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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局官员谈自贸区内法律服务业开放

来源:自贸区邮报     日期:2014-03-11     作者:自贸区邮报    阅读:5,820次

在上海自贸区内,中外律师事务所很快就可以互派法律顾问、实行联营了。

127,司法部已经批复同意《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具体开放措施有两条:

(一)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即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派驻中国执业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即由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外国和中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部同时明确: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参与前述试点。

“法律服务中的一个分界线就在于,外国律师不能解释中国法律,不能到中国的法院参加诉讼。同样,各个国家对这一条都守得蛮牢。”一名法律界资深人士说,“上海有一百五十多家外资所,光解释外国的法律赚不到钱,过去的做法是,聘请一些中国的法律顾问,包括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到最后要正式对外出具意见书时,由一家国内所来出具,以前是把这个业务转出去,现在可以‘光明正大’通过协议来进行合作。”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处长马屹在接受自贸区邮报专访时透露,上海市司法局从2009年开始,就在调研逐步开放上海的法律服务市场相关问题,此次自贸区内试点,迈开了开放的第一步。目前,方案的操作细则和配套措施正在制定中,“争取”一季度末出台。

 

司法部批复措施的内涵:中外律所的一站式服务

自贸区邮报:司法部的批复有怎样的背景?

马屹:这些年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兴起,世界经济越来越融合在一起。跨国业务带来另外一个概念——跨法域,就是不同的司法领域。不同法域下,如何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这是法律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命题。中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是符合WTO规则的,但经济不断一体化之后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只能“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就是宏观的一个评价意见书。实践中,外国所代表处在为客户提供跨境法律服务的时候,比较容易踩到“从事中国法律服务”这根红线。历史上也处罚2家外国所代表处,因为它们非法提供了中国法律服务。所以,无论是国内所还是境外所,都有提供“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但同时又不能突破中国现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原则。

我们看到,自贸区总体方案提到,“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最新两条开放措施就是聚焦这一条来确定的。无论是互派法律顾问还是联营,都是聚焦在推动中外律师事务所之间加强业务合作、丰富业务合作方式,以推动中外律所能够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这次开放中外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我想是迈出了一步,通过互派法律顾问、联营,中外的律师可以就某一个具体的跨国法律事务,一起提供法律服务。虽然目前还只是中国律师以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外国律师以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的名义提供法律意见,但是毕竟合在一起了。

 

自贸区邮报:两条措施具体的内涵是什么?

马屹:比如说,一家外国律所和国内所签了互派协议,中国律所派若干律师去外国所的代表处做中国法律顾问,外国律所派外国的律师到国内所做外国法律顾问,这两家所就既有自己的律师,又有外国(中国)的法律顾问。那么在各自接案子的时候,涉及跨法域的案件,不需要专门就每一个案子商定一个合作,可以有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外国所的中国顾问所提交的法律意见,或争端解决方案,仍是以中国所的名义。但对客户来讲,无论是哪个所提供的,反正提供了我所需要的服务,就够了。 

 

最终开放目标:中外律师在同一个所执业

自贸区邮报:这次开放是“迈出一步”,那么最终的开放可能会到什么程度?

马屹:这一次司法部本着稳妥、渐进、可控的原则,一步一步来推。最终的开放目标,我想应该是中国律师跟外国律师在同一个所执业,以同一个所的名义提供服务,或者说是中外合资。

目前的合同型联营,实际上是为了最终的开放而进行的尝试。我们知道很多外国律师追求的就是合伙联营,就是合在一起。但你要知道,外资所的管理模式、业务流程,跟国内所的差异非常大,业务水平差距也非常大。所以,磨合之后,对提高合作双方的合作意识、合伙理念都非常有帮助。

我们也考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虽然开放的早晚不同,早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就开始开放,有的是最近几年,但基本上都秉持渐进、稳妥的原则,一般不会一下子就不设防了。因为法律服务市场一下子开放,会对本国的法律服务行业有巨大冲击,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历史才30多年,而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大部分都有上百年历史,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强大。亚洲国家基本都面临这个问题。

中国香港现在基本开放,新加坡、日本差不多要彻底开放,韩国正在开放过程中,它有一个进度表。新加坡先是联营、合营,在民商事领域也在逐步开放,但涉及刑事、行政、婚姻家庭等领域,新加坡也是不开放的。所以,都是一步一步的。

其实,上海司法局从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下发就开始调研,向司法部提出,上海能否逐步开放法律服务领域。这次的方案也经过多次沟通。

这两条开放措施有利于中外律所在目前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一定的尝试,为进一步的扩大开放积累经验。

 

“事务所、代表处得进入自贸区内”

自贸区邮报:聘请外国律师作为本地律所的顾问,或者外国律所聘请中国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这样的做法早已有之。那么这两条开放措施算是对这些现象的一种认可吗?

马屹:虽然我们也听说了有的外资所原先的做法,但法律上是不允许他以律师的名义执业的,只能内部搞研究。这次的开放措施也不是对外国所聘中国雇员、中国所聘外籍雇员这样的现状的承认。

目前这两条开放措施,是司法部赋予我们的特殊任务,就是在自贸区试点,在积累经验的情况下,进一步推开。

 

自贸区邮报:这两条开放措施要到执行的一步,还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马屹:首先,事务所、代表处得进入自贸区内,才能谈得上这两条,当然还要有相应的监管体制。尤其是国内律所的行政审批分区县和市两级,比如锦天城所是属于浦东新区司法局主管,日常审批是浦东初审,最终上海市司法局这里核准;监管也一样,除了吊销执业证这种最重的处罚由上海市司法局实施,日常的管理、监督以及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都是浦东新区司法局行使。假设这个所现在要进入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找谁审批呢?是浦东新区司法局,还是自贸区管委会呢?这块会突破现有法律规章,我们要和司法部进一步沟通,现在正在做。

还有涉及相关法规规章要停止实施的,程序上也会比较复杂。

以联营为例,按照2003年香港CEPA框架下一个法律服务对香港的特别优惠政策,当时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和内地所联营,司法部的规章里允许联营的事务所共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行政人员。这次联营,我们也打算可以“共用”,合作律所就可以在自贸区的办公室开展联营。但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规定,外国律所及其代表处不得“建立联合办公室或派员入驻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这不就冲突了吗?

 

“配套措施力争一季度出台”

自贸区邮报:除了这些配套措施,还有哪些要规定的东西?

马屹:业务规则,比如,哪些是底线是不能碰的,哪些可以做,这些要规定清楚。另外,是对所有的律所全面放开呢,还是有一定数量限制?这些问题目前都在论证当中。

 

自贸区邮报:方案细则和配套措施什么时候能出台?预计一季度能完成吗?

马屹:我们首先是做好自己的工作和相应的准备;其次,涉及与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协调的事项,我们也将争取尽早得到支持。当初定了(一季度末)这个目标,现在确实在为这个时间努力。

 

“如果限制必须是区内发生的纠纷,那律所都没什么业务了”

自贸区邮报:刚才讲到国内律所的审批,那外资所的审批怎么解决?

马屹:司法部批复的方案明确说:引导、鼓励外国律师事务所采取变更代表处住所地,或者增设代表处的方式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假设一家外国所代表处现在环球金融中心,可以变更到自贸区;或者,某外资所驻上海有个代表处,在自贸区再增设一个,叫驻上海自贸区代表处。

我们评估下来,外资所增设代表处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为律所对办公环境要求很高,根据自贸区内物业的状况,外资所不太可能把整个代表处搬进去,但可以设立一个小的,就用来开展派驻、联营工作,这问题就不大了。比如它原来上海代表处有5-6个人,增设自贸区代表处,就从上海代表处分2个人过去,租用1-2间办公室。

 

自贸区邮报:有律师界的观点认为,自贸区有地理范围的限制,区内经济体量不会很大,但律所作为服务业的特性是无疆界的,因此探索区内中外律所的合作可能意义不大。怎么评价这个观点?

马屹:一般来讲,不太会去限制说只能从事于某个区域内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或者必须要求一方当事人是注册在该区域内的,不会这样。只是说业务范围可能有限制,比如行政、刑事这类。如果限制必须是区内发生的纠纷,那律所都没什么业务了。一般服务领域都不会限制在纠纷一方主体要在里面。

现在我们了解的情况是,来咨询的中外律所比较多,有计划想(在区内)设点的有一些。尤其国内所,其实在没这个方案之前,已经号称在区内设点了,对于监管部门来讲,目前这都是违法行为,律师法中规定,私设办公地是违法行为,还有未经核准承揽业务等。接下来我们的监管也要注意,尤其要避免虚拟办公,我们欢迎所有的所进去,但你要真的进去,不能把这作为一个噱头。

原文链接:http://www.justice.gov.cn/sfxzinfoplat/platformData/infoplat/pub/wetsite_12/docs/201403/d_27816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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