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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的调解模式及法律建议

    日期:2020-02-11     作者:陈裕豪(调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近期,一种名为2019-NCov的新冠病毒疫情爆发,感染人数破万。一时间,疫情局势及疫情防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这种特殊背景下,正常的商业交易也陷入困境,合同争议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原本正常的合同关系都因为疫情的发生陆续产生了法律争议。
        对此,笔者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疫情之下的调解模式及法律建议进行分析及解读,对特殊时期疫情所致的调解问题给予初步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依托远程网络等平台,开拓调解模式新渠道
        传统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坚实的社会基础,以其固有的优势占据调解模式的近95%比例。它的主要优势在于直接高效,且秉承着“和为贵”、“劝民息讼”的传统理念。传统调解通过面对面的直接接触,让纠纷的本来面貌更好地呈现,也更能直击问题本身。从而调解员能更为直观清楚地了解双方的诉求,也便于调解员更高效的开展工作。
        但在疫情时期,因直接接触存在潜在传染疾病的风险,传统调解的模式也就无法进行或是需要延迟进行。但反观目前的科学技术也能够暂时替代传统调解,以解决疫情之下的调解需要。例如,我们可以依托微信、QQ等远程网络视频调解平台,将纠纷多元化调解搬到网络之上。我们也可以依托电话、语音传播等即时通讯设备来方便当事人沟通和交换各自的意见,以促成调解有效进行,将纠纷多元化调解搬到大数据平台之上。这样,即便当事人足不出户,也能够实现纠纷调解。此外,律师作为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样也能借助于上述平台,完成委托代理及纠纷调解等工作。
        二、疫情之下调解模式的隐私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在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把调解书列入互联网的公开范围。但疫情之下建立远程网络平台之上的调解是否有助于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例如离婚案件,如若依托网络平台进行调解,稍有不慎是否会将个人隐私泄露于网络。再比如商事调解中,如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是否可以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调解,又如何来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可一概而论。但若因远程网络、大数据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弃之不用远程网络等调解模式,未免有些过犹不及。事实上,仍然可以通过具体问题或具体个案进行调整。首先,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通过数据加密技术可以解决大部分安全隐患问题。其次,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有效解决相关安全隐患问题。例如,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问题可以通过远程网络等平台进行沟通协商。而设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问题仍然通过传统的邮寄、挂号信等书面的方式进行沟通,以保护信息安全。再次,通过完善互联网平台的相关法律,也可以在法律层面有效解决相关安全隐患问题,从而有效利用远程网络平台进行纠纷调解,从而实现依法、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三、疫情之下调解模式的心理辅助
        法律与心理好比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法律关注事件的公平正义,简而言之让事件本身变得更加能让人接受。心理则侧重于个体的内心,简而言之让个体的适应能力更强。笔者认为,只关注法律而不关注人的内心,这样的法律工作是缺乏温度的。而只关注人的心理,不关注法律,这样的心理工作是无济于事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面对疫情,最容易产生的不良情绪就是恐惧和焦虑。在这两种情绪主导下,当事人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消极、不理性。因此,律师在面对当事人及处理相关法律业务时应当要注意兼顾当事人的心理。具体到调解领域,若代理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仔细分析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慎重表态,以免被疫情影响心情,做出不理智的决定。若代理接受履行义务的一方,则应当避免陷入悲观、恐惧的情绪之中,若处理不当,则会大幅度降低自己心理的预期,从而难以取得良好的结果,甚至做出后悔的决定。
        四、结语
        在无情的疫情面前,更需凝心聚力。我们相信,在党和国家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疫情终将被战胜。而在我们每一位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发挥主观能动性,一定会为打赢这场疫情战添砖加瓦,并彰显出人性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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