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粉碎17.5吨感冒药制毒
杨桦和陈文龙二人从2007年10月份以来,先后组织人员从安徽、四川、湖南、云南等地的多个厂家购买大量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品在昆明出租房内改换药品包装,或将原包装的药品拆散并加工成粉状,然后又将改换包装后的制毒物品运输到云南省德宏、保山等地进行贩卖。
这一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2008年5月,杨桦和陈文龙二人相继落网,警方查获大量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物,这些药物主要用于治疗感冒、咳嗽等症状。
昆明中院一审认为,这些含有麻黄碱成分的药物在拆除包装和被作粉碎处理的那一刻起,就丧失了其作为药品的根本特性,而成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属于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以此,昆明中院一审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杨桦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3.18万元。同罪判处陈文龙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入选理由:麻黄碱复方制剂并不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种类。但是这些成品药类大量聚合后,其所含特殊成分经提炼而完全可成为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大量含有麻黄碱的药品从被拆除包装和被作粉碎处理的那一刻起,成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属于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
案例二 上游施工苦了下游渔民
2008年,眼瞅着自己养在东白沙河水库的鱼就将上市,黄先生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损失――连下几场大雨过后,黄先生的鱼死了好几十吨,损失上百万元。
为此,黄先生请权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后得出:引发大量鱼死亡的原因,是鱼塘中悬浮物浓度超标引起的渔业污染事故。这次事故给黄先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82535.39元。黄先生认为,致使鱼塘悬浮物超标的原因,是上游施工所致,黄先生把上游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损失。
这起案件经过盘龙法院和昆明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黄先生最终胜诉,获得相应赔偿。
入选理由: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基于对我国民事及环保立法中“污染物”、“污染环境的行为”、“渔业水体”等法律名词的准确理解,严格把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适用,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深入地分析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成就、法定免责事由是否存在。
昆明中院新闻发言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姚磊介绍,本次评选工作更加注重改进完善评选程序,严格评选标准,使评选出来的案例典型性、指导性、代表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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