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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起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日期:2008-11-06     作者:郑菊萍

 

 

本律师在办案中接触到比较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即指14足岁至18足岁这一特殊主体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现本律师结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案例,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因及特点作分析。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状况:

1、从犯罪主体的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14足岁至16足岁的未成年人因不慎涉及暴力性犯罪而构成犯罪的为数不少。

1:小李年纪刚过14足岁,因在网吧上网时,其同伴突然想要偷游戏卡,在盗窃过程中小李与同伴用武力威胁了被害人,非暴力性的盗窃案由此转化为暴力性质的抢劫案。在律师会见小李时,小李感到很后悔,同时再三向律师言明,自己真的以为游戏卡的价值很小,偷一下不会构成犯罪。在本案中如果小李没有使用暴力,小李还不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2、从犯罪主体的看,比较多犯罪的是多人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

这些犯罪团伙大小不一,少则三人,多时涉及几十人。他们讲究“哥们”义气,因为帮助“哥们”的一些小事他们会结伙作案,团伙犯罪属于一种具有一定组织形态的纠合性、结伙性犯罪,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一般比单个人犯罪严重得多。这些团伙以同乡、同学、亲戚、邻居等为联结纽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歹。这些犯罪团伙有头目,有纪律地实施犯罪。例2:小胡因锁事与他人发生言语冲突,小胡纠集三人,而对方纠集八人,双方进行斗殴,造成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十一人中八人系未成年人,参与斗殴的中八人旨因触犯刑法,被指控构成聚众斗殴罪。

3、从犯罪性质看,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占有较高比例,如盗窃、抢劫、抢夺犯罪,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犯罪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

4、从犯罪发生的诱因看,犯罪突发性、随意性较大。例3小徐年龄未到18足岁,未再求学,为一私人老板打工,每天负责送货。一天在商场门口骑着一辆送货车时与他人发生碰差,引起口角,继而双方动手,小徐将对方脾脏打破,构成重伤,小徐被追究刑事责任。小徐陈述犯罪起因时说,自己当时完全丧失理智,不能控制自己,事后很是追悔莫及。此类犯罪在犯罪没有明确目的,犯罪的发生有较大突发性、偶然性。

5、在上海的本地犯罪中,外来从业人口家庭子女犯罪较多。本律师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近三年来除家属委托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的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的都为外来从业人口家庭子女。外来从业人口家庭因父母的工作处于不稳定状态,整天为了生计东跑西颠,忽视对子女的教育,且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小孩缺少稳定的健康的成长环境,辨别事非能力弱,容易被坏人所利用,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例4:小顾因未与父母的共同生活,一人独居在上海,缺少家庭教育。16岁时小顾即与一陆姓女孩恋爱进而同居,交往一年多后,小顾提出要与女孩分手,女孩死活不同意,说如小顾执意分手,要到小顾农村老家大吵大闹,小顾为摆脱小陆的纠缠,经与好友小周(未成年)密谋,竟与小周一起残忍地将小陆杀死,而将尸体绑上石块沉入河底,小顾与小周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犯罪时未成年,被法院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小顾与小周,小小的年纪被剥夺终身自由,令人扼腕叹息。

二、应该采取的预防措施:

制定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应该结合实际,联系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状况出发,立足于教育、保护和预防。

1、家庭方面。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主动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教育常识的学习,不断的增强监护人应具备的教育素质。未成年人家长,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因势利导,运用正确的教育方法。要尊重未成年人孩子的人格,重视未成年人孩子的各方面成长,将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放在首位。

2、学校方面。学校也应承担预防责任,学校不但要教授文化知识,更要注重德育教育。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时,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积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3、社会方面。净化社会环境,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很多未成年人,特别是外来从业人口家庭,不少未成年人处于失学、失管状态,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容易走上犯罪之路。避免未成年人的无序状态,应加强对失学、失管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服务,不但要教育他们学习文化,还可强化劳动技能教育,扩大就业机会,应加强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提高就学及就业率,避免未成年人无序流动,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

另一方面为未成年人本人要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思想和文化学习,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试,学会理智思考各种问题,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远离犯罪。

本人认为,未成年人本身可塑性强,一旦触犯法律,影响终身,接受刑罚处罚以后再犯率较高,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有必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我,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公德意识。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作者简介

郑菊萍律师,1956年生,女,大专文化,1996年华东政法大学自学考试毕业。

本人专业特长:诉讼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

主要涉讼范围:房产纠纷(居住、动迁、产权)、婚姻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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