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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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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可见于阿联酋联邦法(以下简称“联邦法”)及各地方法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律、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ADGM”)法律中。在联邦法规定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主要见于《民事交易法》(Civil Transactions Law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State, Federal Law No.5 of 1985)、《商事交易法》(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 Federal Law No.18 of 1993)以及《海商法》(Commercial Maritime Law, Federal Law No.26 of 1981)当中。其中,《民事交易法》是一部具有民法典性质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涵盖总则、法律适用、证据规则、合同、侵权等各个方面。该法对于“不可抗力”的基本规则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民事交易法》合同编第273条规定:“1.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义务无法(impossible)履行,则对应义务应予免除,且该合同因此而当然解除(ipso facto rescinded)。2. 如果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则对应无法履行部分的对价应予以免除。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连续合同中临时无法履行的情形。在此两种情形中,债权人可以在告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据此,债务人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其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的前提是阻却其履行合同的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并且该“不可抗力”足以使得相应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此外,《民事交易法》《商事交易法》和《海商法》还针对特定法律关系中“不可抗力”发生时的法律责任、免责条件及法律效果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现部分列举如(表一):
DIFC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与联邦法相似,但更为详细和全面。根据DIFC 2004年6号法律(DIFC LAW NO.6 of 2004)第82条第1款,“除单方面付款义务外,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障碍所致,且这种障碍或其影响在签署合同之时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或者克服,则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暂时的,则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暂时停止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并不会因此而当然解除;该条第3款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及时就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该事件对于履约能力的影响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否则,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一方仍应对未及时通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关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阿联酋高级法院在其作出的2015年第730号判决(Cassation No.730 of 2015)当中给出了较为具体的分析。该法院认为作为“不可抗力”,相关事件应具备两项不可或缺的条件,即不可预见(unpredictable),且无法避免(impossible to prevent),例如战争、地震、火灾、洪水、风暴等。在合同关系中,只有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事件才可能阻断未履行约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ausality),继而使得未履约一方得以免责。同时,该判决还强调,只有初审法院(Trail Court)有权依据案件事实情况判断相关阻却性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法院判例,综合来看,在“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上,阿联酋联邦法所采取的原则是:被主张为“不可抗力”的事件本身应具备不可预见、无法避免的两个特性。对于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是否能因“不可抗力”解除或者受影响的一方是否可以免责,法律更关注的是“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暂时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已完全履行不能时,合同将“当然解除”;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履行不能时,则对不能履行的部分免责;在DIFC法律中,除阿联酋联邦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暂时的,则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暂时停止履行合同。
三、法律建议
结合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其从事件性质本身来看满足阿联酋法律中的“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条件,当无太大争议。至于在某一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不可抗力”主张合同解除或者免除责任,则仍需结合 合同签署的背景、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本次疫情的发生和持续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具体情况后,方可得出结论。在目前阶段可以给出的建议是:在合同关系中,受到疫情影响的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本次疫情的情况及疫情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告知另一方,以避免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损害赔偿责任或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阿联酋联邦法往往优于地方法规得到适用,但阿联酋各酋长国拥有根据宪法就内部事务制定法令法规的权力,如DIFC和ADGM内部亦实行独立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因此,鉴于案件管辖法院及其适用法律的不同,以及涉案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同,故每一个案件、每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形可能与本文的分析有所差异,仍需要我们结合实际案情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的撰写获得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Fichte & Co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Helen Tung以及Ifrah George的协助,在此致以感谢!)
喻劼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校外法律实务导师业务方向: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合规、涉外争议解决
蔡力伟
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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