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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管理与发展
日期:2002-06-08    阅读:3,664次

    5月29日下午,"上海•香港律师行业管理研讨会"在上海衡山宾馆举行。研讨会由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与香港律政司、香港律师会联合组织。香港律师、律政司官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及市司法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律协机关工作人员共6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香港律师会前会长周永建律师介绍了香港律师会的职能、权力、架构及和政府的关系,秘书处的组织和架构;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何志强律师介绍了香港律师会监管律师操守工作情况和审查纪律程序;香港林月明律师介绍了成为香港事务律师所需要的条件、要求以及职业规范方面的情况;香港律政司专员黄继儿先生介绍了香港政府在法律专业所扮演的角色;上海市律师协会朱洪超会长介绍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日常运作及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设想。香港律师会是香港事务律师的专业联盟,于1907年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成立,负责对香港的事务律师进行自律性管理,积累了比较完备的行业管理经验,特别是对违规律师的投诉的调查与处理有比较完备的规范和程序。香港律师会现有会员5000多人。从授予律师执业证到登记注册,从执业行为监管到为会员谋福利,以致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何签约也是律师会监管的内容。香港律师会是香港事务律师的监管人、训练人、代言人。其自我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维护香港公众的利益。由于律师会的监管能够有效的达到约束会员执业行为,从而保证事务律师的独立性以维护法制精神,所以政府授权律师会对行业实行自律管理。监管执业律师纪律操守是律师会的一项重要工作,除制订有完备的行为及操守准则外,还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违纪律师的调查和处理,这个机构就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事务律师纪律审裁团,审裁团由不超过60名至少具有10年资历的执业事务律师,不超过10名外国律师和不超过30名非专业人士组成,香港律师会理事会的成员无资格获委任为审裁团成员或留任于审裁团内。由首席法官委任审裁团内的一名事务律师作为审裁组召集人,也可委任审裁团内一名以上的事务律师获外国律师作为审裁组副召集人。律师会接到投诉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执业的或在有关时间内曾是的事务律师、外国律师、实习事务律师以及事务律师或外国律师的雇员等人士的行为操守进行研讯或调查,则律师会理事会应该把该事宜交给事务律师审裁团的审裁组召集人,审裁组召集人从审裁团中委任2名事务律师和1名非专业人士组成一个事务律师纪律审裁组研讯与调查该事宜。如果事宜是涉及外国律师或外国律师的雇员,则审裁组中应增加从审裁团中挑选一名外国律师参与审裁组工作。审裁组根据有关规定调查事项进行裁断。如果理事会接到投诉后6个月内没有将事项呈交给审裁组召集人,如果首席法官认为应该将该事宜交给审裁组召集人,则可应任何人士的申请或主动将该事宜呈交给审裁组召集人,以组成审裁组进行研讯与调查。如果对事务律师纪律审裁组作出的任何命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必须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庭对任何上诉作出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上诉的答辩人为香港律师会。香港律师会每年用于此项工作的费用约占整个会费收入的四分之一。

    上海律师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才有二十几年的发展时间,行业自律管理管理刚刚起步,直到去年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才第一次选举执业律师担任会长。半年多来对行业自律管理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借鉴有益的经验,可以加快提高上海律师业自律管理水平。

    最后,上海市司法局缪晓宝局长讲话,主要谈了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感想。他说,香港律师会是香港事务律师的自律性管理机构,在香港社会具有很高的地位和巨大的影响力,在法律界具有很高的权威,之所以能够如此,一是因为香港律师会不是律师同行的利益团体,不是联谊会,而是对公众负责的自管组织,因为对公众负责,才提高了律师会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二是香港有一批有公益心的律师,为香港事务律师的自律管理工作甘于奉献;三是香港律师会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能够保证律师会的工作有效运转;四是香港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的配套和健全。上海市律师协会很年轻,要树立对公众负责的理念,提高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争取早日全面负起管理责任。在这方面,要加强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市司法局将全力予以支持。研讨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朱宝麟副会长主持。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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