权强制要求其复检,同时,在支付全薪的情况下,可以放弃要求员工提供劳动,强制其在家休息。
7.如员工自疫区返回,拒绝接受隔离坚持要求到岗,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联系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隔离。同时,依相关行为情节,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8.如员工担心疫情,不愿意出差或上班,应当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在此需把握合理性原则。如用人单位在做好防护措施,不安排员工前往疫区出差,并且明确告知员工其可获得的相关防护措施及拒绝合理安排指示的后果后(根据司法实践,最好有两次或以上的告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予以违纪乃至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经历这次疫情,今年经济形势会越发严峻,在此情况下,员工、企业应当一体同心,努力克服难关。上述操作指引的目的是帮助用人单位更为合理地引导、安排复工计划,在疫情过后尽快进入到生产、经营状态。员工作为普通人,在疫情面前有诸多顾虑无可厚非,用人单位安排复工时,应多多给予员工心理疏导,并做好防护措施,以期平稳过渡。
[1]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听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