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司法局、市律协共同举办的“O2O法治沙龙”上邀请了相关律师,就房屋居间合同纠纷等问题,梳理了一些“陷阱”,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招。
独家委托协议不要贸然签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田思远说,一些房屋中介机构为了争夺房源,一般会游说卖家签订独家委托协议。贸然签署了这份协议,卖家如要改变出售房屋的主意,将变得很被动。
张阿姨要将家里老房子卖掉,换一套新房。由于新房急需首付资金,她急于将老房子出手。张阿姨找到中介机构,中介向她推荐:“您把房子独家委托给我们,我们给您2000元担保金,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我们没卖掉,这2000元就是您的了。”张阿姨和中介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
田思远说,像张阿姨这样和中介公司签独家委托协议的消费者有很多,协议背后往往隐藏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比如,不少中介机构会在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向房屋卖家提出有客户出约定价,并称已收取定金,要求卖家前往签署合同。但是如果买卖双方就首付比例、税务负担、交房时间等无法达成一致,中介公司会要求房屋卖方支付违约金。他建议,独家委托协议须慎签,更不要忽略协议中给卖家设定的违约条款等,以免陷入纠纷。
交意向金时要注意什么
“与房屋全款相比,我们受理的房屋居间纠纷往往容易在‘小钱’上出问题。”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蒋梦军说。
王先生希望将两房置换成三房,看中了一套家附近的二手房。为了表示诚信,他向中介交纳了5万元意向金,希望能快速和卖家达成协议,进入交易过程。没想到,两天后再询问,中介翻脸不认账,并不承认收取了这笔意向金。
蒋梦军建议,付意向金时,不要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中介,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中介公司,并在转账备注中写明“用于购买XX房屋,作意向金所用”等。避免中介耍赖不认账,或者因中介个人跳槽、公司推诿等问题发生。
“房屋交易过程中,还要防止中介混淆意向金和定金的概念。”田思远说,一些房屋买家付完意向金后,第二天又后悔了,不想买房,欲向中介索回,遭到拒绝,中介称“你付钱的时候就已经转为定金,不能退还。”
田思远说,如果房屋买卖双方没有达成交易意向时,意向金不是定金,应及时退还买家。他建议,意向金交纳时,最好将有关内容写清楚,时间约定最好控制在1-2天内,还要写清楚房屋交易价格、付款要求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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