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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浦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邹 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中,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民主法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治理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杨浦律师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社会治理实践中,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杨浦律师积极参与动拆迁、信访矛盾化解、医疗纠纷调处、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社会治理工作,接受委托参与调解、诉讼等活动,防范、避免与化解纠纷,为杨浦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加强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提供较好的服务。要进一步充分发挥律师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中的积极作用,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律师通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广泛介入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始终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近年来,杨浦律师党委始终以提升律师党员队伍素质为目标,坚持立足实际,全面实现了律师党建工作的组织覆盖。以服务杨浦创新型试点城区、服务动迁基地、服务园区、服务社区为平台,带动律师队伍整体建设,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要继续高度重视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要不断巩固和扩大成果,创新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形式和载体,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健全律师党员的培养使用制度,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壮大党员律师队伍。
二、进一步动员更多律师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在深入推进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中,区司法局不断加大组织和引导的力度,提高律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使广大律师主动参与动拆迁及访调对接工作。先后成立了公义征收法律服务中心、区信访突出矛盾社会力量调解中心、优益调解中心,以公益性为主的全方位法律服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监督规范动迁行为,同时又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化解动拆迁矛盾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独特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和引导,最大限度地为律师搭建法律服务平台,让更多的律师参与到社会治理各项工作中。一是要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和实践组织律师做群众工作、解决群众纠纷的新机制。政府通过购买的方式,实现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和治理的多元化,确保服务的高效和高品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既可以保持律师的独立第三方地位,又能激活律师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热情,从而提高政府自身的行政效率。二是要主动吸纳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与对接,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律师可以通过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室,定期开展窗口接待、授课培训、协助化解矛盾、疑难个案研究、接受来电咨询等专业法律服务,对动拆迁、医患、劳资及其他一些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包案化解。
三、进一步提高律师服务社会治理工作的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律师作为新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提升自身服务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的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在行业协会的具体组织下,杨浦律师的能力建设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作为行业协会派出机构的杨浦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律师,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不断探索,特别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和专业优势,参与以房屋征收矛盾为主的重大矛盾化解新机制,积极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赢得了群众的信任,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律师的业务能力也得到了提高,涌现了一批优秀律师。
新形势下提高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服务能力迫在眉睫。首先要提升律师化解矛盾的能力。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化解社会矛盾。律师在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时,应当识大体、顾大局,消除和化解对社会稳定有影响的冲突和纠纷,在发生难以调处的群体性纠纷时,须引导群众理智地把纠纷引入到司法程序之中。其次要提高律师的政治敏感性。律师通过接待群众,了解群众的诉求,并根据诉求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群众诉求涉及维权又符合律师服务范围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律师应当依照程序受理;群众的诉求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范围,但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律师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指导群众到相关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了解其情况不实或已经过相关机关处理且生效的情况下,劝说其息诉息访;对群众反映有关重大问题,根据分析,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存在社会隐患的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反馈情况,提请注意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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