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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政"等入选2011中国法治蓝皮书民主篇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日期:2012-01-20         阅读:2,641次

法治影响生活・2011中国法治蓝皮书

 

民主篇:倾听中国民主足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国各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2011年3月10日上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0件、行政法规706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全国人大带动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渐成常态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2010年中央决算报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连续开展专题询问,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和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等相关部委负责人分别到会,接受人大监督,产生很大反响。全国人大的示范作用产生了冲击波,一些地方人大也先后启动专题询问。

 

“两增两减一提高”:十八大代表选举推动党内民主新进步 

 

2011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对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中组部负责人称,十八大代表选举在结构比例上要做到“两增两减”、“一个提高”。“两增两减”是指,十八大代表中,既要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又要有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省区市和中央企业系统(在京)代表中,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所占比例从十七大时的一般不少于30%,分别增加到一般不少于32%;党员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从十七大时的一般不超过70%,分别减少为一般不超过68%。据此,普通党员人数将接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个提高”是指,中央要求,工人党员代表比例要在十七大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 

 

最高立法机关顺应民意:减轻税负提高个税免征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免征额)由每月2000元上调至每月3000元。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果显示,对3000元的免征额,约83%的人表示不赞成。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据此,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 

 

31个省级人大出台新规: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2011年1月12日至9月23日,海南、贵州、青海、天津、新疆、广西、河北、吉林、江苏、重庆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至此,除港、澳、台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决议、决定,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 

 

湖北广水官员调任带走公车: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追讨 

 

在湖北省广水市,官员调任,人走车也带走这一不正之风已延续了十多年,2009年底,5名广水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联名提出议案,要求广水市政府追回被带走的公车,并追究当事官员责任。同年11月25日,广水市人大常委会督办追车议案,并形成一份“关于清理并追回调出领导干部所带小轿车的决议”。然而,到2011年底只有8辆公车被追回,其他20辆车仍然被调离广水的官员占用,没有一个人被追责。 

 

安徽铜陵撤销街道办:基层社会管理改革试水 

 

2011年1月,安徽省铜陵市在总结该市铜官山区“撤销街道办”的经验后,开始在全市大规模撤销街道办,至8月底,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国家级贫困县“高调”开两会:花60万买纪念品被叫停 

 

2011年11月30日,网友“kmflash”在天涯论坛上发帖称,“国家级贫困县的人大、政协会议纪念品=两辆校车”,网帖引起网民关注和热议。2011年12月1日下午,富宁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作出“情况说明”,称拟购上海表作为纪念品属会议筹备领导小组下设后勤保障组提出的初步意见,属没有按程序报批就擅自上网公开,相关工作人员已受到严肃批评教育。 

 

乡政府民意问卷自带答案:居民认为太“雷人” 

 

2011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多个小区的业主收到一份调查问卷。问卷抬头是:感谢参与豆各庄乡全国文明城区创建活动,希望您按要求的标准接受检查人员的入户问卷。对于“应参与的活动或应了解的文明礼仪知识”,答案中均给出“经常参加”、“知道”的说法;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以及生活状态的提问,答案均为“满意”。 

 

广东出台政治协商规程:从“关心协商”到“必须协商” 

 

2011年8月29日至30日,广东省召开了该省历史上规格最高的一次政协会议,会议正式颁发我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这一系列制度的刚性约束,真正实现了从“关心协商”到“必须协商”,从“可以协商”到“程序协商”,从“软办法”到“硬约束”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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