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自身权益坐上原告席
日期:2008-07-10
作者: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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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因为8万元法律顾问费,将法律顾问单位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了解到,芙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原告是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被告是某实业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诉称:2006年底,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8万元。律师事务所签约后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一年,并多次催讨法律顾问费,但公司分文未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该实业公司未按约支付法律顾问费,违反了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实业公司支付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