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后,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已经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通过各类措施防控病毒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建筑行业作为典型的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在该等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势必会受到重大影响,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也会集中凸显。笔者在此进行梳理和提示,以期帮助施工企业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经营是对任何企业的基本要求。在疫情背景下,施工企业除遵守与其经营密切相关的各类法律、法规之外,还应特别注意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特别法的规定,一方面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到病毒的防控工作中。
1、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取证、采样等工作
1)配合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对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样、隔离等工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于防控传染病的需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对施工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检验、样本采集,或者对人员进行隔离时,施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2)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如在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施工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时,施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拒不配合疾控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且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及时报告相关病人及疑似病例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一旦有人感染病毒,扩散和传播的风险极大,在发现相关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更应严格遵守该条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配合采取隔离、消毒相应措施。
3、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本次疫情中,各地政府先后启动了一级响应机制,并通过各种方式严防死守,阻止病毒的传播。该等情形下,并不代表我们可以歧视传染病人、排斥他们应有的权利。与此相反,在施工企业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积极的采取先行隔离、及时报告、及时拨打急救热线等方式,帮助其及时得的医疗。
4、不制造、传播虚假信息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AE%B6%E5%B7%A5%E4%BD%9C%E4%BA%BA%E5%91%98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期间,施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一方面严格审核信息来源,不通过企业自媒体、微信群等途径变造、传播关于疫情的虚假信心;另一方面要教育员工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5、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依法发布的各类命令、决定
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交通、社区管理、人人员管理、物资调配、财产征用的命令、决定。对该等临时管理措施,施工企业应当以自觉遵守,并加强内部管理,督促项目上员工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发布的该等决定、命令。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密切关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与建设工程管理密切相关的各类通知、规定,并根据企业状况调整经营计划
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了诸多的关于假期延长、延迟复工、行业管理的通知、规定。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如下与其经营密切相关的几类。
1、关于假期延长和延迟复工的决定
为防控病毒的传播,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嗣后,各地方政府结合自身情况发布了期限不等的延迟复工通知,如上海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上海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复工;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于1月28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该类关于假期延长及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直接决定了施工企业在建项目的开工时间及劳动力的调配,会对项目的节点进度、竣工时间造成不利影响。施工企业应根据具体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提前计划、调整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劳动力供应。一方面不违背当地政府的规定;另一方面尽量避免因该类通知的实施而第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造价产生不利影响。
2、关于企业复工条件和程序的各类要求
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各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居委会等对辖区内企业复工条件和程序均出台了不同的文件。如上海临港科技城园区,对园区内企业复工的流程、满足的条件专门出台了相关文件;上海松江区的各镇一级人民政府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对提出复工申请的企业,会进行现场检查,确定复工企业采取了相应措施,能够满足防控疫情的需要。对于建设项目,因为涉及大量外地输入劳动力,很多镇一级政府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方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延迟至3月1日后开工。对于此类没有书面文件的通知,出于疫情防控和人员管理的需要,建议施工企业还是按照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关于疫情期间工程项目管理的各类规定
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27日发布沪建办综[20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市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属于市重大工程的,应向市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加强工地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流动。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再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20年1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暂停本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活动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含市政府派出的委托管理单位、绿化工程等)进行的开标、评标活动自2020年1月31日起暂停至2月9日24时。”
施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密切关注、收集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类似通知、公告,以保证在合规前提下开展项目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三、针对疫情状况和合同约定,做好沟通协商及索赔和反索赔的存证工作
在防止人口大规模流动、企业延迟开工的背景下,势必会导致建设项目的工期迟延、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项目管理成本上升等一系列的不利后果,会给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施工单位而言,应未雨绸缪,一方面做好与发包方的沟通协调,避免矛盾的产生;另一方面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做好相关事宜的存证工作,以便于向发包方索赔。
1、 与工期相关的防范工作
疫情爆发后,因为交通管制、人员排查、延迟复工等措施的实施,势必会造成具体项目工期的拖延。尽管目前对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尚存争议,但从取证角度考虑,施工企业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存证工作:
1)在确定疫情会对项目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应及时根据合同约定与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协商,以取得延长工期的许可。如无法协商一致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发包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并写明理由。该等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保存好签收凭证,或者以可以追溯的中国邮政EMS等形式送达发包单位或者监理单位。
2)收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相关施工人员、机械无法及时到位,原材料无法及时进场,项目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但无法开工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各类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督促函件、政府文件等资料),以证明工期延误的不可避免性。
3)在影响施工的情形消除后,因及时复工或者满负荷施工,并且做好相关证明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以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的延误,从而招致发包方的索赔。
2、与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变化相关的防范工作
全国范围内疫情防控会对各个方面产生影响,也会带来工程施工所必须的工、料、机价格的波动,尽管政府会采取措施平抑价格,但因为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长、劳动力和资本密集,其影响也不容小觑。在采取固定价格(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项目中,施工单位应采取如下风控措施:
1)整理收集建筑建材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疫情影响下工料机价格调整或者管控的文件。
2)整理收集建设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影响而发布的关于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
3)因疫情而影响先前所签署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分包合同的履行并导致成本上升的相关合同、来往函件、价格调整通知等文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过后所签署的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采购、租赁合同,证明政府指导价格、供应商品平台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文件等。
4)适时根据客观情况向发包单位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并争取通过谈判达到调高合同价款的目的。在此过程中,相关的信函、通知应取得签收、凭证或者送达证明。
3、停工、窝工损失的存证工作
由于疫情期间的政府管制,必然会发生停工、窝工情形。在发生该等情形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风控工作:
1)及时与发包方书面确认造成停工、窝工的原因。在无法与发包方或者经授权的监理单位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发包方书面说明发生停工、窝工的原因,并明确提出顺延工期、支付停工窝工损失的请求。
2)做好施工现场材料费用损失、现场机械设备费用损失、停工窝工期间现场工人工资及管理人员工资支出损失、工人提前退场损失、因为停工窝工而导致的施工单位对供应商及分包单位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款损失、水电费用损失等各类损失费用的统计计算工作。在此应特别注意相关合同、付款凭证、来往函件、音像资料的收集工作,以便于准确的计算各类费用。
3)在停工情形下,施工单位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的统计确认好现场留存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品种和数量,现场机械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状态,现场留存人员的数量等事宜,并通过证据保全、音像资料方式予以固定。
4、赶工费用的计算及存证工作
在发包单位要求分部分项、单位单项或者整体工程先于合同计划工期或者顺延后的工期完工时,施工单位往往面临着加大人力资源、设备、周转材料等要素的投入,必然会带来成本的上升。这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如下各项风控工作:
1)对发包方提出的赶工指令,应要求发包方以书面方式提供。
2)在接到发包方的赶工指令后,施工单位应制作书面的赶工计划或者方案,注明采取的赶工措施、计划投入、工期对比、产生费用等内容,并报发包单位确认,以作为将来结算时依据。
3)在赶工期间应分别统计好新增人员进退场情况及发生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用、新增机械设备进退场情况及费用、材料增加情况及费用、因赶工产生新增项目的费用、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人员机械施工降效情况及应补偿费用等各类费用的发生情况,同时应整理相对应的各类协议、合同、确认单、函件、付款凭证、音像资料等证明文件。
5、防护费用相关的存证工作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通过唾液及接触传播,基本的防控措施是佩戴口罩、目镜、防护衣等防护用品,这势必会增加施工投入。虽然对于该等费用是否可以转嫁到发包方来承担尚有争议,以往判例也不尽相同,但从风险防控角度出发,施工企业还是应做好相应的存证工作,整理保存好采购防护用品的合同、协议、送货单、付款凭证、防护用品分发和领用记录等文件。同时也将采购、分发防护用品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发包单位,以便于双方间的协商。
四、针对疫情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合理的对应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及时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通知义务
1)在疫情发生后,应根据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及时向发包方发出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通知,并列明所遭受的各类损失的种类、金额、所采取的止损措施等内容。
2)考虑到疫情的持续性,施工企业还应注意根据合同约定将疫情作为具有持续影响的事件,每隔一段时间向业主发出相关通知和报告,并在疫情结束后发送事件终止的通知和情况说明。
2、妥善履行减损义务
施工企业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疫情的影响,如及时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从疫情影响不严重的地区重新采购设备材料和招聘劳务人员,将逾期长时间不使用的机械设备退场等,以适当履行减损义务,否则因此扩大的损失将可能将由建筑企业自行承担。
3、做好合同解除的准备和应对工作
如疫情影响时间持续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施工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工程款结算工作。
4、积极参与疫情控制工作
群防群治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疫情面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积极的参与传染病的防治。对施工企业而言,复工前应重点对春节期间到过武汉或武汉籍的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严密关注其健康状况,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做到传染病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