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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陆易 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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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树才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许 倩
陆易:大家好,欢迎各位来到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法律咖吧”栏目。这期咖吧邀请了两位嘉宾,一位是上海市律师协会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纪玉峰律师,另一位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寇树才律师。近期市场上关于“税”的热点话题一个接着一个,明星因涉税问题被举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影视行业开始自查自纠。近期更火爆的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这些热点话题其实都跟一个行业密切相关——文化影视行业,包括明星艺人都会涉及到。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文化影视行业税务法律风险管理的问题。首先,我想请问一下寇律师,目前媒体上披露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税务案件也越来越频繁,多数情况下,纳税人认为自己不应该交税,而税务机关认为应该交税。导致了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稽查,甚至有不少案件移送了检察机关。那么“偷税”这个词,我们会发现在行政程序、刑事诉讼当中都会涉及。那么什么情况下少交税款是行政责任?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刑事责任?这个罪与非罪的界限,想请刑法专家寇律师给我们做一下解释。
寇树才:这是一个大问题,也是一个难问题。这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划分。实际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实体上怎么划分,从程序上怎么解决,应该说是理论界近两年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看税收征管法当中法律责任这一章,大量的条款规定了什么行为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实际上税收征管法条文的描述和刑法当中罪状的描述基本上是一致的。从刑法的角度来讲,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达到了就是刑事犯罪,达不到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认为是犯罪。从刑法的角度理论上这样解释。具体到税收当中,什么样的算危害大?什么情况下情节显著轻微的不算犯罪呢?实际上很难区分。我想,首先应该还是遵循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来认定。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个人犯罪了,而个人则说不应该交税,确实存在这种情况。确实有经营者或者个人,对自己税收责任认识不清楚,我们在动用刑事还是动用行政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主观上的因素,是明知故犯还是确实不知道。另外,《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以后更明确,如果确实是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行为以后,对纳税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纳税人也接受,补缴了税款,同时缴纳了滞纳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应该说像范冰冰媒体报道的这种情况,确实是她在收到通知以后,及时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是符合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的。
陆易:所以从您的观点上来看,区别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判断因素就是他的心理状态是不是主观的。我们刚才也谈到了刑法第201条的逃税罪,寇律师能不能介绍一下,关于“逃税”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责任人是怎么规定的?因为一般从老百姓的观点来看,如果发生了逃避缴纳税款,不管是行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难辞其咎。这种观点,不知道寇律师怎么认为。
寇树才:是这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应该说就是一个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总则当中已经规定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双罚制。单位犯罪的两类人中,其中一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个主管人员可能是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是部门负责人,也可能是副职的主管人员。有的法定代表人确实不知道有逃税行为,或者按照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他不管税收这一块,法定代表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201条,针对的是纳税人。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义务主体,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判断其有纳税义务,则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其他单位,如果有逃税行为就应该追究。并且,也只有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才可能构成逃税罪主体。
陆易: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有一些判决书里面,在单位犯罪情况下,最后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刚才我们也一直提到《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后,有观点提到“首罚免责”,有观点提到“首罚不刑”,还有观点说只要承担行政责任,就没有刑事责任,各种各样的说法都有。如果根据这一条,行为人缴纳了滞纳金、罚款,补交了税款,是不是就意味着责任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有没有存在过几年以后还有可能被追诉的可能性?
寇树才: 相关的案例比较少见,根据《刑法》第201条的第4款,我认为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有人认为,从立法角度而言,第201条第4款值得推敲。比如,经税务机关下达缴纳通知以后,纳税人接受了行政处罚,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理论认为,用《刑法》来评价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应该是固定的。也就是说,行为发生以后进入了《刑法》评价的领域,对这个行为犯罪还是不犯罪进行评价。这时候纳税人的行为是已经固定的。也就是说,刑法上的价值也应该是固定的。而如果纳税人接受了处罚,或者税务机关给他开具了处罚通知,就可以免刑;如果没开通知,或者他不接受处罚,就是犯罪。可能存在一个行为发生以后,之后的行为影响了对这个行为本身的评价。因而,这在法理上,不是说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为刑事责任是一个犯罪的必然结果,免予刑事处罚,这是刑法上量刑过程当中有谦抑性的表现。但不能认为,后面的行为导致了前面的行为可以不定罪,这个从法理上有问题。还有一个问题,下达追缴通知以后,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可能又出现一个问题,假如第一次对纳税人下达补缴通知,进行处罚,追究他行政责任的时候,可能并不完全掌握全部的偷税事实,怎么处理?还有一个问题,法条里说“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个起始点怎么掌握?也就是五年之内两次行政处罚,这个五年怎么起算?值得讨论。
陆易:接下来讨论一下关于影视行业本身的问题。因为纪律师对文化影视行业研究比较多,我想问一下纪律师,这个行业在我看来比较特殊,相比其他行业,明星对于文化影视行业或者文化影视公司,包括对于文化影视公司估值的贡献度都特别高。一个项目是不是能够成功,明星本身的贡献很大程度上会有决定性因素,不一定以他实际付出的时间成本来确定。然后媒体中也不断提到了非常时髦的一个词,即“工作室”。想请教一下纪律师,明星参与到这些影视项目当中,通常会有哪些方式?跟这些方式有关系的,明星的收入来源大概包括哪些种类?每个种类可能涉及到的不同税种,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请纪律师解读一下。
纪玉峰:明星对于一个文化影视项目,或者说文化影视公司的贡献度非常高,这是一种正确的说法。可能老百姓在观感上很难接受明星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收入,但是明星有这么高的收入,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之所以一些影视综艺节目要邀请明星,是因为明星带有一定的影响力,自带一个曝光度,有一些甚至自带流量。一些偶像有庞大的粉丝群,无论是参加影视还是综艺,自然就会有很多人去关注,甚至有一些死忠的粉丝去拉高收视率,甚至投票,把关注转化为金钱。任何一个制作单位或投资人都会看重这一点,因为资本本身是带有逐利属性的,这就变成了一个循环:越是有流量的明星,他们越愿意花钱把他请过来。请过来之后,就能够带来更多的流量,带来流量,才能够有收视率,赢得更多的收入。所以这些影视明星可以给自己所代言的公司和经纪公司带来非常高的经济利益。所以说明星对于一个文化影视项目或者文化影视公司的贡献度确实是非常高的。因此,他的收入高在商品社会层面,是有合理性的。
关于明星参与影视项目的方式很多,比如明星以个人名义签约参与,以工作室的名义签约,经纪公司与片方签约,作为投资方、制片方参与等等,都是常见的。之前说到明星热衷于成立工作室,工作室接单实际上等同于个人接单,但是工作室的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税收比例相对低一些,所以众多的明星都喜欢采取工作室的方式。
之前在接受采访时,我曾经详细地列出了明星收入的种类以及不同的税率,这里也可以分享一下:
1.明星获得演艺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2.报酬转为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
3.明星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4.明星肖像权获得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税,税率为20%;
5.明星出售股权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
6.明星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
7.明星稿酬所得,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以上可见,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收税最高;工作室收入的税率相对低一些,为5%-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收入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工作室签订合同及收款就成了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特别是很多地方为了吸引投资、提高知名度,对于工作室还给予税收优惠、减免,这就更加会吸引明星的公司或者工作室进驻,比如之前大量公司注册在霍尔果斯、无锡,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很多地方——比如刚才陆律师讲了霍尔果斯,还有无锡——为了吸引投资,提高知名度,搞某种集中产业,给税收优惠,有的还给补贴,有的甚至返还、免征减征。这样的情况下肯定会选择先成立一个工作室,然后再到一个税比较低、优惠力度比较大的地方去注册,所以大量公司注册在这些地方。此外报酬转化为投资也很常见。现在在市场上,所谓阴阳合同不能说不存在,但实际上这是一种非常低端的方式。真正的一种好的方式是什么呢?我们可以看到在税比较低、优惠力度较大的地方,凭自己申报,本身就是税收减免。想省税或者合理避税,这种手段是比较多的。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如果还进行偷税漏税,社会评价肯定会非常低。这也是目前在这个事情上,老百姓的关注度和反应那么强烈的原因。
陆易:非常感谢纪律师的分享,确实这个行业跟我们碰到的一些传统行业差别非常大。刚才纪律师也提到了一些典型的税务筹划方式,因为我们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课税制,各个所得项目的税率不同,所以明星可能做一些相应的规划。另外,纳税人也可能利用地区之间的差异去做税收的安排。从律师角度而言,其实背后都必须有一些合理的商业理由。如果一旦为了去少交税,人为地去拆分,其实也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法律风险。对于税收筹划,有时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立场不同,有可能会对同一个事情会有不同的看法,就会产生争议,在影视行业发生争议的可能会比较大。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影视行业的劳务、创作,无形投入和智力参与占比会比较高,税收负担比例会非常高,尤其如果明星作为演艺公司雇员,税负可能达到45%。另外一个原因是在影视行业,包括明星、编剧,一般会认为是高收入者,受到重点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产生争议,就会出现刚才我们讲的,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些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想问一下寇律师,如果作为明星,碰到这种产生争议的情况应该怎么去应对?
寇树才:最好的应对,应该是找律师。从刑事角度来讲,实际上也蛮复杂。如果从影视公司和影视明星本人的责任来划分,一般情况下,影视公司有可能属于代扣代缴,在这种情况下,明星本人风险小。而在其他的安排当中,如果明星又参与了经营,相应的经营过程当中的税收,当然也要缴纳。纳税人存在税收风险这方面的困扰,实际上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各个地区之间政策不同。而更进一步,纳税人在适用过程中也可能有偏差。我呼吁所有的投资者初心要正,不要总是想办法怎么少交税,不交税,然后去征询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的意见怎么少交。正确运用法律规定是可以的,但是有时候如果是动这个脑筋,想要去走“偷税”的途径,就可能面临风险。所以人生在世,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道,一种是术。术的方面,是细枝末节,道才是根本。只有初心正,动机纯,这是最安全的,没有风险。
陆易:我特别同意您讲的初心正,动机纯。我觉得这应该是所有涉税处理的本源。纪律师,我们注意到,因为明星涉税事件的新闻报道出来以后,各个部门开始治理影视行业的天价片酬,开始限制或者调整对主要演员的不合理的高额报酬,加上这次税务局的自查自纠,是不是意味着国家对于文化影视行业开始加强监管了?以后监管的力度会越来越大?并且,因为这些事情的发生,文化影视行业是否会渐渐不受鼓励,或者地位上会弱化?
纪玉峰:我觉得文化娱乐传媒这个行业,应该说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都不会弱化它的作用。因为娱乐是一种情感上的释放,这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现实性需求,无法抹杀,而且每个人的需求是不一致的,这必然要求文化娱乐传媒呈现一个多姿多彩、百花齐放的状态。但是文化行业是不是需要监管?虽然我对于政府过度监管持有保留态度,但是基本的监管我倒是赞成的。从目前来看,应该说国家对于文化娱乐传媒行业监管已经在加紧了,税务这个事可能只是其中具体表现之一。多年以来国家对文化娱乐行业属于一种无序的监管,导致乱象丛生,大家对娱乐圈或者对这个行业的印象逐渐开始往负面去转化。今年11月9号,广电总局发了一个通知要开始监管,特别针对这么多年以来所谓三俗、追星、炒星、泛娱乐化、严控片酬、还有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方面。比如,不管是综艺节目的嘉宾片酬,还是影视节目的片酬都不能超过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的片酬不能超过总片酬的70%。此外,对于具体的行业里的一些黑幕,这次也进行了严格监管,这与前段时间具体事情爆发出来有密切关联,比如收视率造假问题。
明星和娱乐行业能够对下一代产生良性的或不良导向,一旦导向不良,对整个国家会有不好的影响,所以监管还是需要的。广电总局其实已经启动了对于整个文化娱乐传媒行业的全方位监管,至于监管的力度是严了还是松了,是矫枉过正了还是力道不够,目前应该说还不能看出来。此事对于整个行业肯定会影响很深,至于能不能完全终止行业里一些不好的现象,完全把行业理顺了,目前不好说。国家对于监管的出手是初步的,后续的调整以及对市场影响如何,我还是继续观察。
陆易:再回到“税”的话题,因为税务机关的“金税三期”系统的推广和上线,各个部门信息共享。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改变了刚才纪律师讲的税收收入分类,可能也会对于整个的税收计算会有影响,另外,还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这些都可能会对包括文化影视行业从业者在内的高收入人群带来影响。刚才两位也谈了不少对于文化影视行业从业者税务风险控制的一些方法,对于文化影视行业从业者的税务法律风险控制有没有什么建议,能不能请两位帮我们做一些归纳?
纪玉峰:大家可以注意到目前内地跟香港在税务交换上,已经开始达成协议了。现在国家法律法规在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方式也在不断进步,特别是科技发展带来监管手段的创新,以及我国跟各国税务机关都加强合作。像文化影视行业,尤其是明星,必须要越来越重视税务风险了。比如之前或许可以约定一个较低的片酬,由国外母公司或者离岸公司在国外的账户里存一笔钱,反正国内税务局是不知道的。这在以前是可操作的,一旦内地跟香港进行账户信息和税务信息交换,这个事情以后就不能再做了。在这样一个情况下,第一,不管是影视公司还是工作室或是经纪公司,必须开始构建公司内部的合规体系。公司内部架构要合规,公司经营也要合规,这是倒逼着公司去进行合规经营。可能有些事无法禁绝的,但是在尽可能加强监管情况下,能够减少或者压缩这样一部分体量,尽可能使公司的合规风险降低。对公司经营风险,特别是税务风险,从源头上先努力进行规避,这是内因的问题。第二个就是向市场推销的原因了,任何一个影视公司和一个明星,必须有专门的税务律师和娱乐法的律师,或者税务和法律顾问也可以,必须对于公司经营收入、合同进行审核,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当然这个律师必须是专业性的,因为在这个行业专业要求可能比较高。其实就我国税收而言,我之前听过一句话叫做“税务永不吃亏”,就是在任何情况下,不要老想着从税务上占多少便宜,你要知道税务是永远不吃亏的。假如有争议,先交掉,不要去考虑是不是不合理或者干脆不交。你可以去复议,去合法解决,但是你不能够跟税务对抗。各个公司现在必须思路要转变。
陆易:其实我觉得除了税务律师娱乐法律师以外,刑事律师也不能少。
寇树才:坚决不能少,现在税收法律涉及到刑事的大概差不多有20个罪名。在“危害税收征管罪”章节里总共有20个罪名,还不包括选择性罪名。实际上其他还有税收方面的犯罪,比如说渎职罪一章当中还涉及到不征或少征税款罪,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什么我说刑法越来越重要了,以前1979年刑法总共192条,现在有460多条,增加的全部都是经济领域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希望我们的客户能请刑事律师,不要难为情,不要觉得有心理负担。没有刑事责任的危险,一切才有意义。
纪玉峰:刚才我说的合规里头其实包含刑事合规,刚才也谈到了,就是公司犯罪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找到刑事律师进行刑事合规,对自己公司内部这个犯罪行为去进行报案追诉。这种刑事合规后,法定代表人肯定没有任何问题。
陆易:两位刚才的讨论,对大家都非常有启发。我觉得对于包括文化影视行业从业者在内的高收入人群,专业人员的合作配置也是非常重要,除了配备传统专业律师外,税法律师、文化娱乐专业律师和刑事律师都必不可少。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就先聊到这里,与此相关的话题,我们下次再做讨论。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
(整理时间: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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