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1日,由全国律协地方律师协会建设指导委员会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发起,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承办的京津沪渝律师协会建设研讨会在上海安亭别墅召开。来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律师协会的会长和秘书长们,畅谈律师协会的建设问题。这是继成功举办"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之后,在上海举办的律师界的又一次盛会。北京律协副会长李大进、秘书长季丽枝,天津律协副会长王天举、副秘书长史玉荣,重庆律协会长刘兴全、秘书长吴玉鸿、副秘书长陈翔,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副秘书长刘小禾,全国律协会员部主任宁弘、副主任孙莉、办公室副主任汪杨以及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丘征处长,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李海歌处长等参加了会议。研讨会由刚参加完"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的中华全国律协秘书长贾午光和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朱洪超主持。
在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发展到了一个以司法行政宏观管理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为主的新阶段。在"两结合"管理体制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情况下,律协承担的自律管理工作在不断增加。为了完成时代赋予的职责,需要探索律师协会自身的建设问题。在自律管理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直辖市律师协会更迫切地需要研究自身建设这个问题。直辖市特殊的行政建制,导致了直辖市律师协会建设工作的特殊性:地域范围相对较小,经济发达,律师数量多,律师协会的建构相对齐全。律师有行业自律的意识,行业整体的意识,有一批热心行业管理,甘愿奉献的律师,有司法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政府其他部门的支持和认可。为了做好律协的工作,在目前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和完善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成为非常紧迫的课题。怀着这种使命感,来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律师协会的会长、秘书长非常坦诚地介绍了律师协会目前碰到的一些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和办法。与会人员在地方律协章程制定、管理架构、运作机制以及律协秘书处的设置和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讨论,气氛热烈而融洽。
一、关于地方律师协会制定章程问题
直辖市律师协会的地位、职能要求必须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律协章程,将律协的宗旨、职责和组织架构规定下来,使律协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2002年5月,全国律协通过了新的《律师协会章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可以制订自己的协会章程,这样就给了地方律协一个广阔的施展自律管理活动的空间。但在细化制定地方律协章程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问题。
(一)地方律协章程与全国律协章程的衔接直辖市律协在制定
本级律协章程时,碰到的首要问题就是与全国律协章程的衔接问题。地方律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全国律协章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制定细化的地方律协章程。首先需要明确全国律协章程的基本原则,哪些原则是必须遵守的,不能突破;哪些是可以突破的。会议认为全国律协应该出一个地方律协制定章程的指导意见,或者制定一个地方章程备案须知,明确一些基本原则。
(二)律协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在章程中如何表述按照目前的做法,律师管理体制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即"两结合"管理。这是对律师而言,对于律师协会与司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表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权能有哪些。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怎么协调,律协自主的权能是什么,哪些事项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门请示,哪些事项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哪些需要与司法行政部门协商。律协的章程能否将与司法行政的关系表述出来,这些事项是由律师协会来认定,还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规定。在目前还不明确的情况下,律协章程在表述这些事项时,应当谨慎。
(三)关于监事会,是否有必要设立,如果设立了,如何行使监督的职权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为了完善社团法人治理结构,北京律协和上海市律师协会都借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监事会的做法,成立了律师协会的监事会。在目前的情况下,是否所有律协都要设置监事会,还是值得探讨的。已成立监事会的律协,也遇到监事会的定位、职能、监督权的行使方式等问题。企业的目标比较单一,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的举措几乎都是为了营利。企业中的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就是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以及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律师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它的目标比较多样,比如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有时它还要站在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处分和惩戒会员。律协目标的多样性,导致监事会的监督涉及多个方面。上海市律师协会在章程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是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等,比较原则。行使方式是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是议的程序而不是议的内容。章程对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程序和监事会及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但监事会与理事会的关系如何定位,监事会能否否决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如何对待监事会的意见等等都还是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二、关于直辖市律师协会是否有必要设立分会的问题
由于直辖市地域相对较小,交通方便,信息传递快速便捷,律师协会与各律师事务所联系方便,律师协会的管理能够触到全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果按行政区划设立分会,势必增加办公地点、设备、人员等费用,增加会员的会费开支,降低会费的使用效益。同时,也很难处理分会与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因为"两结合"在目前还处在摸索阶段,设立的分会与司法行行政部门的结合就更是一个问题。会议认为,就目前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看,直辖市律师协会设立分会的事情应当慎重,处置不当,可能导致律师管理体制改革走回头路。
三、关于律协内部职能的划分和机构的设置会议认为,律师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应该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议、决、行的机构,明确职责和相互关系。会议讨论了会长办公会的定位和秘书长办公会(或秘书长)的关系。会议认为,会长应是律协对外的代表,法定代表人,代表律协形象;秘书长相当于企业的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运作。决策时是会长负责,执行时是秘书长负责。
会议还讨论了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能、运作以及和律协秘书处各部室的关系,讨论了工作流程。另外还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流程、议事程序,律师参与律协管理的人数、方式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会议
最后讨论了关于律师业务收费以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期间的行业管理问题。举办这样的会议,在于加强共识,探讨行业自律中的共性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会议也确实卓有成效,对于律协自身建设是非常有益的。明年将在重庆举办第二次京津沪渝律师协会建设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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