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秀、徐加菊、刘才群、付德会、蔡仁英和刘昌午六人是修文县扎佐镇某单位聘用的环卫工人。因单位长期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他们多次到镇政府反映,并与单位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怀着试一试的心情来到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主任曹宽义律师受理审查后,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的一审,环卫工人合理诉求得到了维护。
该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宽义律师在修文县工作,往返贵阳不太方便。为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曹宽义建议六名环卫工人向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把此案情况向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
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律师陈雷、曾锋负责办理此案。他们多次与当事人和原代理律师联系,了解案情,并根据案情和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拟定了代理方案。
二审中律师提出,上诉人(单位)违反规定,长期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上诉人(环卫工人)工资,被上诉人合理诉求理应得到支持。最近,二审法院采纳了中心律师代理意见,六名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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